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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内容

时间:2020-05-08 20:43:11    下载该word文档

2018年《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修订内容

新修订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充分吸收了武汉市社会治理和建设“红色物业”的创新实践经验,鼓励党员业主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设立候补委员。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出现缺员时,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的顺序进行递补。

  新修订的《条例》还专门对业主为既有住房增设电梯作出原则规定,支持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改善居住环境,规定:本幢或者本单元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可以申请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同时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简化审批程序、制定扶持政策,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供便利。

  实施断水断电等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将受重罚

  为进一步保护业主合法权益,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擅自调整约定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严重影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的,由区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携犬只出户要挂犬牌、束犬链、戴嘴套

  新修订的《条例》还明确规定了物业管理区域内包括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等15种禁止性行为,还增加了小区养犬规定:

  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违者由公安机关没收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业主、物业使用人携犬只出户的,应当为犬只挂犬牌、束犬链、戴嘴套,由成年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违规者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等。

  新修订的《条例》还就车位、车库的出租、出售作出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在满足业主的需要后,将车位、车库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尚未出售、出租的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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