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华杰、陈华霖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下载文档
当前位置:
首页> 陈华杰、陈华霖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华杰、陈华霖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时间:2022-11-11 23:48:37 下载该word文档
>>>>>>>>>>>>陈华杰、陈华霖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1【案件字号】(2020闽02行终2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光辉林琼弘龙辉【审理法官】郑光辉林琼弘龙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华杰;陈华霖;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陈华杰陈华霖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个人】陈华杰陈华霖【当事人-公司】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李木钦、苏志梅福建律睿律师事务所;蔡伟超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木钦、苏志梅福建律睿律师事务所蔡伟超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木钦、苏志梅蔡伟超【代理律所】福建律睿律师事务所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1/9
>>>>>>>>>>>>【原告】陈华杰;陈华霖【被告】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违法反证合法性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陈华杰、陈华霖主张其被人违法伪造签名并非法以二人的名义申请变更公司登记,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从在案证据看,陈华杰、陈华霖至少在2018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实际参与了津香唐公司车辆抵押贷款业务,陈华杰还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抵押贷款合同上签名,故对陈华杰、陈华霖主张其直至2019年11月厦门本佳高新能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对其提起民事诉讼时,方知悉案涉变更登记事项,本院不予采信。陈华杰、陈华霖至迟于2018年10月已知悉案涉变更登记事项,却直至2020年3月12日才提起行政诉讼,已明显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综上,原审法院以陈华杰、陈华霖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陈华杰、陈华霖为此提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更新时间】2021-10-2301:56:26陈华杰、陈华霖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2/9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闽02行终22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华杰。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华霖。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木钦、苏志梅,福建律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路某某。法定代表人林良芽,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