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文档网

聪明文档网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 首页> (完整)大连市供暖新规定

(完整)大连市供暖新规定

时间:    下载该word文档
(完整大连市供暖新规定
(完整大连市供暖新规定


编辑整理:

尊敬的读者朋友们:
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完整大连市供暖新规定)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完整大连市供暖新规定的全部内容。


(完整大连市供暖新规定
《大连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管理暂行规定》、《大连市采暖用户停止用热管理暂行规定》昨日同时公布,测温、停供规定更加细化
1《大连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管理暂行规定》低于14℃,按不合格天数全额退费
《大连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昨日公布。按照新规定,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接到用户测温申请后,测温人员应于1小时内入户测温2005年出台的《大连市住宅室温达标检测规定》的相关内容是:供热单位接到测温申请后,应于当日内入户测温(双方另有约定除外)。《暂行规定》出台后,该《检测规定》即时废止。
供热单位不入户测温,用户可投诉
根据《暂行规定》,测温范围为已缴纳当年全额采暖费用户的卧室、客厅(简称居室用户居室温度低于18℃,可首先向所在供热单位申请测温,通过电话、当面、书面等形式约定;用户提出测温申请,供热单位不入户测温或测温不合格不签字的,用户可向所在区供热办投诉,由区供热办进行测温,并向用户出具《大连市供热室温检测记录单》;测温时需供热单位人员参加;用户也可向法定计量检测机构申请测温,但需先行支付检测费用.如用户居室温度不合格,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居室温度合格,费用由用户承担.测温在当日6时至22时进行
按规定要求:测温的时间为当日6时至22时(原规定是6时至21;测温单位使用的测温表必须经法定计量检测部门检定合格,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接到用户测温申请后,测温人员应于1小时内入户测温(双方另有约定除外),测温需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要向用户出示工作证件和测温表检定合格证书;测温应在用户门窗关闭30分钟以上情况下进行,测温表须放置在房间中央,距地面1~15米处,测温表的稳定读数为实际有效温度;居室温度经测量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在7天内再次测温,各次测温要选择不同时间进行;测温人

(完整大连市供暖新规定
员要如实填写《大连市供热室温检测记录单》,双方签字有效。一式二份,测温单位和用户各持一份。
低于14℃,按不合格天数全额退费
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经测温,用户居室温度在16℃(含16℃以上18℃以下,供热单位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20%向用户退费;居室温度在14℃(14℃)以上16℃以下,按不合格天数50%退费;低于14℃,按不合格天数全额退费。经供热单位测温,居室温度1次不达标的,按1天退费;1星期内2次以上测温均不达标,按7天退费;1个月内超过3个星期不达标,视为全月不达标;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不达标,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经区供热办测温,居室温度不达标的,1次视为7天不达标;一个月内超3,视为全月不达标;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测温时,如出现用户个别居室温度不达标的,按各居室平均温度计算测温结果。退费金额如何计算?
供热期结束后1个月内,用户持《大连市供热室温检测记录单》或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室温检测报告、收据,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退费手续。如果供热单位不按规定退费,市、区供热管理部门将按《大连市供热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大建委发〔2009258执行.
《暂行规定》同时规定,因用户违反《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造成自身居室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2《大连市采暖用户停止用热管理暂行规定》新建房屋,第一个采暖期得正常用热
根据昨日正式公布的《大连市采暖用户停止用热管理暂行规定》,为检验新建房屋供热设施工程质量和供热效果,避免房屋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互相推诿责任,用户利益无法保障的问题,新建房屋第一个采暖期用户应正常用热

(完整大连市供暖新规定
适用于市内四区、高新园区的住宅和未按表计量收费公用建筑用户的《大连市采暖用户停止用热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从2010年供暖期起,未分户的房屋申请暂停用热,用户需一次性向供热单位交纳拆除、安装供热设施的材料、人工费,费用为每处裸露立管80元(包括恢复用热费用),每户收费额最高不得超过400元。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取其它费用.因室内装修影响停热施工的,由用户负责装修部分的拆除和恢复。停供用户应配合供热单位的例行巡检。暂停用热的房屋,用户要采取必要的保温、防寒措施,因停热造成室内设施损坏的,由用户负责。
《大连市采暖用户停止用热管理暂行规定》开始执行后,原《大连市采暖用户停止用热暂行规定》(大建委发[2005]194号)即时废止.暂停用热的申请与办理
1.采暖系统未分户(以下简称未分户的房屋暂停用热,用户需携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于930日前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停供手续,签订暂停供(用热协议,协议有效期至用户申请并恢复用热为止。用户当年采暖期内不得恢复供热。
2.采暖系统已分户(以下简称已分户)的房屋暂停用热,用户需携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于1020日前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停供手续,签订暂停供(热协议.供热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停供措施,不得向用户收取开、关阀,材料,人工等费用。
3.已分户的用户逾期未办理停供手续,至交费截止日也未交纳采暖费的,供热单位应供热至1115日,如用户仍未交费应停止供热,期间所产生采暖费和滞纳金由用户承担.4.暂停用热的期限原则上至少为1个采暖期,用户应以整套房屋为单位提出申请,不得提出房屋局部报停申请。恢复用热的有关规定
1.未分户的房屋恢复用热,用户需携带暂停供(用)热协议、房屋产权证明,于当年930日前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恢复用热手续。

(完整大连市供暖新规定
2。已分户的房屋恢复用热,用户在交费截止日前交纳采暖费的,即视为恢复用热。


免费下载 Word文档免费下载: (完整)大连市供暖新规定

  • 29.8

    ¥45 每天只需1.0元
    1个月 推荐
  • 9.9

    ¥15
    1天
  • 59.8

    ¥90
    3个月

选择支付方式

  • 微信付款
郑重提醒: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码支付(元)

订单号:
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

常用手机号:
用于找回密码
图片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短信验证码:
新密码:
 
绑定后可用手机号登录
请不要关闭本页面,支付完成后请点击【支付完成】按钮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