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大连市供暖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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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大连市供暖新规定
《大连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管理暂行规定》、《大连市采暖用户停止用热管理暂行规定》昨日同时公布,测温、停供规定更加细化
1《大连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管理暂行规定》低于14℃,按不合格天数全额退费
《大连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昨日公布。按照新规定,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接到用户测温申请后,测温人员应于1小时内入户测温”。而2005年出台的《大连市住宅室温达标检测规定》的相关内容是:“供热单位接到测温申请后,应于当日内入户测温(双方另有约定除外)”。《暂行规定》出台后,该《检测规定》即时废止。
供热单位不入户测温,用户可投诉
根据《暂行规定》,测温范围为已缴纳当年全额采暖费用户的卧室、客厅(简称居室。用户居室温度低于18℃时,可首先向所在供热单位申请测温,通过电话、当面、书面等形式约定;用户提出测温申请,供热单位不入户测温或测温不合格不签字的,用户可向所在区供热办投诉,由区供热办进行测温,并向用户出具《大连市供热室温检测记录单》;测温时需供热单位人员参加;用户也可向法定计量检测机构申请测温,但需先行支付检测费用.如用户居室温度不合格,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居室温度合格,费用由用户承担.测温在当日6时至22时进行
按规定要求:测温的时间为当日6时至22时(原规定是6时至21时;测温单位使用的测温表必须经法定计量检测部门检定合格,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接到用户测温申请后,测温人员应于1小时内入户测温(双方另有约定除外),测温需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要向用户出示工作证件和测温表检定合格证书;测温应在用户门窗关闭30分钟以上情况下进行,测温表须放置在房间中央,距地面1~1。5米处,测温表的稳定读数为实际有效温度;居室温度经测量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在7天内再次测温,各次测温要选择不同时间进行;测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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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要如实填写《大连市供热室温检测记录单》,双方签字有效。一式二份,测温单位和用户各持一份。
低于14℃,按不合格天数全额退费
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经测温,用户居室温度在16℃(含16℃)以上18℃以下,供热单位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20%向用户退费;居室温度在14℃(含14℃)以上16℃以下,按不合格天数50%退费;低于14℃,按不合格天数全额退费。经供热单位测温,居室温度1次不达标的,按1天退费;1星期内2次以上测温均不达标,按7天退费;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