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冀公办发[2017]7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7.07.04
【实施日期】2017.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公办发〔2017〕7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公安局,冀中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决策部署,根据省政府《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结合全省公安机关工作和执法公开工作实际,省厅制定了《河北省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公安厅
2017年7月4日
河北省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要求,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全省公安工作及执法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五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公开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公开的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包括民警姓名和警号(警官证编号)。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开。
第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省政府关于推广“双随机”规定的要求,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并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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