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二手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展个人二手房贷款业务,规范个人二手房贷款操作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二手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售房人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具有完全处置权利、在二级市场上合法交易的个人住房或商用房贷款。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机构。
第二章 贷款的申请、调查和审批
第四条 贷款申请。申请个人二手房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二手房贷款时,应填写《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与售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首付款证明;
(三)所购房屋产权证明;
(四)所购房屋产权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授权文件;
(五)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等非商品房上市,需提供有关部门准予上市交易的文件或批准证书;
(六)房龄在5年(含)以上及贷款人认为房屋价值需评估的,借款人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
(七)《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中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贷款调查。调查人员收妥上述资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完成对申请资料的调查、核实与分析。调查人员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评估后,提出初审意见,将资料一并转交审批人。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二)购房交易是否真实;
(三)借款人职业和经济收入是否稳定,是否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的抵押物是否足额有效,抵押物共有人是否出具了同意抵押的书面授权文件;
(五)所购房屋权属是否明晰,是否未设定其他抵押权利;
(六)所购房屋是否未对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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