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湘财农[2006]22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6.04.29
【实施日期】2006.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湘财农(2006)22号)
各市州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湖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附件:《湖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湖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增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和有效性,依据《财政部门政务公开实施意见》、《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和《湖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省本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部门共管农业专项资金除有专门管理办法外,应参照本细则执行。中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省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坚持决策与信息对称原则,建立决策分担机制,确保科学决策;坚持公平公正原则,采用因素分配法,确保资金分配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坚持权力与责任对称原则,严格程序控制,促进规范管理;坚持绩效评价原则,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支持环节应符合公共财政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主要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推广、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的项目建设。
第二章 资金分配及指标下达
第四条 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根据各市州所辖的县市区数量、农业人口、耕地面积、人均可用财力、农业发展状况(如主要农产品产量、优势产业、农民人均纯收入等)、上年度农业财政工作考核结果和其他调整因素,测算出各市州的当年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额度(测算方法参附件1)。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支农政策和重点,依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不同性质和类型,分类确定各基本因素的权重,分别测算到市州的专项资金额度。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测算结果及年度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情况,分次下达市县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额度,相应划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所占比重,并明确重点项目的使用方向、扶持对象、支持环节、补助标准、补助形式、申报单位资格和条件以及其他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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