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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71条中“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指“股东人数过半”,还是“表决权数过半”?

时间:2024-03-10 07:59:38    下载该word文档

《公司法》第71条中“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指“股东人数过半”,还是“表决权数过半”?
答:《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当指“其他股东人数过半”,并非“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过半”1《公司法》第16条规定“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法》第39条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公司法》第40条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法》第43条规定“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90条规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公司法》103条规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法》第110条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公司法》第121条规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法》18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法》182条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由此可见,《公司法》在涉及到表决权数时的表述均明确为“所持表决权”。因此,如果《公司法》第71条中“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亦指“表决权数过半”必应明确表述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既然没有作此表述,则“其他股东过半数”只能是指“股东人数过半”2《公司法》第71条的该规定充分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质。即当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所有股东,无论持股多少,对此事项的同意与否的权利是绝对平等的。换句话说,在这种场合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特质被彻底完全的放弃了。 3“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指除了转让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同意的股东人数超过1/2如果等于1/2,也视为法律条件不成就。比如,某公司共5个股东,除了转让股东之外,还有4个股东,则同意的股东人数必须是3人或者4人,方可视为法律条件成就;如果同

意的股东人数为2人,仍视为法律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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