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公证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司发[2001]7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1.03.08
【实施日期】2001.03.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司发〔2001〕72号 2001年3月8日)
各市司法局:
为贯彻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 》和司法部《关于贯彻〈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若干意见 》,推进我省公证改革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我省公证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公证工作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我省公证工作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及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贯彻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 》以及司法部有关公证改革的部署,紧密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地整体推进公证工作改革,大力发展公证事业,为我省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好的服务。
我省公证工作改革的总体目标是:
1、逐步实现公证处由行政机关向中介机构的转变;
2、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确定公证处和公证员的数量;
3、建立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体系;
4、全面推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
5、全面推行主办公证员制度;
6、以质量管理为核心,进一步完善管理体系;
7、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选优、培训机制,不断优化公证员队伍;
8、努力落实国务院和司法部的要求,保证公证机构统一行使国家公证职能。
二、积极稳妥地整体推进公证体制改革
1、公证体制改革要与地方机构改革同步进行。少数进行试点的公证处经批准可先行改革。
2、行政体制的公证处应在本地行政机构改革时改为事业体制,成为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法人。
3、符合合作制试点条件、拟开展合作制试点的公证处,须逐级呈报省厅审核批准。合作制公证处的名称,原则上实行地名加字号。
4、在国务院批复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 》实施至《公证法》实施之日的改革过渡期内,自1997年至1999年三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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