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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导致的停工留薪期是否计入带薪年休假假期?

时间:2018-05-11 12:05:11    下载该word文档

工伤导致的停工留薪期是否计入带薪年休假

案情介绍

张某上海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1201112月。201010月,张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公司为其申请了工伤认定,最终张某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伤残等级为九级。张某住院3个月后,于20111月出院。

张某回公司上班后向公司表示,其在2010年有5天的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待遇尚未享受,要求公司对这5天的年休假工资按照其标准日工资的300%支付。公司表示,其因交通事故请了3个多月的病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超过2个月的,不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故不同意张某的请求。

张某对公司的决定表示不服,就要求向仲裁委提起仲裁。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因工伤引起的停工留薪期是否计入带薪年休假假期?

公司认为,法律规定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超过2个月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张某工龄不满10年,又因交通事故于201010月请了3个多月的病假,故不能再享受2010年度的法定带薪年休假。

张某认为,其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工伤,相关部门对其工伤已有认定,且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故其因病休息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病假,而是停工留薪期。根据法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与带薪年休假不能互相冲抵。

仲裁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张某住院接受治疗暂停工作期间,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又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法定带薪年休假假期,故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20105天法定带薪年休假的待遇。最终在仲裁委的调解下,用人单位同意在2011年度给予张某补休5天带薪年休假。

案件评析

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员工所应享受的福利待遇,但法律也同样规定了在特定的条件下,员工不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当年有以上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予劳动者享受当年度带薪年休假的待遇。而本案中张某因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故张某因病缺勤的性质已非病假,而是法律上所说的“停工留薪期”。

针对停工留薪期是否计入带薪年休假假期的问题,《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因此,张某系因工伤而进入停工留薪期,并不计入带薪年休假假期,公司理应给予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待遇。

〇一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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