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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定稿2016.03.03)包头医学院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定(201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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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医学院科学研究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中青年教师科研能力的培养与提升,争取高层次科研项目,增强学校科研竞争力和发展动力;促进学科方向与研究方向凝练以及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的发展锻炼学生科研能力,大力推进学校科技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学校设立包头医学院科学研究基金(以下简称校科研基金)。为了规范校科研基金及其资助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资助项目研究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科研基金旨在对我校教师在自然科学与人文社科领域相关学科开展的基础性和应用基础性研究,以及本科生科技创新研究进行扶持性资助;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跨学科、跨单位的合作研究,优先资助发展潜力大、有培育前景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 通过校科研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的研究,进一步提升教师获得各级各类科研资助的竞争力,为获取校外科研项目和承接科技服务项目打好基础;同时使学生科技创新能力得到进一步训练。

第四条 校科研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学校本部预算的专项经费。

(二)各附属医院、职业技术学院及各教学医院、实习

实训基地等的专项经费。此部分专项经费纳入校科研基金的总体进行统一管理,定向资助各相应单位的研究项目。

()国家、自治区(部委)有关部门下拨的、没有明确要求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其他科研创新平台项目的研究经费。本研究经费以专项形式定向资助各科研创新平台的开放课题研究项目。

(四)接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与校科研基金联合资助或向校科研基金捐资等形式的赞助与捐赠费。

第五条 校计划财务处负责对校科研基金中校本部专项部分的预算和财务活动进行管理与审核;校科研基金中附属医院、职业技术学院等单位专项部分的预算和财务活动,由本单位科研管理和财务部门进行管理与审核;校监审处和科技处负责对校科研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学校科学研究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职能由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承担,基金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设在科技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项目管理办法,统筹协调相关工作;负责编制项目指南,审定基金资助项目,审议项目管理重大事项等工作;负责管理校基金委的日常工作,负责校科研基金资助工作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 校科研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激励创新、促进合作、凝聚资源、服务全校科技和学科建设的方针。基金项目的确定应充分发挥评审专家的作用,采取指南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八条 基金项目应依托我校各级各类研究机构或科研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相当条件下,依托于省级或以上科研创新平台的申请项目优先资助。

第二章 组织与申报

校科研基金的申请人应当是申请项目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编在岗、年龄不超过50周岁并具有独立开展科研工作能力的教师或医务人员。

(二)在编攻读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在站博士后人员申请本项目,需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申请。

(三)在教师指导下有能力参加科研工作的我校在读本科生。

(四)符合以上要求的、专项经费纳入校科研基金的各附属医院、职业技术学院以及各教学医院、实习实训基地的教师或医务人员。

(五)符合本基金不同项目类型对申请人资格的要求;满足当年申报通知相关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基金项目类型包括“登峰计划项目、“扬帆计划”项目、“青苗计划项目、“花蕾计划”项目以及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两个专项国家部委、自治区等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无经费支持纵向项目

项目类型的调整应当经校基金委审议通过。

(一)登峰计划项目,限定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项目,每项资助强度为10万元,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具有重要科学意义,达到国内领先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为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其他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等国家级高水平科研项目进行基础性研究和技术储备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2.针对有较好学术基础和明显优势的研究方向或学科生长点,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促进学科发展,推动相关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的研究项目;或围绕学校学科建设和科技发展中存在的关键科学技术问题的研究项目。

3.申请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至少主持过以下科研项目之一者:

1国家科技计划项目1项;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

3)自治区级重点项目1项;

4)内蒙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项;

5)内蒙古科技计划项目2项;

6)内蒙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科技计划项目各1项;

7)各级科研项目3项,其中至少1项为内蒙古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内蒙古科技计划项目或内蒙古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三者之一。

4.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但科研项目主持经历不符上述要求的申请人,应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SCI收录的学术论文3篇(含)以上,且与申报项目涉及研究内容或技术密切相关;或发表SCI收录学术论文的影响因子(IF)累计大于等于5.0,且与申报项目涉及研究内容或技术密切相关。

5.同一申请人一般只能获资助本计划项目1项;但获资助本计划项目后成功申请到1项国家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或自治区级重点项目的申请人,可再次获资助本计划项目1项,累计不应超过2项。

附属医院、职业技术学院及教学医院等单位(有专项经费纳入校科研基金统一管理)申请本项目的申请人,经所在单位同意,要求条件可适当低于上述相应要求条件,具体在当年的项目申请指南或申请通知中说明。

(二)扬帆计划项目,包括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

1.自然科学领域项目,每项资助强度为5万元,研究期限一般为3主要资助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围绕自治区社会经济或学校学科建设发展中存在的关键或特色科学技术问题,为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项目或自治区重点、重大项目进行基础性研究和技术储备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2.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项目,每项资助强度为1.6万元,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为申报国家或自治区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奠定基础的研究项目。

3. 同一申请人一般只能获资助本计划项目1项;但获资助本计划项目后成功申请到1项内蒙自然科学基金或社会科学类基金项目或相当级别研究项目的申请人,可再次获资助本计划项目1项,累计不应超过2项。

(三)青苗计划项目,包括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

1.主要资助40周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运用新思想、新观点、新方法或新途径进行的探索性研究。

2.自然科学类项目每项资助强度为2万元,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每项资助0.6万元,研究期限一般为1年。

3.同一申请人只能获资助本计划项目1

(四)花蕾计划项目,主要资助我校本科生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或科技项目,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科技处联合教务处负责本专项项目的管理工作。

(五)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专项,按照《包头医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六)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专项,按照《包头医学院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执行。科技处联合宣传部负责该专项项目的管理工作。

(七)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无经费支持的纵向项目,参照批准部门同类同层级项目资助度予以资助。国家部委有关部门批准的,资助强度不超过10万元;自治区科技厅批准的,资助强度不超过5万元;自治区教育厅卫计委批准的,资助强度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一条 基金办在每年的3月下旬发布基金项目申请指南和申请通知,启动基金项目的申请工作。申请人认真填写《包头医学院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三份),经所在单位初审后统一提交基金办。

第十二条 鼓励校本部的教师与附属医院、职业技术学院以及教学医院人员,依据本管理办法合作申请基金项目。第一申请人所属单位视为项目依托单位,合作申请人单位视为合作单位,合作申请人共享研究成果。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三条 基金项目评审与立项按照“三审一定一批一示一立”的程序进行,即形式审查、通讯评审、会议评审以及基金委审定、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公示和立项。

五个校科研基金专项项目的评审与立项按照相应管理办法或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基金办按照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项目申请书及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十五条 基金办决定不予受理的项目,应当通过所在单位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过所在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办提出复审申请。基金办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7日内完成复审。认为项目申请属于不予受理情形的,予以维持,并通过所在单位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项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撤销原决定,予以受理。

第十六条 对已受理的项目,基金办按照熟悉相关学科领域发展情况、学术造诣较深和办事公正的原则,从组建的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选择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每个项目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3份。

第十七条 基金办汇总专家通讯评审意见,按照评审意见对通讯评审的项目进行整理;基金委根据专家意见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审议后,按照计划资助名额的120%的比例确定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名单。

第十八条 基金办根据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数量及学科分类等,制定会议评审方案;从项目的科学价值、创新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申请人的研究能力、项目研究培育前景与价值等方面,编制量化评审专家评分表,报请基金委审定后,组建评审组进行会议评审。

第十九条 基金办整理汇总会议评审专家评分结果报请基金委审定,基金委根据评审专家评分结果和资助计划,按照择优资助的原则,确定建议资助项目名单,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条 根据资助计划名额,会议评审得分前3-5名的登峰计划项目,基金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听取项目申请人的答辩,根据资助计划以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建议资助项目名单,建议资助项目得票数应当不低于全体委员的1/2;得票数低于全体委员的1/2者以扬帆计划项目予以优先资助。其他类型的项目主要根据资助计划,按照会议评审得分排序择优资助。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委委员、基金办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申请人或参与人的亲属,或者与申请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回避。

申请人和参与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

申请人可以向基金办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的评审专家名单,基金办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其是否回避。

第二十二条 基金委委员、基金办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校科研基金资助的项目实行公告异议制度。基金办应当将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的拟资助项目的名称、申请人基本情况、依托单位名称、资助经费数额等情况,在学校网站和科技处网页上公示,公示期为7日。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拟资助项目,校基金委应当在15日内核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示最终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学校发文予以立项。依托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组织项目负责人填写《包头医学院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

(一)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资助通知的要求填写《任务书》并提交依托单位审核,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二)依托单位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7日内完成《任务书》审核并提交基金办核准。

基金办、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订的任务书将作为资助项目实施、经费拨付、中期检查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管理与验收

第二十 科研基金项目的管理由科技处负责,参照纵向课题,按《包头医学院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并于立项后次年起,在资助期内每年430日前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办提交《包头医学院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以下简称“《年度进展报告》”);在项目实施期过半后的1个月内向基金办提交《包头医学院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中期进展报告》(以下简称“《中期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审核《年度进展报告》和《中期进展报告》,查看项目实施情况原始记录,向基金办提交年度管理报告。

第二十六条 基金办根据《年度进展报告》的审查结果或实地调研和检查的结果,确定资助项目后续经费的拨付。

第二十七条 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依托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书面申请,报请基金办批准;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来自资助项目依托单位的项目组主要成员。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任务书》的内容。实施中出现影响资助项目进展问题的,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向基金办报告;研究内容或研究目标等《任务书》内容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及时向基金办提交书面申请。基金办应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核查,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办申请延期1次,最多延期12个月,延期申请最迟在资助项目期满前60日提交。基金办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登峰计划项目和扬帆计划项目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青苗计划项目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条 资助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终止,不再继续实施,停止资助项目经费支出。由基金办进行清查,将决定终止的资助项目在学校网站公布,并做出相应处理:

(一)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由于客观不可抗拒原因不能继续组织项目实施,导致无法完成原定任务的,予以终止。总结已取得的研究结果后,剩余经费交回学校,不视为不良科研项目。

(二)无正当理由、中期考核或结题验收未通过的,收回剩余经费,根据情况追缴部分或全部已拨付经费,视为不良科研项目。

(三)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立即予以终止。其负责人和上述不良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均列入学校科研诚信不良记录名单,三年内不准许申请任何校内基金项目以及限项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

第三十一条 基金办负责组织资助项目的验收工作,依托单位应当协助基金办开展相关工作。在资助项目期满前60日内,基金办应会同依托单位开展资助项目的结题验收准备工作。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资助项目期满之日起60日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办提交结题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一)《包头医学院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二)《包头医学院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决算表》。

(三)基金办要求资助项目验收应提交的研究成果及其他材料等。

第三十 资助项目产生的研究成果(论文、著作等)应当标注“包头医学院科学研究基金资助”(英文:Supported by Research Funds of Baotou Medical College)及项目编号,在专著封面或前言中加以说明。

第三十四条 资助项目结题验收主要采用书面材料审查的验收方式。登峰计划项目需采用会议验收。

(一) 登峰计划项目结题验收时,负责人必须申报国家级科研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其他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至少1项;或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并至少取得下列研究成果之一(出版或持有录用通知):

1.SCI收录的学术期刊发表影响因子大于或等于2.0的研究性论文至少1篇。

2.SCI收录学术期刊发表影响因子小于2.0的研究性论文至少2篇

.SCI收录学术期刊发表影响因子小于2.0的研究性论文1篇,并在EIPubmed收录的英文学术期刊发表研究论文至少1篇。

  4.EIPubmed收录的英文学术期刊发表研究论文1篇,并在核心期刊(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收录)发表研究论文至少2篇。

.在核心期刊(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收录)发表研究论文3,并在权威检索平台可检索到的其他高质量学术期刊发表论文至少1篇。

(二)登峰计划项目会议验收专家组由相关研究领域3名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验收专家由基金办统一聘请,遵守回避和保密原则。验收专家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和项目《任务书》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给出“验收通过”或“验收不通过”的意见,提交基金办。

(三)扬帆计划项目结题验收时,负责人必须至少申报国家和自治区级科研项目(内蒙古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内蒙古科技计划项目及其他资助金额为5万元以上的项目)1项,并取得下列研究成果之一(出版或持有录用通知):

1.SCISSCIEI收录学术期刊发表研究论文1篇。

2.核心期刊(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或CSSCI收录)发表研究论文至少2篇。

3.核心期刊(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或CSSCI收录)发表研究性论文1篇,权威检索平台可检索到的其他高质量学术期刊发表研究论文至少2篇。

4.出版学术专著1部(5万字以上)。

(四)青苗计划项目结题验收时,负责人必须至少申报内蒙古自然科学基金,或内蒙古科技计划项目或其他资助金额为5万元以上的校外项目1项,并取得下列研究成果之一(出版或持有录用通知):

1.核心期刊(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或CSSCI收录)或以上级别学术期刊发表研究论文至少1篇。

2.在权威检索平台可检索到的其他高质量学术期刊发表研究论文至少2篇。

(五)校科研基金专项项目和花蕾计划项目的管理与结题验收按照相应管理办法执行;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无经费支持的纵向项目的管理与结题验收,按照项目批准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 基金办自收到资助项目验收材料之日起30日内,根据书面材料审查结果、专家组验收意见及基金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形成《包头医学院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验收意见书》,告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基金办应当在学校网站公布资助项目验收结果。

第三十六条 资助项目验收后,基金办应当开展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的追踪管理。对于取得创新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科学或应用价值,有继续深入研究前景的,由基金办督促或推荐其继续申请其他校外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七条 校科研基金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直接用于资助项目开展研究工作的支出,遵照《包头医学院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执行。经费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科研业务费:调研和参加学术会议费(包括会议差旅费)、资料费、版面费等;

(二)研究材料费:实验动物、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或低值易耗性物品购置、采集、加工费;

(三)检验测试化验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及化验等费用。

第三十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额度一次核定,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次拨款,原则上分2次拨付。立项后第一次拨付资助总额的60%,项目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40%

第三十九条 根据研究进展情况,确需提前使用后续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前1年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报请基金办核准后,纳入预算,可提前拨款。

第六章 附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办(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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