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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常见问题及处理依据

时间:2020-04-02    下载该word文档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



一、综合部分 ................................................. !未定义书签。 1.偷逃税款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少交税款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欠交税款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应扣(未扣(税款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私设会计帐簿(帐外设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8.造假账、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 错误!未定义书签。 9.私设小金库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公款私存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违规借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 违规出租出借银行帐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违规多头开立银行帐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坐支现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5.白条顶库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6.经营者违规收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7.私分国有资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8.挪用公款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财政部分 ................................................. !未定义书签。 19.违规制定减、免、缓税收政策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 违规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未及时批复预算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预算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截留、挪用预算收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4.改变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5.虚列财政支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6.违规核销财政周转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7. 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标准、对象和期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8.擅自减征、缓征、免征预算收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9.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0.隐瞒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预算收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将预算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外设立的银行账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4.违规办理预算收入退库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5.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6.未按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7.将在预算外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8.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9.擅自设立行政性收费、基金等预算外资金项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0.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的用途,或将预算外资金挪作他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越权批准减免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擅自改变税收征管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5.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6.混淆入库级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7.违规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8.改变税种入库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9.越权违规办理缓缴税款手续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0.税务部门违规退库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1.多提委托代征及代扣代收手续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2.违规办理退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3.调整预算调整较多、较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金融部分 ................................................. !未定义书签。 54.帐外经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5.高息揽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6.违规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或为交易提供资金及担保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7.商业银行违规从事股票业务或信托投资业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8.商业银行违规向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9.违规收取额外费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固定资产投资部分 ......................................... !未定义书签。 60.概算(预算外投资(计划外工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1.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及其利息收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2.多(计工程款(虚报冒领工程款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3.项目应招标未招标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4. 违规肢解发包工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5.越权审批建设项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6.概算编制不准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7.超概算未经审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8.未按规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9.未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0.未按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1.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2.建设项目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3.未经验收擅自使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4.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符合法定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5.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6.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7.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项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8.监理单位违规转让监理业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9.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义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80.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81.财政建设资金未到位 ..................................... 错误!未定义书签。 82.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不符合规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83.未按规定单独建账核算 ................................... 错误!未定义书签。 84.未按规定处理建设期间利息收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85.建设单位管理费超支 ..................................... 错误!未定义书签。 86.未按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 错误!未定义书签。 87.工程支出超预算 ......................................... 错误!未定义书签。 88.未按规定保留质量保证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89.工程结余资金未及时上缴财政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企业部分 ................................................. !未定义书签。 90 (计收入(或者隐瞒、虚列收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91 (转成本........................................... 错误!未定义书签。 92 少计提(多计提费用..................................... 错误!未定义书签。 93 (计提贷款利息..................................... 错误!未定义书签。 94 违规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 错误!未定义书签。 95 未按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96 (计利润(或者虚增、虚减利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97 虚报注册资本........................................... 错误!未定义书签。 98 虚假出资............................................... 错误!未定义书签。 99 抽逃出资...............................................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0.未正确核算已完工、已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1.违反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2.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3.违规核销资产损失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4.将财产低价出售或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5.不按规定办理取得资产的转移手续造成损失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6.应当进行产权界定而未进行,导致国有资产权益受损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7.将国有资产界定为其他所有制资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8.违反清产核资程序或清产核资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9.未按要求办理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备案手续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0.未按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国有产权转让交易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1.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2.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行政事业部分 ............................................. !未定义书签。 113.坐收坐支预算外收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4.隐瞒转移预算外收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5.应缴未缴财政专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6.截留应拨下级预算(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7.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8. 预算内转预算外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9. 乱摊派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0. 应列未列支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1. 隐瞒收入,在暂存款中列收列支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2. 国有资产处置未经批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3. 违规担保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4. 固定资产帐实不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5. 违规使用发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6. 应缴未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7. 库存现金额过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8. 行政单位专项资金结余未单独核算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9. 未经批准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0.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未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1. 应当集中采购项目而自行采购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2. 无预算采购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3. 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4. 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5. 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6.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事业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7.虚列支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8.擅自设立项目收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9.无证收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0.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1.使用不合规票据收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2.未及时清理往来款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3.固定资产未入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4.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5.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6.行政事业收费、罚没收入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7.无预算支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8.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9.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50.在本单位工会或其他单位列支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51.违反规定办理个人商业保险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52.未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53.固定资产不及时入账,已完工项目不及时办理竣工决算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54.国有资产重大流失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55.未按规定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56.套取现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57.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58.项目资金结余处理不规范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59.擅自调整预算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60.单位收入转移到职工技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61.财政专项资金二次分配管理不合规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农业部分 ................................................. !未定义书签。 162.虚报冒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63.违规支出水利事业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64.截留(挤占、挪用水利建设基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65.挪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66.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财政扶贫资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67.多头申报(申请财政扶贫资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68.违规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69. 违规批准征用、占用土地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70.违规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71.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72. 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73.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错误!未定义书签。 174.未按规定对经营性用地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使用权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75. 土地使用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76. 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77. 土地使用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78. 土地使用者未按规定缴纳应补缴的出让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79. 未按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80.违规向拖欠土地出让金的用地单位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81. 排污者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82. 环保部门未按规定征收排污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83. 未按规定审批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84. 未按规定及时拨付环保资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85. 侵占、截留、挤占、挪用环保专项资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86. 未按规定筹集水利建设基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八、外资部分 ................................................. !未定义书签。 187.虚报冒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88.挤占挪用资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89.挪用滞留项目资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0.配套资金不落实或不到位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1.虚列投资支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2.挤列项目投资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3.违规出借项目资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4.物资设备采购不当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5.计划外投资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6.挤占、挪用还贷准备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九、社会保障部分 ............................................. !未定义书签。 197.侵占、借出或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8.转移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滞纳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借出或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兴办经济实体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0.挤占社会保险基金购置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1.挤占社会保险基金购置职工宿舍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2.征收机构应征未征社会保险基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3.社会保险基金未及时缴入财政专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4.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基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5.超范围使用社会保险基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6.违规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7.项目单位挤占挪用社会福利基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8.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9. 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0. 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1. 未按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保值增值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2. 社保机构违规用社保基金进行担保、抵押或拆借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3. 未按要求使用统一的社会保险费票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4. 未按规定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5. 未按规定使用彩票公益金和发行经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6.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7.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综合部分 1.偷逃税款
表现形式: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纳税,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处理处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少交税款
表现形式: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 定性、处理处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3.欠交税款
表现形式: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处理处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一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表现形式: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二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处理处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五十二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5.应扣(未扣(税款
表现形式: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 定性、处理处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知、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6.私设会计帐簿(帐外设帐)
表现形式:在财务会计帐簿外另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单位有关帐务。 定性依据:《会计法》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处理处罚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
(私设会计帐簿的。

7.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表现形式: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定性依据:《会计法》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处理处罚依据:《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甚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8.造假账、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表现形式: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或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定性依据:《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处理处罚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到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条: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被迫停牌的。


9.私设小金库
表现形式: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外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资金。 定性依据:1《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经行为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市委办[2004]149:在财务收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禁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资金,坚决取缔“小金库” 2《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杭财行[2006]373号)“三、严肃财经纪律5.严禁私设‘小金库’。单位所有资金的收支活动必须纳入单位财务,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记录。严禁将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私放、设立帐外帐、‘小金库’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加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0.公款私存
表现形式: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定性依据:1《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处理处罚依据:1《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十三款: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字(19937号第三十三条:对吸收公款的储蓄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清理。未按期清理的按吸收存款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息;储蓄代办点吸收的公款,除按吸收存款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息外,还要追回向银行收取的利息或代办费。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于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于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1.违规借贷
表现形式:行政部门、事业单位等违规对外有偿借款。 定性依据:《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处理处罚依据:《贷款通则》第七十三条: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l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给予警告或处
以罚款:……(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12.违规出租出借银行帐户
表现形式:存款人对外出租或者将银行帐户转让他人使用。
定性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处理处罚依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六条:单位出租、转让帐户,除责令其纠正外,按帐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一千元罚款,并没收出租帐户的非法所得。

13.违规多头开立银行帐户
表现形式:多头开户。 定性依据:1《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帐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帐户。
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必须严格银行存款的开户管理,禁止多头开户。预算经费应由财务部门统一在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家银行开户,不得自行转移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五条:单位违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责令其限期撤销帐户,并处以5千元至l万元罚款。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81第十五条: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4.坐支现金
表现形式:从单位收入的现金中直接支付现金。
定性依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处理处罚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15.白条顶库
表现形式: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的凭证抵顶库存现金。 定性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开户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帐目要日清月结,做到帐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
处理处罚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16.经营者违规收费
表现形式: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无收费许可证收费。 定性依据:《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处理处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收费标准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17.私分国有资产
表现形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行为。
定性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条十一项: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处理处罚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条十一项: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18.挪用公款
表现形式: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定性依据: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六条:挪用资金案(刑法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超过三个月未还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进行非法活动的。
第七十七条: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五千元以上的;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
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处罚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2《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财政部分 (财政
19.违规制定减、免、缓税收政策
表现形式: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条: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处理处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 违规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
表现形式:以先征收后返还或其他减免税收手段吸引投资,或者以各种方式变通税法和税收政策。
定性依据: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第一条: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先征后返或其他减免税手段吸引投资,更不得以各种方式变通税法和税收政策,损害税收的权威……。
第二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 处理处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未及时批复预算
表现形式:各级政府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未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未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定性依据:《预算法》第四十二条: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本级政府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地方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22.预算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
表现形式:隐瞒、少列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或者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定性依据:《预算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各具体的将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文件(略) 处理处罚依据:《预算法》第七十五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3.截留、挪用预算收入
表现形式:预算收入征收部门未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预算法》第四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处理处罚依据:1)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八条:对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 同时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本级政府领导人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2《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1996国发第4第四条:对隐瞒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之外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同时,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本级政府领导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降级使用,直至撤职;因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改变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表现形式: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定性依据:1《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接受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款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3)有关专项资金(基金“专款专用”的具体规定(略)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25.虚列财政支出
表现形式: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定性依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总预算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
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和结果。
处理处罚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2《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四)责令冲转或者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26.违规核销财政周转金
表现形式:违反规定,将不能收回的财政周转金列入呆账处理。
定性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86第三条:凡属下列情况,不能收回的财政周转金,列入呆账处理:(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以其财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财政周转金;(借款人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在保险补偿、抵押财产变价后,仍无力归还的全部或部分财政周转金;(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的影响,逾期未还须专案报经批准处理的财政周转金。
第四条:凡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内容未收回的财政周转金,不得列入呆账处理。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86第十一条:对有弄虚作假;伪造呆账、变相缩小财政周转金基金规模等行为的,应责令纠正并作如下处罚:(对违反本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7.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标准、对象和期限
定性依据:(1《预算法》第四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2《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5]27 号):一、关于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的管理与缴纳(五)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随意调整收费、罚款的范围和比例。在坚决纠正、禁止乱收费、滥罚款的同时,对按有关法律和法规应该收缴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做到应收尽收。任何单位不得隐匿不交、挪用或自行坐支。
处理、处罚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2《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5]27 号):五、关于执行监督与处罚。
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执收执罚单位的收支管理与监督,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各执收执罚部门收罚收入和支出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本文下发后,如发生下列违纪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二)执收执罚单位不按法律法规规定执收执罚,任意改变收费罚款标准与范围,滥收滥罚,或者应收不收,应罚不罚,少收少罚的。

28.擅自减征、缓征、免征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1《预算法》第四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
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2《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各项预算收入的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29.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定性依据:(1《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2《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完善对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隐瞒财政收入,将财政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2《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国发[1996]29号)八、建立健全监督检查与处罚制度。
对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同时,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本级政府领导人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30.隐瞒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l《预算法》第四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2《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
各项预算收入的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
处理、处罚依据:(1《预算法》第七十五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31.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
定性依据:(1《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第二十八条:根据本办法
规定新审批的收费项目,收费收入一律按照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规定全额缴入国库。过去已按规定程序审批的收费项目,收费收入应当逐步缴入国库;暂时不能缴入国库的,应当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六、强化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
(一)政府非税收入分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将政府非税收入分步纳入预算管理。三是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审批权限新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按照本通知规定新取得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一律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32.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33.将预算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外设立的银行账户
定性依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
第七十八条:预算法第七十四条所称“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是指: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将所收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之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经费账户和其他账户的。
处理、处罚依据:(1《预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34.违规办理预算收入退库
定性依据:(1《国家金库条例》第十七条:预算收入的退付,必须在国家统一规定的退库范围内办理。必须从收入中退库的,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从各该级预算收入的有关项目中退付。
(2《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财预字[1989]68号)第二十条:国库收纳预算收入的退付,必须在国家规定的退库项目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属于下列范围,可以办理收入退库:
(一)由于对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库的;

(二)改变企业隶属关系办理财务结算需要退库的;
(三)企业按计划上缴税利,超过应缴数额需要退库的;按规定可以从预算收入中退库的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
(四)财政部明文规定或专项批准的其他退库项目。
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收入退库,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不得办理审批手续,各级国库对不合规定的退库有权拒绝办理。
处理、处罚依据:《预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35.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
定性依据:(1《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拨款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2《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第二十一条:财政性存款是财政部门代表政府所掌管的财政资金,包括国库存款及其他财政存款。财政性存款的支配权属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并由总预算会计负责管理,统一收付。总预算会计在管理财政性存款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三、根据年度预算或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拨付资金,不得办理超预算、无用款计划的拨款。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36.未按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定性依据:(1《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2《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拨款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 (三)按照进度拨款,即根据各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和国库库款情况拨付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37.将在预算外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定性依据:(1《预算法》第五十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也不得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2《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处理、处罚依据:(1《预算法》第七十五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38.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定性依据:《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39.擅自设立行政性收费、基金等预算外资金项目
定性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2《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22号)二、根据国发[1996]29 号、中发[1997]14号和国办发[1998]101号文件的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应当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由财政部报请国务院审批。
各地区、各部门申请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变更项目名称、改变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或标准、减免政府性基金等,一律按照上述规定程序办理。其他任何部门和地区均无权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改变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和标准、减免政府性基金,也不得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变相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
(3《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第十三条: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和提取预算外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随意调整范围和标准。
处理、处罚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40.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定性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2《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第十三条: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和提取预算外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
基金项目、随意调整范围和标准。
(3《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22号)四、征收政府性基金的部门或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多收、少收、自行减免或截留政府性基金。
处理、处罚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1.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的用途,或将预算外资金挪作他用
定性依据:(1《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第二十一条:具有专项用途的预算外资金要专款专用,财政部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用于经费支出方面的预算外资金,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超出使用范围的,须经财政部门批准。
(2《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22号)六、政府性基金是财政性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要按照规定分别缴入同级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或计划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政府性基金的使用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政府性基金收支计划(预算)和决算。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42.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定性依据:(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33号)“要将各部门的非税收入(即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其他财政性资金等)全部通过财政实行集中管理,任何部门不得‘坐收’‘坐支’
(2《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87 号)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同级执收执罚单位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账户开设的管理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监缴工作。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缴库制度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收支管理制度,堵塞漏洞,强化财政监管职能。同时,要增强服务观念、及时审核办理有关账户开设、变更、撤销及有关款项的拨付工作。
处理、处罚依据: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87 号)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收支两条线”工作的管理,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收执罚部门在“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审计机关也要结合审计工作加强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税务
43.越权批准减免税
表现形式: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定性依据:各税种减免税的有关规定(略) 处理处罚依据:1《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44.擅自改变税收征管范围
表现形式:违反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定性依据:1《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三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第一条至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处理处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六条: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45.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
表现形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处理处罚依据:1《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刑法》第四百零四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46.混淆入库级次
表现形式:违反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三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处理处罚依据:1《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六条: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2《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国库更正错误凭证为更正通知书。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国库和缴款单位,在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退还和报解时,都应认真办理,事后发现的个别错误事项,按下列方法办理更正:(缴款书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等填写错误,由征收机关填制更正通知书,送国库更正。

47.违规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表现形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 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 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
《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
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
处理处罚依据:1《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48.改变税种入库
表现形式:税务机关占压、挪用、截留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账户。
定性依据:1《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截留,不得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2《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处理处罚依据:1《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国库更正错误凭证为更正通知书。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国库和缴款单位,在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退还和报解时,都应认真办理,事后发现的个别错误事项,按下列方法办理更正:(缴款书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等填写错误,由征收机关填制更正通知书,送国库更正。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49.越权违规办理缓缴税款手续
表现形式:违反国家规定,对应当在当期征收的税款、非税收入不及时征收,而作暂缓征收处理以及对应收的财政收入不予收取的行为。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处理处罚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八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超过3个月,或者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予以纠正,追缴应缴未缴的税款,并由上级税务机关追究有直接责任的税务局(分局局长的行政责任。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50.税务部门违规退库

表现形式: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关国库库款、财政专户退付审批权限、退付程序、退付范围等的规定甚至弄虚作假,退付国库库款和财政专户款的行为。 定性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0]103第一条第五项: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退库范围、提退手续和预算级次办理各项提退业务,不得截留应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款,不得擅自制定提退政策和巧立提退名目提退税款。对企业自行申报的税款、税务机关直接开票征收的税款和助征员征收的税款,不得纳入代征手续费提取范围。
处理处罚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国税[2000]103第二条第二项:对于借税引税、有意混库挤占中央收入、积压、截留和挪用税款、违规退库的, 除按规定予以纠正外,要严格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上述违法乱纪行为知情不报、知而不纠的单位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也要追究其责任。以上构成犯罪的,均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51.多提委托代征及代扣代收手续费
表现形式:违反规定多提代征、代收手续费。
定性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0]103第一条第五项: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退库范围、提退手续和预算级次办理各项提退业务,不得截留应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款,不得擅自制定提退政策和巧立提退名目提退税款。对企业自行申报的税款、税务机关直接开票征收的税款和助征员征收的税款,不得纳入代征手续费提取范围。
处理处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0]103第二条第二项:对于借税引税;有意混库挤占中央收入、积压、截留和挪用税款、违规退库的,除按规定予以纠正外,要严格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上述违法乱纪行为知情不报、知而不纠的单位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也要追究其责任。以上构成犯罪的,均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2.违规办理退税
定性依据:(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2《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 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 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七十九条: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
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53.调整预算调整较多、较频
定性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库[2008]1号)“严格预算调整。努力减少预算执行中的调整事项”

三、金融部分 54.帐外经营
表现形式:办理存贷业务不按会计制度记帐、登记,或者不在会计帐表中反映;将存、贷等不同业务在同一帐户内轧差处理;经营收入未列入会计帐册;其他方式的帐外经营行为。
定性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金融机构不得以下列方式从事帐外经营行为:(办理存贷业务不按会计制度记帐、登记,或者不在会计帐表中反映;(将存、贷等不同业务在同一帐户内轧差处理;(经营收入未列入会计帐册;(其他方式的帐外经营行为。
处理处罚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55.高息揽储
表现形式:金融机构擅自提高利率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定性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提高利率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处理处罚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56.违规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或为交易提供资金及担保
表现形式:违反国家规定为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信贷资金或者担保,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自用不动产、股权、实业等投资活动。 定性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八条:金融机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不得为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信贷资金或者担保,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自用不动产、股权、实业等投资活动。
处理处罚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八条: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非法经营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7.商业银行违规从事股票业务或信托投资业务
表现形式:违反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定性依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处理处罚依据:《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58.商业银行违规向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表现形式: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定性依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处理处罚依据:《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59.违规收取额外费用
表现形式:违反规定向贷款人收取额外费用。 定性依据:《贷款通则》第二十四条:对贷款人的限制:四、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处理处罚依据:《贷款通则》第六十七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贷款人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自营贷款或者特定贷款在计收利息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或者对委托贷款在计收手续费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
四、固定资产投资部分
60.概算(预算外投资(计划外工程
表现形式:在项目概算或者预算范围外建设的工程。 定性依据:1《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5号令)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 2《浙江省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1]16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遵守基本建设计划管理规定,确保计划的严肃性,对基本建设立项必须以计划部门文件为依据。
处理处罚依据:1《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六条: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批准设计外的在建工程,应要求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视同计划外工程投资处理。

2《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浙政[1998]2号)第二十八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未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内容进行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调整产品方案的,对尚未开工的项目,需重新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已经开工的项目,应补办有关报批手续或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3《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5号令)第三十九条: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资综合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并可禁止其3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投资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61.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及其利息收入
表现形式:将建设资金用于与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或占用。 定性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第二条:在资金拨付中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严格防止人为地滞留、挤占、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和其他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1《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一条:对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应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缴其经营收益。
第十条:国家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搞其他开发建设、非法进行房地产交易的,应予制止。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62.多(计工程款(虚报冒领工程款
表现形式: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未予调整;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未予收缴。
定性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三条: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处理处罚依据1《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63.项目应招标未招标
表现形式: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8年市政府令第121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的总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总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3《杭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杭建设发[2004419号)第四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第234567条规定的勘察、设计项目必须进行
招投标。除符合本条上一款外,下列工程建设项目也必须进行招投标:1、勘察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以上和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建设项目。 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4. 违规肢解发包工程
表现形式: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定性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处理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65.越权审批建设项目
定性依据:《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二、严禁越权审批建设项目。在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出台之前,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地方和企业,不得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审批建设项目,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逃避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管理。
处理、处罚依据: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消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66.概算编制不准确

定性依据:《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工作的若干规定》(计标[1983]1038 号):八、设计单位要努力提高概、预算的准确性,保证概、预算的质量。同时,要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价格调整指数,考虑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做到概、预算能够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合理地反映施工条件,准确地确定工程造价。
处理、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七条: 建设项目概算中多计、重计、少计和漏计的投资及不应由建设项目负担的费用,应要求建设单位报审批部门批准予以调整;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经批准可相应调整包干基数。

67.超概算未经审批
定性依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5号令)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
处理、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六条: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批准设计外的在建工程,应要求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
置标准的投资,视同计划外工程投资处理。

68.未按规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定性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处理、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69.未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定性依据:(1《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向市规划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申请开工”
处理、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70.未按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
定性依据:(1《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前,业主应按规定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申领施工许可证。未领取施工许可证,业主不得指令施工。
处理、处罚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71.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定性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处理、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72.建设项目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定性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处理、处罚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对于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即应停止建设,并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项目投资者承担。对于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和施工许可要求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73.未经验收擅自使用
定性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 号)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理、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74.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符合法定要求
定性依据:(1《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 号)第十三条第二款: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处理、处罚依据:(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 号)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75.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
定性依据:1《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处理、处罚依据: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76.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定性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处理、处罚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77.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项目
定性依据:(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2《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2号令)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转包工程;经发包单位同意,非主体工程可以分包,但分包总量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三十。
处理、处罚依据:(1《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2号令)第三十三条: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者未按规定分包的,由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承包工程造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的罚款,罚款最高额不得超过20万元。

78.监理单位违规转让监理业务
定性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处理、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79.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义务

定性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处理、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50万元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80.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定性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81.财政建设资金未到位
定性依据:(1《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十条:凡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财政资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到位。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2《浙江省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基字[1997]64号)第十五条“基本建设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要与计划确定的数额和用途一致”和第四条“各种来源的资金同比例到位的原则进行拨付基本建设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五条: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限期归还原资金渠道;资金不落实或者年度投资未按规定到位的,应当建议有关方面解决。

82.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不符合规定
定性依据:(1《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
四、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交通运输、煤炭项目,资本金比例为35%及以上; 钢铁、邮电、化肥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5%及以上;
电力、机电、建材、化工、石油加工、有色、轻工、纺织、商贸及其他行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0%及以上。
投资项目资本金的具体比例,由项目审批单位根据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以及银行贷款意愿和评估意见等情况,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定。经国务院批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可以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
(2《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4]13 号)…… 为加强宏观调控,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上述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对《 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有关钢铁、电解铝、水泥、房地产开发行业建设项目资本金比例进行调整:(l)钢铁项目资本金比例由25%及以上提高到40%及以上;(2)水泥、电解铝、房地产开发项目(不
含经济适用房项目)资本金比例由20%及以上提高到35% 及以上。
(3《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七条第一款: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处理、处罚依据:1《浙江省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基字[1997]64号)第十五条“基本建设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要与计划确定的数额和用途一致”和第四条“各种来源的资金同比例到位的原则进行拨付基本建设资金”
2《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五条: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限期归还原资金渠道;资金不落实或者年度投资未按规定到位的,应当建议有关方面解决。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83.未按规定单独建账核算
定性依据:(1《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2《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 号):四、一个建设单位同时承建多个建设项目可否统一核算。根据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84.未按规定处理建设期间利息收入
定性依据:(1《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2《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八、项目存款利息的处理。项目存款是指建设项目的所有建设资金,包括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等,其产生的利息收入一律冲减项目建设工程成本。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85.建设单位管理费超支
定性依据:(1《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
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2《关于印发〈杭州市本级国有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管理细则〉的通知》(杭财基[2004]380号)第五条1款“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其管理费用应根据管理费控制数……,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和第六条“要严格按照管理费支出内容和标准列支管理,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超支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86.未按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定性依据:(1《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三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2《浙江省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116“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工作,并将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一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确认”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87.工程支出超预算
定性依据:《浙江省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1]16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遵守基本建设计划管理规定,确保计划的严肃性,对基本建设立项必须以计划部门文件为依据。

88.未按规定保留质量保证金
定性处理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89.工程结余资金未及时上缴财政
定性处理依据:《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财政。


五、企业部分
90.少(计收入(或者隐瞒、虚列收入
表现形式: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定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五条:企业当合理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并将已实现的收入按时入账。 《会计法》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处理处罚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涉及到流转税、所得税等,按照各税收单项法规和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理处罚。

91.少(转成本
表现形式:企业未将已销售和提供劳务的成本及时作为营业成本,结转当期损益。 定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三条:企业应当正确、及时地将已销售和提供劳务的成本作为营业成本,连同期间费用,结转当期损益。
《会计法》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处理处罚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涉及到流转税、所得税等,按照各税收单项法规和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理处罚。

92.少计提(多计提费用
表现形式: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未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本期和以后各期。本期尚未支付但应由本期负担的费用,未预提计入本期。
定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九条: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为销售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进货费用、销售费用,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条:本期支付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当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本期和以后各期。本期尚未支付但应由本期负担的费用,应当预提计入本期。
第五十二条:企业应当按实际发生额核算费用和成本。
《会计法》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
处理处罚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涉及到流转税、所得税等,按照各税收单项法规和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理处罚。

93.少(计提贷款利息
表现形式:企业未按实际发生额核算本期费用和成本。
定性依据:具体贷款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九条: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为销售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进货费用、销售费用,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条:本期交付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当一定标准分配计入本期和以后各期。本期尚未支付但应由本期负担的费用,应当预提计入本期。
第五十二条:企业应当按实际发生额核算费用和成本。
《会计法》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处理处罚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涉及到流转税、所得税等,按照各税收单项法规和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理处罚。

94.违规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表现形式: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却采用成本法。
定性依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二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 处理处罚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涉及到流转税、所得税等,按照各税收单项法规和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理处罚。
95.未按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表现形式:企业对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或具有实质控制权时,未按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定性依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八条:企业对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虽然占该单位注册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原则和方法,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有关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并按比例合并法对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予以合并。 处理处罚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责令冲转或者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涉及到流转税、所得税等,按照各税收单项法规和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理处罚。

96.少(计利润(或者虚增、虚减利润
表现形式: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多计、少计利润,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定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四条: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
《会计法》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处理处罚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涉及到流转税、所得税等,按照各税收单项法规和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理处罚。

97.虚报注册资本
表现形式: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
定性、处理处罚依据:《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98.虚假出资
表现形式: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行为。

定性依据:《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 处理处罚依据:《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末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9.抽逃出资
表现形式: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
定性、处理处罚依据:1《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选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资产逃避债务的。

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30000元,没收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00.未正确核算已完工、已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
定性依据:(1《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三十三条: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2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四十四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
处理处罚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01.违反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定性依据:《贷款通则》[1996]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第二十条: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五、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六、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处理处罚依据:《贷款通则》1996)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第七十一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三、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
四、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的。
六、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102.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
定性依据: 《贷款通则》[1996]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处理处罚依据: 《贷款通则》[1996]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第七十三条: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 倍以上至5 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103.违规核销资产损失
定性依据:(1《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四、建立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五、严格坏账损失内部处理程序。
企业清查出来的坏账损失,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经过取证,提出报告,阐明坏账损失的原因和事实; (二)企业内部审计(监察)部门经过追查责任,提出结案意见; (三)涉及诉讼的损失,企业应当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经过审核后,对确认的坏账损失提出财务处理意见,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审定。
企业处理的坏账损失属于逾期3年应收款项的,应当实行账销案存,继续保留追索权,也可以划转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管理,或者划转内部设立的专门机构追索。
企业处理的全部坏账损失,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披露,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六、规范核销国有资本的行为
(2《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第四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处理处罚依据:(1《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七、加强企业应收款项管理的责任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应收款项管理混乱的,或者在生产经营中,恶意经营导致坏账损失的、通过关联交易转移企业财产的、随意核销应收款项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的,或者在资产重组中,逃避应收款项追讨责任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擅自核销国有资本的,各级主管财政机关以及企业国有资本持有人有权予以纠正;对于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追究责任。
(2《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第十一条:企业对属于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资产损失,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和企业内部管理规章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104.将财产低价出售或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定性、处理处罚依据:《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第四十条:企业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主管财政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责令限期纠正、追回损失或者没收非法所得、通报批评:(二)企业违反规定,将财产低价出售或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105.不按规定办理取得资产的转移手续造成损失
定性、处理处罚依据:《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 325号)第四十条:企业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主管财政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责令限期纠正、追回损失或者没收非法所得、通报批评:(四)企业取得资产不按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造成资产损失的。

106.应当进行产权界定而未进行,导致国有资产权益受损
定性依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第二十七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
1 .与外方合资、合作的;
2 .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3 .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
4 .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 5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处理处罚依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第三十四条:生属于产权界定范围的情形,国有资产占用单位隐瞒不报或串通作弊,导致国有资产权益受损的,产权界定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占用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
发生上款情形,还需补办产权界定手续。

107.将国有资产界定为其他所有制资产
定性依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第四条: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在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第十五条。 处理处罚依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产权界定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经济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予以惩处。

108.违反清产核资程序或清产核资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
定性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第十五条:企业清产核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提出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
(三)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益提出鉴证证明; (五)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益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七)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 (八)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九)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应当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通过核实“家底”,找出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便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处理处罚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第四十五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程序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企业清产核资工
作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重新开展清产核资。

109.未按要求办理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备案手续
定性依据:(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财政部令第14号)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九条: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核准。
第十条: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以外,对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财政部负责;子公司或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负责。
地方管理的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比照前款规定的原则执行。 (2《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管字[1999]311号)第二十六条:境内投资者向境外投资,须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要求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驻在国(地区)对资产评估有法律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理处罚依据:(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财政部令第14号)第十六条:占有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二)应当办理核准、备案手续而未办理;
(2《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管字[1999]311号)第三十二条:境内投资者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和境外投资法规、制度,因下列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造成恶劣影响的,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建议监察、审计部门立案审查,对责任人员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经济和行政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向境外投资时,弄虚作假,逃避审批,擅自转移资产或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110.未按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国有产权转让交易
定性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理处罚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第三十二条: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
对以上行为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相关企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由于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受让方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11.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定性依据:《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五、严格禁止将国有企业产权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不准以赊销等方式转让国有企业产权或股权。已经这样做的,必须纠正。
处理处罚依据:《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第四十条:企业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主管财政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责令限期纠正、追回损失或者没收非法所得、通报批评:(三)企业违反规定,将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量化给个人的。

112.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定性依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
号)(三)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1 .利用原企业的“三类资产”
2 .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 .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含)以上; 4 .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处理处罚依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二十四)要注意防止企业改制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不正当行为。对于侵占国有权益、无偿量化国有资产、擅自核销国有资本等行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不符合条件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经查实后,取消其政策优惠并补缴税款,给予经济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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