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凌某某 男,汉族,1984年8月出生,身份证号:4XXXXX198408XX20XX,住某某市城西一路0073号,电话: 135XXXX10XX;
被告:黎某某 男,汉族,1977年10月出生,身份证号:4XXXXX197710XX35XX,户籍:某某市新丰镇观南村下仄组7-1号,现住某某市某某小区12栋1单元402号房,电话:130XXXX11XX
被告:陆某某 女,汉族,1977年5月出生,身份证号:4XXXXX197705XX27XX,户籍:某某市新丰镇观南村下仄组7-1号,某某镇六寨小学六窝分校公办教师,住某某市合源美地小区12栋1单元402号房,与被告黎某某是夫妻关系,电话:XXXX-65148………,130XXXX11XX。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欠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0年12月17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标准计收利息);
3、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黎某某与被告陆某某是夫妻关系 ,2010年10月17日,被告陆某某以做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凌某某借款人民币22万元,约定每月至少还款2万元,11个月内全部还清借款。但被告除于2010年11月还款2万元,余下欠款一直没有归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到起诉时止,被告仍不还清余下欠款。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被告除应该偿还原告本金20万元外,还应从2010年12月17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标准计收利息。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以上诉讼请求。 此致
某某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2 年9月24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凌某某 男,汉族,1984年8月出生,身份证号45XXXX19840822XXXX,住某某市城西一路0073号,电话:135XXXX10XX;
被申请人:黎某某 男,汉族,1977年10月出生,身份证号:45XXXX197710XX35XX,户籍:某某市新丰镇观南村下仄组7-1号,现住某某市合源美地小区12栋1单元402号房,电话:130XXXXXXXX
被申请人:陆某某 女,汉族,1977年5月出生,身份证号:45XXXX197705XX27XX,户籍:某某市新丰镇观南村下仄组7-1号,##镇六寨小学六窝分校公办教师,住某某市合源美地小区12栋1单元402号房,与被申请人黎某某是夫妻关系,电话:XXXX-65148…………,130XXXX11XX。
请求事项:
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某某市合源美地小区12栋1单元402号的房屋。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凌某某与被申请人黎某某、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已于2012年9月24日在某某市人民法院立案[(2012)北民初第2807号]。
黎某某与陆某某是夫妻关系 ,2010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陆某某以做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向申请人凌某某借款人民币22万元,约定每月至少还款2万元,11个月内全部还清借款。但被申请人除于2010年11月还款2万元,余下欠款一直没有归还,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款,到起诉时止,被申请人仍不还清余下欠款。
申请人认为,不申请财产保全可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了不使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某某市合源美地小区12栋1单元402号的房屋被非法处置,损害申请人的债权,特此向你院提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此房屋在财产价值22万元以内行财产保全。
申请人愿以自己所有的价值22多万元别克牌小轿车(车牌号桂 kkk246)作为财产担保,如因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此致
某某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2年9月28日
¥29.8
¥9.9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