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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被认定为普通劳动合同纠纷申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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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被认定为普通劳动合同纠纷申诉案例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岑某某被告:XXX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被告:XXX工程项目部二分部。负责人李XX原告王某某与被告XXX有限责任公司、XXX工程项目部二分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12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某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1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某某担任记录。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XXX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123月间与被告二分部经理李XX分别签订两份劳务承包合同,一是《XX分解槽基础及附属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二是《XX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原告按照合同条款全部履行了义务,并经过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人工费1380O00元,并出具给原告“欠条”为据,经原告多次追款,被告借各种理由不予给付,造成原告无法支付民工工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给付拖欠原告工程人工费人民币138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告的身份信息;2、欠条,证实被告欠款的事实;3XX
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证实原告与被告具有承包关系;4XX分解槽基础及附属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证实原告与被告具有承包关系。被告XX有限责任公司、XX工程项目部二分部没有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与被告XX工程项目部二分部分别于2011215日、310日签订了《XX分解槽基础及附属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XX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条款全部履行了义务,经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人工费共计1380000元,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给付拖欠原告劳务费人民币138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支付给原告劳务费人民币300000,尚欠1080000元。被告XX工程项目部二分部系被告XX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XX工程项目部二分部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XX工程项目部二分部应当及时支付给原告相应的劳务报酬。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XX工程项目部二分部系XX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故其民事责任应由XX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XX有限责任公司、XX工程项目部二分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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