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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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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标准
【发文字号】十政办发[2013]97【发布部门】十堰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6.14【实施日期】2013.06.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3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614


十堰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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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十堰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环委会)是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机构。

第二条市环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部署全市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和综合性工作方案;组织审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投资计划和重大环保项目的实施计划;考核评选表彰生态文明示范、绿色创建先进单位;协调解决县市区、部门之间以及跨区域、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监督检查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的落实,促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第二章工作制度
第三条建立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市环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组成人员会议,总结和部署环保工作,研究审议、协调解决全市重大环境问题。

第四条实行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污染减排、饮用水源保护、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绿色创建等重点工作,扎实推进环保模范城的创建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会议议题安排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如有需要,报经市环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可随时召开。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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