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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金融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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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省学位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拟授予的学士学位包括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等六个学科门类. 第三条 在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搞好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促使我院本科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章 工作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1923人组成,每届任期为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副主席1,秘书长1.其他成员从本院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中遴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所占比例不少于二分之一.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报省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二〕审查拟授予学士学位者,并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做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争议和其他事项; 〔五〕组织对本校学位授予质量进行评估. 第六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处,负责制订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以、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学位证书的发放以与处理学位授予工作的其他日常行政事务和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会.系分委会各由79组成,任期三年,分委会主席一般应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分委会协助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理所属学科的学位工作. 系学位评定分委会的成员,从学术水平较高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中推1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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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系提出后,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授予条件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原则.对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具有##金融学院学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事业建设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 〔二〕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实践教学环节〔主要是专业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的成绩较好,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论文达到良好以上. 〔四〕大学英语以百分制为基准,英语专业须达到国家专业英语四级考试达到60以上;其他专业英语成绩须达到CET四级考试425分与以上.小语种学生参照英语考试标准执行. 〔五〕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应用能力,并获得国家或##省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其中,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计算机等级考试必须通过##省非计算机专业等级考试二级或国家级相应等级;计算机专业必须通过##省计算机专业等级考试四级或国家级相应等级.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考试作弊或两次以上〔含两次〕违纪者; 〔二〕必修课程补考累计超过3门〔含3门〕; 〔三〕必修课平均学分绩低于2.5者〔含2.5〕;
〔四〕选修课累计重新学习的课程学分超过12〔含12〕学分者; 〔五〕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者;
〔六〕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第九条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若在毕业前有下列表现之一可由本人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受到省〔市〕级与以上政府部门的嘉奖或表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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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突出表现并被评为院级"三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干部、优秀团员〕"一好〞〔三好学生〕荣誉称号或省级以上奖励者;
〔三〕有突出表现被评为省〔市〕级与以上优秀毕业生者; 〔四〕有其他特别突出成绩,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者. 第十条 选修课累计重新学习的课程学分超过12〔含12〕学分者,若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减少相应的累计重新学习学分的记载:
〔一〕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成绩要求者,可取消英语重新学习3学分记载;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CET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成绩要求者,可相应减少英语重新学习3学分记载. 〔二〕获得两次二等以上〔含二等〕奖学金者,可相应减少课程重新学习3学分记. 〔三〕毕业论文〔设计〕取得"优秀〞成绩者,可相应减少课程重新学习3学分记载. 第四章 授予程序与要求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议工作程序
〔一〕由毕业生本人申请学位.在毕业前2个月,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向所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书面申请. 〔二〕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逐一认真审核每位申请者,按照工作程序填写《##金融学院本科毕业生学位审定表》,并在是否授予学位一栏中填写授予何种学士学位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对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在不授予学士学位原因一栏中详细填写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原因,该表由分委员会主任签名同意并加盖分委员会或系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复审.并同时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教务处〕提供下列材料:
1、本专业、年级人才培养计划执行和教学质量情况总结; 2、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综合考评的情况; 3、毕业生成绩总表; 4、学生的学籍档案记录; 5、学生毕业论文成绩评定材料. 〔三〕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教务处〕对被推荐者逐一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报3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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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集体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进行审议,确定授予学位和不授予学位的学生. 〔五〕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遇有重大问题,可由主席或副主席召开专题会议审议.
〔六〕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学院行文对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对通过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秘书处负责制作与颁发.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开始. 第十三条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学士学位:
1〕延长学习年限且在学习有效年限内修满毕业学分,同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2〕具有毕业资格但外语考核或计算机等级考核成绩未达到学位要求,在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相关手续后可以提前离校.在学习有效年限内回本院参加相关考试并达到规定条件者;
3〕其他条件均符合仅毕业论文答辩不合格,允许延长在校时间〔具体延长时间由各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进行补做,重新答辩,答辩合格者.
第十四条已毕业但未授学位的学生,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因大学〔专业〕英语等级考试未达到学校规定成绩,后参加国家同等水平外语等级考试并达到学校规定成绩要求;
〔二〕通过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并获得录取通知书;或通过国家〔省〕招录公务员统一考试被录用.
第十五条 学士学位的审批原则上每年一次.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应补授学位的应届,可由本人申请,分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重新填写《##金融学院本科毕业生学位审定表》,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审核,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授予学位,不再单独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第五章
第十六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行为,违反学位授予有关4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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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原授学位. 第十七条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可于做出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一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于受理复议申请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结论,并通知本人.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实施,报省学位办备案.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金融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金融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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