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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上级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隐患排查治理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督办”原则,建立以工程项目为排查治理主体,广大职工积极参加,主管部门牵头推进,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各级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第三条各级应将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及时录入股份公司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平台系统(以下简称“平台系统”)。平台系统中的“想到隐患”是指事前识别出的危险源,“发现隐患”是指施工过程中已存在的隐患。
第二章隐患的定义与分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以及作业环境职业危害等不安全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