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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理论

时间:2023-01-19 10:20:16    下载该word文档
第一讲
政体凭(1)其所立的宗旨及(2)其政权的形态而分类。
就宗旨而言,凡顾及全邦人民的共同利益而为之图谋优良生活者列为正宗政体;反之,仅图统治阶级的利益者为变态政体。
就政权的形态而言,正宗政体可依统治者的为一人、为少数人或为多数人而分作君主(王制)、贵族和共和政体三个类型,变态政体则相应地分作为僭主、寡头和平民政体三个类型。
可是政权分类的实际不仅在执政者的人数,由资产多少而分化的社会阶级才是政权的基础:寡头政体实在是富室的统治而平民政体则为穷人的统治。其人数的为少为多只是阶级区别的属性,不是阶级区别的本质。
亚氏政体分类的法治性标准

亚里士多德对政体划分的两个标准自身面临着一定的困境,如果说统治者人数的多寡是一个客观且易于观察的标准,但是统治者到底是为了公共利益还是为了私处就是不那么容易把握,因此亚里士多德就把法治性标准作为一个重要的辅助性标准来看待。
亚里士多德在考察由最好一人或由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为有利这一问题时,探讨了法治性标准,他认为人类常常易受情感影响,而法律正是没有情感的,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祉和理智的体现,法律是一个中道的权衡。
法治应该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共和政体本来是平民政体和寡头两者的混合。一般人往往以混合政体的倾向于平民主义者为而以其倾向于寡头者为贵族政体。由是共和与贵族两词往往相混淆。为使两词名实分明,我们以包容自由出身的平民、富室和才德之士三者而重视才德的混合政体为贵族,而以仅须兼顾自由出身和财富两要素的混合政体为共和
混合平民和富室因素以建立共和政体可以有三种不同方式。1合并平民和寡头两个体系,2两者的折中,3)在两政体中各取某些性质而加以混合。凡混合而能使人分辨不出其为平民或为寡头者可算是成功的共和,斯巴达混合政体就是一个例子。
为政应尚中庸,以中产者为主的共和政体介于贫富之间,可以协调两阶级的争端,较为稳定而适宜于一般城邦。但自古以来,中产者既为数不多,又不奔竞于政治权力,而斯巴达和雅典两大邦却分别鼓励其邻国使各趋于平民和寡头两个极端,于是共和之治在希腊就少见到了。

混合政体须求质量间的平衡。要是国内尚数的平民已强于尚质的富室,则势必树立平民政体,反之则势必树立寡头政体。倘使中产阶级的势力超过平民和富室、即数和质的联合势力,或者仅仅超过两者之一,就可树立共和政体。平民和寡头政府的立法家如能在其所建质数偏胜、即阶级偏向的政体中,重视中产者的作用,一定有裨于实际。

优良政体的理想模式共和政体1亚里士多德关于共和政体的主张是在分析了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这两种极端的政体形式后得出的,他认为这两种政体都是偏颇而有失正义的,而凡是包含较多要素的总是比较完善的政体,所以那些混合多种政体要素的思想应该是比较切合于事理的。2、共和制就是这样的政体。
3、所谓混合主要包含两层涵义:一是不同社会集团的力量及其正义原则的混合,通过这种混合使得城邦各阶级的要求都能在不同程度上得到满足,使他们的正义原则在城邦政治生活中都能有所体现,最终达到各阶级力量平衡,减少政治冲突和动荡的目的;二是不同权力机构间政治原则的混合,这意味着不能把全部的权力集中到一个单独的机构手中。为了在城邦政治中体现混合政体的原则,可以在另外两种机构的行使中采取不同的政治原则,比如在寡头政体下的行政机关或者审判机关中采取平民政体的政治原则,这样就达到了权力的制约和平衡。优良政体的阶级基础中产阶级

就一个城邦各种成分的自然配合来说,唯有以中产阶级为基础,才能组成最好的政体。中产阶级比任何其它阶级都较为稳定。他们既然不像穷人那样希图他人的财物,他们的资产也不像富人那么多得足以引起穷人的觊觎。既不对别人抱有任何阴谋,也不会自相残害。所以中产阶级是民主势力,是最好的执政者,是优良政体的阶级基础。优良政体的衡量标准法治中庸
1在城邦的治理上,亚里士多德非常强调法律的作用,把是否尊重良法做为考察政体的一个标准,认为一个城邦只有当它能够维持法律权威时,才能说明它已经建立了优良的政体。
2、在他那里,法治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第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他说法律是没有感情的智慧,是合乎正义而毫无偏私的中道的权衡,是抵制常人的偏私、情欲和兽欲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谁让法律来统治,谁就是让神和理智来统治,城邦正义的原则必须通过法律,而不是统治者个人的意志表现出来。3、亚里士多德认为,中庸就是美德,过度和不及乃是恶行的特征,适度则是美德的特征,他还指出,凡取得恰当都是指它是过度与不及之间的中道。这里的中道就是适度的量,就是中庸,就是优良政体所应坚持的重要标准。

第二讲
(一)自然权利理论
与霍布斯不同,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是自由的,人人都可以用自己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自己的行动。同时,人人又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享有多于他人的权力,一切权力和管辖都是相互的
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即人类的理性教导着全人类: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生命、自由、财产是自然法为人类规定的基本权利,是不可让与、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

(二)政府的起源和目的
1、自然状态虽然是完备的自由状态,但有许多不方便之处。
2、人们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缺欠,更好地保护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便相互订立契约,自愿放弃自己惩罚他人的权利,把它们交给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按照社会全体成员或他们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当人们这样做了之后,国家就成立了。
3、根据契约的内容,国家即政府权力的性质不是,并且也不能是专断的,而是保护人民的。4、政府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就是保护人们的财产。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

(四)分权
1、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2执行权和对外权都是以共同的权力为后盾的。为了有效地行使权力,这两种权力应该合在一起,交由君主掌握。
3、立法权和执行权必须分开。
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权力,就会给人类弱点以极大的诱惑,促使他们攫取权力,以使自己不受法律的限制,并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只考虑自己的私利。
4、立法权由代表人民的国会行使,执行权和对外权必须从属于立法权,因此,君主必须服从国会,不得僭权。
5、立法权虽是最高权力,但并非不受限制的权力。政府权力作为来自人民委托的权力,必须受委托条件的限制,即不是侵害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因此,立法权只是相对于执行权和对外权才是最高的。

(五)政府解体
当政府违背人民建立它的目的时,政府便解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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