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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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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用工登记备案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劳社发[2002]157
【发布部门】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2.09.19【实施日期】2002.10.01【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发布日期:20081023实施日期:20081023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印发《湖南省用工登记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发[2002]1572002919日)

为了规范我省用工登记备案工作,现将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的《湖南省用工登记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我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用人单位空缺岗位申报表(略)1/4





附件2:湖南省招收录用职工备案登记表(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劳动用工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就业,必须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用工登记备案管理。
用工登记备案管理包括空缺岗位申报管理、失业登记管理、录用备案登记管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管理、未成年工和特殊专业人员登记备案管理。
第四条用工登记备案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用工登记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其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委托的承办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用工登记备案管理存关事务。
长沙市区城内的中央、省属用人单位和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2/4





省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由
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长沙市区域外的省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委托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章空缺岗位申报管理
第五条用人单位在劳动岗位空缺需要招用人员时,应当向对其行使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I]委托的承办机构报告,并按要求填写《湖南省用人单位空缺岗位申报表》。承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报之日起二日内给予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对其行使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承办机构组织的空岗调查,聋托的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求职信息。
第六条用人单位依据空缺岗位情况,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招用人的时间、地点、数量、方式和条件,并可以依法通过各种途径自主招用人员。
第七条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时,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件、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并开出单位招用人员委托书。
招用人员简章应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招收地点、职业工种、岗位要求、录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招用人数应与空岗报告情况相符。
用人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用人员广告,应当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承办机构核准后予以发布。3/4





未办理空缺岗位申报手续的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招用人员广告。禁止用人单位提供虚假
招聘信息。
第三章失业登记管理
第八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城镇失业人员,应当进行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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