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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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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管理制度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保证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质量,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为规范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保证企业有序、高效运转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性、反复适用性、权利与义务并存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公司和子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种类主要包括:基本管理制度、具体规章。其中:

(一)基本管理制度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批准制定的对经营管理各个方面的原则性强、意义重大、覆盖面广的规章制度,一般称为“XX管理制度”、“XX规定”。

(二)具体规章是指公司、子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分别根据本单位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其他经理管理工作的需要,针对经营管理工作中某一具体环节、具体业务、具体岗位等而制定的规章制度,一般称为“XX管理办法”、“XX实施细则”、“XX操作规程”。

分公司认为公司本部的规章制度难以执行或不适应本单位管理需要的,可以在公司本部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再制定细化的管理文件,除《分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称“办法”外,其他一般均称为“实施细则”。

第四条  规章制度管理坚持体系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原则,不断健全规章制度体系,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废、改、立管理流程,统一应用规章制度格式模版及其他相关规范。

第五条  规章制度制定的基本流程:计划(立项)→起草→审核与审查→审批与发布。

第六条  规章制度分试行、暂行和正式三种版本,存续期间具有同等效力。

新建规章制度应当以“试行”或“暂行”版本发布,不得以正式版本发布。

试行的规章制度不设试行期,试行后取得经验、具备制定正式规章制度条件的,由起草部门修订后发布正式版本。

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制定试行的或正式的规章制度的,可以制订暂行的规章制度,并设1~2年的暂行期,暂行期满后,由起草部门修订后发布试行或正式版本。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子公司(以下有时统称各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计划(立项)、起草、审核、审查、审批、发布、解释。

公司党内规章制度的计划(立项)、起草、审核、审查、审批、发布、解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八条  公司行政事务部是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组织各单位编制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和督促落实;

(二)负责会同律师事务部定期组织检查规章制度在各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负责定期印制公司规章制度汇编文本,或负责在公司内部办公信息网建立规章制度资料库,并及时更新;

(四)负责规章制度的发文管理;

(五)负责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建设计划,起草、报批并发布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

(六)负责本部门起草发布的规章制度管理的日常工作。

(七)其他规章制度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律师事务部是规章制度的协管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按照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要求组织各单位编制和完善各单位规章制度体系;

(二)负责各单位起草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审核、合规性审核和有效性审核;

(三)负责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建设计划,起草、报批并发布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

(四)负责本部门起草发布的规章制度管理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协助行政事务部定期组织检查规章制度在各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其他规章制度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是其业务范围内规章制度建设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分工,配合建立规章制度体系,制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建设计划,起草、报批并发布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业务范围内相关规章制度发布前的专业性审核;

(三)负责本部门起草发布的规章制度管理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组织检查或配合行政事务部与律师事务检查本部门起草发布的规章制度在各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其他规章制度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子公司、分公司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工作,在公司行政事务部和律师事务部的指导下,履行相应的规章制度管理职责。

第三章  计划(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实行计划管理,各单位应将规章制度建设纳入年度计划(立项)管理,并于每年11月将下一年度拟起草、废止或修订的规章制度建设计划报公司行政事务部。

第十二条  公司行政事务部会同律师事务部在汇总、分析各单位提交的年度规章制度建设计划的基础上,根据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编制下一年度公司规章制度建设计划(立项),并于每年12月中旬前,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立项)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公司行政事务部负责下发执行。

第十三条  各单位根据公司下发的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立项),将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立项)分解、落实到季度计划和月度计划,确保按计划如期完成起草工作。

第四章  起草

第十四条  起草规章制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二)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xx水公司有关规定;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企业文化,服务于企业使命和目标的实现;

(四)结构严谨、逻辑严密、文字简练、用语准确,并符合公司规章制度模版(见附件1)和编写规范的要求;

(五)职责和权限界定清晰、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

(六)相关规章制度之间边界清楚,相互协调,有机统一;

(七)规章制度中的数字或金额的“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原则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目的、定义、管理原则、适用范围、组织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具体规范、违反规定的责任、批准机构、执行日期和解释部门等。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分章、节、条、款、项、目结构表达,内容单一的也可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达。

章、节、条、款、项、目的序号,以及规章制度的标题、正文等的字体、字号、行间距等,执行公司公文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完成“征求意见稿”后,应当根据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及是否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等情况,征求相关单位包括公司律师事务部的意见后,形成“送审稿”,报分管起草部门的领导审查。

第五章  审核与审查

第十八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在将“征求意见稿”在提交分管起草部门的领导审核前,应当提交公司律师事务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法律审核,其中基本管理制度还需要进行双重法律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合法性审核主要从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范性文件、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等角度进行审核,其中对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送审稿”,需审查是否事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确保规章制度满足合法合规的要求;

(二) 合规性审核主要从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本制度第四章的规定要求,与已有的规章制度在内容上有无交叉、重复和矛盾之处,是否符合规章制度模板和编写规范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核,确保规章制度符合规范;

(三)有效性审核主要从规章制度内容能否涵盖所规范业务的主要控制点,是否能有效控制风险等角度进行审核,确保规章制度满足公司内部控制及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

第十九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经办人根据律师事务部反馈的修改意见,修改形成“送审稿”,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起草部门的领导审查同意,形成“报批稿”,起草部门并据此编制议案或起草(修订)说明,属于公司本部的,一并提交公司行政事务部,属于各子公司、分公司的,一并提交本单位综合管理部门。

第六章  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条  公司行政事务部、各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规章制度草案提交本单位的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其中:

(一)属于公司本部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之前,由党群工作部提交公司党委会研究。

(二)对于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属于公司本部制定的,应当在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之前,由党群工作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属于分公司、子公司制定的,应当在提交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之前,由综合管理部门提交职工大会讨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设董事会的子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分别由各单位的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本单位董事会决策;未设董事会的子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在其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执行董事决策。

公司及子公司的具体规章,分别由各单位的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分公司内部适用的细化管理文件,由其总经理办公会拟订,经分管该分公司的领导审查同意后,其中:《“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需报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其他实施细则需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的规章制度,由各起草部门负责办理发文手续。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修改意见的,由起草部门负责修改后,再由各起草部门负责办理发文手续。

子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分公司制定的细化管理文件的发文,由各子公司、分公司的综合部办理发文手续。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规章制度时,由规章制度起草部门作说明。

第二十四条  规章制度以带文号的正式文件的形式发布。

公司本部规章制度发文的文号为“苏水XXXXXXX号”,其中第一个“X”内为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发文代号;发文标题一般为“南水北调xx水公司关于印发《XX管理制度》(或《XX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正文关于规章制度的完整名称一般为“南水北调xx水公司XX管理制度(或XX管理办法)”。

各子公司、分公司规章制度发文的文号按其公文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或参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五条  规章制度发布实施后,公司行政事务部、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其上传至内部办公信息系统进行公示;或每年定期编制《年度规章制度汇编》文本并发至有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公司本部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需要上报审批或备案的,应当由公司指定的职能部门在公司决策程序履行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规章制度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履行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

根据分公司、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分公司、子公司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需要上报公司审批或备案的,应当由各子公司、分公司综合管理部门在其内部决策程序履行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规章制度报送公司指定职能部门履行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

第七章  执行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负责其业务范围内规章制度的执行督促。

第二十八条  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将及时向制度解释部门反馈,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制度。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务部应当将规章制度检查纳入工作计划,针对规章制度条款的有效性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第八章  修订与废止

第三十条  规章制度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应根据内外环境变化和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及时做好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或废止:

(一)规章制度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上级主管部门管理要求等上位法已经修改或废止时;

(二)规章制度主要内容被有关上位法或者其他规章制度替代时;

(三)发生发展战略调整、组织结构调整、职能调整、管理模式调整或经营范围调整等情况时;

(四)规章制度本身不合理、不完善,对执行的有效性产生影响时;

(五)发现规章制度之间存在交叉、重复和矛盾之处时;

(六)其它需要修订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废止,由规章制度起草部门按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履行决策程序。 规章制度修改、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

第九章  规章制度管理情况报告

第三十三条  规章制度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内容主要包括: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培训、执行与管理成效,以及下一年度规章制度废、改、立计划、培训计划、检查计划等。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本部、分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规章制度管理情况年度报告,由公司行政事务部会同律师事务部组织各单位分别编制后汇总成稿,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送公司总经理审阅。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责起草并正在执行的规章制度按照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要求进行梳理,对确实需要进行修订的,应当结合本制度的要求一并进行规范化的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行政事务部和律师事务部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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