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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委、法院、司法厅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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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综治委、法院、司法厅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委办发〔20038200355日颁布)

各市、县(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作用。今年省委、省政府已将“进一步加强新时期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省司法厅还制定了《关于落实2003年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加强新时期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实施方案》。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确保社会主义政治稳定的高度,按照实施意见和省司法厅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扎实抓好各项任务目标的落实,进一步推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发展,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出积极的贡献。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五日
省综治委、法院、司法厅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与时俱进,改革创新,进一步加强全省人民调解工作,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化解民间纠纷,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确保社会安定稳定,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环境。
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用三年时间在全省乡镇(街道全部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全省所有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整顿、加强。所有“外口公寓”(100人以上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推动企事业单位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加强对已设立的调委会的指导。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的自律性人民调解组织。按照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全省90%以上调委会实现规范化标准。在全省纵向形成乡镇(街道调委会、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及企事业单位调委会、自然村(居民小区、车间调解小组、十户调解员或纠纷信息员的四级调解网络;横向形成综治、法院、公安、司法、民政、土地、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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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经委、工商、劳动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格局。把全省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成为一支讲政治、懂法律、通政策、有文化、熟业务、善调解、好形象的队伍。民间纠纷调解率达98%以上、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全省实现“四无”(即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非正常死亡、无民间纠纷引起的群众性械斗、无民间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上访的村(社区70%以上,实现“四无”的乡镇(街道数量逐年上升。二、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在基层党委、政府领导下,在综治部门协调下,接受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
(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相结合。
(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群众自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以事实为依据,秉公调解。
(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人民调解工作三年规划及措施
为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划三年时间实现全省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化,形成齐抓共管的大调解格局。
第一步:2003年,各地要抓好中办发[2002]23号文件和全国、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以调整和建立基层调委会为重点,加强调委会规范化建设。2003年底前,全省有50%以上的乡镇(街道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全省所有村民(社区居民调委会完成调整、整顿、充实工作;所有“外口公寓”(100人以上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推动企事业单位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的自律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已设立的调委会的指导。全省四分之一的调委会实现规范化标准:辖区内民间纠纷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均达90%以上;全省实现“四无”的村(社区50%以上,实现“四无”的乡镇(数量比上年有所增加。
第二步:2004年,全省乡镇(街道全部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全省三分之二的调委会实现规范化标准;辖区内民间纠纷调解率达98%以上,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全省实现“四无”的村(社区60%以上,实现“四无”的乡镇(街道数量比上年明显增加。
第三步:2005年,各地要对三年来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巩固工作成果,做好评先奖优工作,促进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上一个新台阶。2005年底前,全省90%以上人民调解委员会实现规范化标准;形成上下互通、左右联动的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格局;全省实现“四无”的村(社区70%以上,实现“四无”的乡镇(街道数量逐年上升。
采取以下措施抓落实: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对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进行动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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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并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政策措施。
(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院确定若干个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作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试点单位。省司法厅确定34个人民调解工作试点县,设区的市司法局也要确定12个试点县,各县(市、区司法局要重点抓12个乡镇,司法所要重点抓12(社区。通过抓试点工作,全面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入发展。
(各级综治委、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要面向基层,深入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调研,全面掌握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加大指导管理力度,为基层调委会出主意、想办法,帮助总结经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年内,省综治委、法院、司法厅适时组织力量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检查。对每一阶段的重点工作适时组织验收。把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和经常性督查结合起来。各市、县(法院和司法局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自查,共同推进人民调解工作。(2005年底,省综治委、法院、司法厅将联合召开全省人民调解工作表彰会,对三年来人民调解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巩固工作成果,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各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总结表彰。四、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和规范化标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全省乡镇(街道、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外口公寓”可根据人员数量及具体情况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或选聘调解员,人员数量较少的可以就近组合设立区域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农村自然村、城市小区、企业车间设立调解小组;在十户左右农户、居民楼院、企业班组设立调解员或纠纷信息员。
多民族聚居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成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委员。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托在基层司法所,接受综治办、人民法庭和司法所的协调和指导,与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一道做好辖区内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基本标准:
1、有班子、有队伍、有办公室(含调解室、有牌子、有印子、有基本的办公设施。2、工作经费到位,调解人员报酬落实。
3、健全五项制度:即学习例会制度、调解责任制度、纠纷登记制度、廉洁自律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4、设立“五簿”“二册”“五簿”即学习会议记录簿、法制宣传登记簿、调解登记簿、排查登记簿、回访登记簿。“两册”即调委会委员花名册、十户调解员(或纠纷信息员花名册。
5、做到“四上墙”:即调解工作任务、原则、纪律、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上墙。6、人民调解员持工作证或挂牌上岗。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除具备以上基本标准外,应达到:有一间调解室;有一部电话;有交通工具;有专门工作经费;聘用(有条件的12名专职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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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村(社区等调委会,各地也要为其办公条件。人员培训等创造良好条件。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村民(社区居民、其他民调解委员会报司法所或司法助理员备案;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和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县(市、区司法局备案。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六、人民调解员的选举(聘任条件、义务和权利(人民调解员的选举(聘任
人民调解员除由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企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兼任外,一般由群众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
人民调解员任期三年,每三年改选或聘任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原选举单位或聘任单位补选改聘。人民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撤换。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可由乡镇(街道分管综治的领导或司法所长、司法助理员担任,由县(市、区综治委、法院、司法局聘任。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村(社区两委副职以上干部兼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有关负责人担任。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下列人员担任,由基层司法所聘任。
1、在本乡镇(街道辖区内设立的村民(社区居民、企事业单位、“外口公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2、在本乡镇(街道内居住的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和政法综治、司法行政干部等。
3、本乡镇(街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4.在本乡镇(街道内居住的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人民调解员的条件:
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民调解员的义务:
1、努力学习法律、政策、科学文化,提高自身素质和调解能力。2、主动或接受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调解民间纠纷。
3、在本辖区内宣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公民道德建设规范。
4、了解和掌握辖区内民间纠纷信息和动态,排查纠纷苗头,预防民间纠纷发生。5.辖区内一旦发生民间纠纷,应立即赶赴现场,制止和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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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工作纪律,保持人民调解员的良好形象。
(人民调解员的权利:
1、参加人民调解的有关会议,接受法律政策教育和调解业务技能培训。2、人民调解员可以连选连任或续聘。
3、依法履行职务,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
4、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应当受到尊重,工作成绩应当受到肯定,有突出贡献的应当得到表彰。
5、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应当取得适当报酬。6、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七、人民调解工作范围和要求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做好以下工作:
(预防民间纠纷发生。应当积极主动地根据不同时期的群众需求,通过各种形式有的放矢地宣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公民道德建设规范,引导群众运用法律、政策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共同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避免民间纠纷发生。同时,了解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掌握辖区内的纠纷信息和动态,经常性地排查纠纷苗头、及时化解,把民间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及时调解民间纠纷。民间纠纷发生后,人民调解员应主动介入调解,防止事态扩大。对纠纷当事人请求调解的,应当及时受理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受理调解。疑难、复杂的民间纠纷,村(社区、企事业或其他调委会调解有困难的,提交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积极配合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对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调处,必要时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要严格执行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关于不得受理调解的范围规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随时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
(对即将发生激化的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立即赶赴纠纷现场,制止过激行为,控制事态发展,防止纠纷激化。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含形成口头协议和书面协议应当登记在册,统计上报。
八、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员培训制度。人民调解员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以上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实行分级负责。省法院、司法厅培训设区的市、县两级负责培训工作的组织者和骨干教员。设区的市法院、司法局负责培训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县级法院、司法局负责培训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等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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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司法所负责培训村(社区和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新担任人民调解员,按照分级负责培训的规定,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人民调解工作表彰奖励制度。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对作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依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福建省关于认真做好民间调解工作,奖励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集体和个人的试行办法》的通知中的规定表彰奖励。
(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以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表彰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主要由村民(社区居民员会、企事业等单位负责安排解决。基层财政有困难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想办法安排人民调解工作专项经费,补贴人民调解员报酬。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享受村(社区两委副职以上的待遇。调解委员按照从事调解工作实际误工每天补贴应在10元以上。根据十户调解员或纠纷信息员每年工作情况,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民间纠纷排查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把民间纠纷排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常抓不懈。每季度定期排查;重大节假日前排查;省、市、县、乡举行重大活动前排查;对纠纷多发地、敏感期、特殊的热点难点问题要集中排查并做好防范工作。
(民间纠纷报告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民间纠纷报告工作。对辖区内的民间纠纷动态要及时掌握,特别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较敏感的事件,要注视动向、详细分析,并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和上级机关反映。重要紧急的民间纠纷要随时报告。(人民调解联防联调制度。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调解工作。我省与外省相邻的县乡村,省内县与县、乡镇与乡镇、街道与街道相邻的,企事业单位与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应当建立起联防联调工作制度,过签定协议,对涉及双方的民间纠纷,共同介入调解,协商解决双方纠纷的具体事项。双方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加强联系,积极沟通,交流信息,研究分析民间纠纷的动向,共同做好民间纠纷的预防、调解和防激化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协调配合制度。人民调解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综治部门、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协调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在调解纠纷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在调解纠纷中,发现超出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范围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治保委员会要协调配合,互相支持。村(社区的共青团、妇女、民兵、老年会等群众组织要积极参与调解工作。九、人民调解协议
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协议。人民调解协议要严格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司法部统一的文书格式要求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督促,教育纠纷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对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就履行情况作出记录。事人如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应当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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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规定分别处理。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准确认定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对当事人因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后悔,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原承办该纠纷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做好有关配合工作。凡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或者变更法定事由的,应当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并以此作为确认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所或司法助理员负责。县级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县级司法局及司法所要不断提高业务指导水平,加强联系。协调配合、互相支持,根据各自的职能,共同搞好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理论、制度、体制和机制创新。县级人民法院、司法局应当把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工作考评范围。各级人民法院、司法局要建立健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机构,人民法院的指导机构可以与指导人民法庭工作的组织机构相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机构可设在基层工作部门。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1、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当地司法所或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六条规定的情形等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司法所或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纠正的司法建议。
2、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可以组织参与调解并制作该人民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员参加旁听。
3、定期进行人民调解员培训,每年一般不少于两次。可以单独举办,也可以配合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
4、基层人民法院对有调解经验的、具有一定法律知识、作风正派的人民调解员可以聘任为人民陪审员。
5、组织人民调解员开展对疑难案件、敏感性案件和本辖区存在的法律热点问题的集体座谈和研讨。
6、对审结的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质量评查分析,通过评查分析,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建议,帮助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
1、经常性教育人民调解员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
2、采取多种形式培训人民调解员,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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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4、协调和督促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等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
5、负责解答、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纠纷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咨询和投诉。
6、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应当定期或适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7、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研究和探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和途径。
十一、形成齐抓共青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人民调解工作是加强基层民主的重要内容,是群众进行自我教育的重要形式,是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各级综治委、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汇报通报制度,定期不定期向本级党政领导汇报工作和向下级党政领导通报情况;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保稳定、促发展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认真实施“一把手”工程,实行领导分片抓人民调解工作责任制;要建立联合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协调机构,分别由有关领导和庭(负责人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要主动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联系,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各级综治委要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综治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凡因领导不重视,对民间纠纷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转化为恶性刑事案件、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非正常死亡,影响恶劣的,要坚决实行综治一票否决。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对重大疑难、复杂纠纷要指挥在前,调处在前。各级公安、民政、土地、林业。城建、经贸委、教育、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做好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大调解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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