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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从头鉴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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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从头鉴定申请书
篇一:伤残从头鉴定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河南光速网络通信工程 居处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申请请求

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司百灵的伤予以从头鉴

事实与理由



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的护理期评估意见超出了伤残鉴定的范围。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司法厅的有关规定,禁止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护理期作出鉴定,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的护理期评估意见超出了伤残鉴定的范围,违背有关法律规定

二、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百灵需终生护理的评估意见缺乏法律依照,适用评估标准错误。

通过庭审质询,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司百灵护理期的评估意见依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品级》,咱们国家目前有任何规定许诺交通事故能够参照工伤标准的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评定程序、评定依据及价值取向截然不同。本案的原告司百灵是交通事故受伤,关于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评估以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为依据,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品级》作为本案评估的法律
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三、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百灵需终生护理的评估意见结论明显错误。

尽管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司百灵护理期的评估适用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品级》可是依照此标准之规定,五级至十级伤残均无护理依托。在无护理依托的前提下却做出司百灵需终生护理的结论显然是错误的。

四、通过庭审质询本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一,为确保本次鉴定的客观性,鉴定人应当别离同意质询,因为鉴定人在民事诉讼中有着与证人相同的证明意义和价值,不别离同意质询定会阻碍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第二,本案的鉴定人之一薛常年拒绝回答被告方的质询,这和只有一个鉴定人出庭同意质询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综上所述,申请人以为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依据不足,违背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特向贵院申请从头鉴定,望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年月日诞生,汉族现住xx-xxx-x

被申请人:xx-x,女,年月日诞生,汉族,现住xxxx

申请事项:对被申请人的伤残程度予以从头鉴定。

事实与理由: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身损害补偿一案,申请人不服xx区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决,现已提出上诉。在一审审理中被申请人提交法庭xx市法医鉴定中心(法检字第号《法医学鉴定书》,该鉴定依据被申述人髋关节功能重度障碍这一伤情,对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之规定,将被申请人的伤残程度定为六级。申请人以为,本案被申请人的伤情是由于申请人在道路上行走时与我相撞
而造成的,应属交通事故,其评残依法应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之规定来进行。依照该规定,被申请人的伤情应属或级伤残。因此,现申请人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伤残程度予以从头鉴定,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及法律的公正。

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男,汉族,19xx110日诞生,住安徽省宣城市xxxx-xx,联系:xx-xxx-x

xx-x,女,汉族,19xx1025日,住安徽省宣城市xxxx办事处xx号,联系xx-xx

xx诉申请人x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由于被申请人在事发后已经到宣城市xx医院进行了相关医治。且通过宣城市xx医院医治后伤情已经稳
固,所受损害已经取得修复,人民医院建议保守医治为宜。申请人以为被申请人在无转院医治证明的情形下,擅自到南京动手术医治致其伤情进一步恶化,并因手术致其韧带损伤,申请人以为被申请人所受损害不组成伤残,而安徽xx司法鉴定所做出的十级伤残鉴定是基于手术后的伤残情形所作出的,不客观、不科学。为查明案件实际情形,特恳请贵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的伤残情形进行从头鉴定。

217

篇二:从头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张学辉,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杭州市杭大路黄龙世纪广场c区九层,




申请事项:

作为吴某某故意损害一案的辩护人,申请人对公诉方提出的,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人检(XX068号《法医学活体查验鉴定书》有异议,特此申请从头鉴定事实与理由:

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人检(XX068号《法医学活体查验鉴定书》"查验情形"说明,被检人宗某某"左额脸部至左颈项部(左耳廓前-18*15cm的块状增生疤痕及色素改变,左下颌部及左颈项部较明显,颈部活动受限"。其"查验意见"为依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四款,评定重伤。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四款的规定是:"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致使疤痕挛缩显著阻碍面容或颈部活动严峻障碍。"

申请人以为,(XX068号《法医学活体查验鉴定书》认
定的只是被检人"颈部活动受限";"颈部活动受限"与重伤标准规定的"颈部活动严峻障碍"是不能划等号的,二者程度的差距是明确的;同时也未说明被检人"伤后致使疤痕挛缩显著阻碍面容"。因此申请人以为,本案被害人宗某某损伤既未达到"伤后致使疤痕挛缩显著阻碍面容"程度,也未达到"颈部活动严峻障碍"程度,被检人伤势不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关于重伤规定的组成要件,不组成重伤。

同时,申请人以为,被害人宗某某伤势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四十五条("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阻碍外形、面貌或活动功能的。"规定,组成轻伤。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法庭审理进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从头鉴定或勘验。"规定,辩护人申请对被害人宗某某伤情从头鉴定。

此致某某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学辉律师

XX620

篇三:伤情从头鉴定申请书的格式

申请人:xxx,年月日诞生,汉族,xxx小学学生,

现住xxxxxx

法定代理人:xxx,男,年月日诞生,汉族,

现住xxxxx(系申请人之父

法定代理人:xx,女,年月日诞生,汉族,


现住xxxxx(系申请人之母

被申请人:xxx,女,年月日诞生,汉族,xxx厂退休工人,

现住xxxx

申请事项:对被申请人的伤残程度予以从头鉴定。

事实与理由: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身损害补偿一案,申请人不服xx区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决,现已提出上诉。在一审审理中被申请人提交法庭xx市法医鉴定中心(法检字第号《法医学鉴定书》,该鉴定依据被申述人髋关节功能重度障碍这一伤情,对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之规定,将被申请人的伤残程度定为六级。申请人以为,本案被申请人的伤情是由于申请人在道路上行走时与我相撞而造成的,应属交通事故,其评残依法应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之规定来进行。依照该规定,被申请人的伤情应属或级伤残。因此,现申请人依照我国《民事诉
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伤残程度予以从头鉴定,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及法律的公正。

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述人:

法定代理人:

篇四:从头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河南光速网络通信工程有限

公司居处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申请请求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司百灵的伤予以从头鉴定

事实与理由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的护理期评估意见超出了伤残鉴定的范围。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司法厅的有关规定,禁止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护理期作出鉴定,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的护理期评估意见超出了伤残鉴定的范围,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二、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百灵需终生护理的评估意见缺乏法律依照,适用评估标准错误。通过庭审质询,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司百灵护理期的评估意见依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品级》,咱们国家目前有任何规定许诺交通事故能够参照工伤标准的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评定程序、评定依据及价值取向截然不同。本案的原告司百灵是交通事故受伤,关于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评估以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为依据,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品级》作为本案评估的法律依据显然是错误的三、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百灵需终生护理的评估意见结论明显错误。尽管河南同一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司百灵护理期的评估适用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品级》,可是依照此标准之规定,五级至十级伤残均无护理依托。在无护理依托的前提下却做出司百灵需终生护理的结论显然是错误的。四、通过庭审质询本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第一,为确保本次鉴定的客观性,鉴定人应当别离同意质询,因为鉴定人在民事诉讼中有着与证人相同的证明意义和价值,不别离同意质询定会阻碍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第二,本案的鉴定人之一薛常年拒绝回答被告方的质询,这和只有一个鉴定人出庭同意质询没有实质性的区别。综上所述,申请人以为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依据不足,违背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特向贵院申请从头鉴定,望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河南光速网络通信工程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篇五:从头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

本案中因对被损害人所作伤残鉴定存有异议,现向公安机关申请对其进行从头鉴定。

申请理由:

本案中犯法嫌疑人x以故意损害被x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刑事拘留,犯法嫌疑人x对受害人所做伤残鉴定情形存有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故特申请对其伤残进行从头鉴定。

此致x公安局南市区分局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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