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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M项目的参与资格
发展中国家参与CDM合作首先需要满足如下要求:
1.已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
2.已经指定了一个清洁发展机制国家主管机构。发达国家参加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需要满足的条件相对较多:
1.2.3.4.
批准了《京都议定书》;
已经指定了一个清洁发展机制国家主管机构;计算和记录了议定书为其规定的分配数量;
设置了一个估算其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国家体系;
5.设立了一个国家登记系统;
6.每年均提交了所要求的最近期的年度排放清单;
7.提交了有关分配数量的补充信息,并据此对分配数量进行了调整。
中国已于2002年8月30日正式核准了《京都议定书》,并确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中国的国家清洁发展机制主管机构,可以有资格开展具体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
CDM项目的相关机构及主要职责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开发和实施涉及很多国家和国内机构、组织和个人,主要包括:项目业主、东道国政府、投资国政府、指定经营实体(DOE)、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缔约方会议、利益相关者以及相关的技术支持机构等。它们在项目的开发和实施过程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一、项目业主
1.CDM项目设计文件的编制(可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包括确定项目的基准线、监测计划、环境影响评价、咨询利益相关者的意见等;2.确定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在项目的参与者之间进行分配,并签定合同;3.向项目东道国政府和投资国政府提交项目申请,并获得其批准;4.邀请指定经营实体对项目活动进行审定;
5.在项目获得执行理事会的批准并注册后,实施项目;进行监测并向经营实体进行报告;
6.邀请指定的经营实体定期对项目活动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进行核查和核证。
7.承担东道国和投资国政府所要求的特定的责任和义务。二、东道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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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道国政府通过颁布政策、建立专门机构等方式管理与本国相关的CDM项目合作,并对项目的合作领域进行控制和调节等。如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和外交部于2004年6月联合公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作为中国政府对CDM项目进行管理的最基本的规定。其具体职责包括:
1.2.3.4.
设立/确定本国的CDM国家主管机构;对在本国实施的CDM项目进行审批;出具书面的批准证明,包括确认该CDM项目可以促进本国的可持续发展;对参与CDM项目的本国组织、机构和个人进行监督、指导。
三、发达国家政府
1.设立/确定本国的CDM国家主管机构;
2.出具本国政府自愿参与CDM项目的证明;对在本国实施的CDM项目进行审批;
3.对参与CDM项目的本国组织、机构和个人进行监督、指导。
4.在本国企业和组织等参与CDM项目的情况下,依然对本国的温室气体减限排义务的履行负责。四、指定经营实体
指定的经营实体在CDM项目执行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最关键机构,它通过执行理事会对缔约方大会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1.以项目设计文件为主要依据,对所建议的CDM项目进行审定(validation);
2.出具审定报告,并提交给执行理事会,申请对CDM项目进行注册登记;3.以项目的监测计划等为基础,核查(verification)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4.在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核证(certification)报告,提交给执行理事会,申请向项目签发核证数量的C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