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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价201162


关于明确2011年秋学期全市中小学
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小学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2011年秋学期中小学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作业本费,免收作业本所需经费由财政承担。
2.服务性收费: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苏价费[2010]336号文件精神,我市中小学服务性收费为住宿费和伙食费其中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住宿生免收住宿费。
二、公办普通高中
1.收费项目:学费、择校费、代办费、住宿费。

1

2.收费标准:学费:850/.学期(四星级、三星级高中,省重点高中);650/.学期(二星级高中,泰州市重点高中);500/.学期(二星级高中以下)。
择校费:每生不超过3万元。学校对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
代办费:今年秋学期代办费由教材(含磁带)、作业本费(含讲义)和社会实践活动费构成,各年级标准分别是:高一605/.学期,高二380/.学期,高三230/.学期,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住宿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三、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
收费项目和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课本费、作业本费由学校报物价部门备案审批后按实收取。
四、民办学校
1.收费项目:学费、住宿费、代办服务性收费。2.收费标准:(1)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2)代办服务性收费:民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参照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执行,民办高中代办费标准,参照公办高中标准执行。
五、其它事项
1.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学校要认真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在学校或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按照规定的格式,通过固定的公示栏、公示牌或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公布本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优惠政策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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