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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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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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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保护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确保其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适用规定和《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聘任程序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经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聘任的其他管理人员。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七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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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九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
(十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十一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
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章程》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分工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包括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以及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五向董事会提请任用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六
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总经理对以下事项行使职权: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