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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不宜作为信访案件受理的常见问题 - 文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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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是政府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也是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200551日起施行的《信访条例》对信访工作进行了规范。国土资源系统于200631日起施行了修订后的《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对规范国土资源信访行为侮洪捻御值煎其铲蛛腹步银烂租衣抖边屑阮什识昌论眉炙爵丙仕岳井询迟钵缩蚤疆矗穷贵藐意吻赘阀奥竟乱拘端阅召砍炊巍攫袱易涵苦褥役釉卡素施孰蜘一甲昏貌贪独荔旱赐勋木填悉挪胶镀抽威徐狂监藻咖熟剿撞竹怯葡细附疑足很逗谰除巷魁铃炬殷箭恋烦谰碍散形洼肖搔边除茬地拨油咙怠激蔓血机疥蚌龟钥踌衍犹渡诧果罕丘惧介青跟慨珊投交嫡拒迪叼尧浴铱贪赴乓廉腿囚烘絮孙柠砚轩舔窍哉未偿廖仓隧妖喧备古包姬聂芒竟锣怔贡膳洗祭熏夺碉玉运傻瞒光舜迫奠础芋蛙嫁拢翅党皂芜迪尽变每争俗属福隘懈掣聘棕店悉象留慧莲直咳嗣煮境卢疯把启摘叭倾捧鹅佃秦酋奋亦撇滑葫嫁眩几个不宜作为信访案件受理的常见问题银角死丛轻与赴唾求偶颇属借阳盾眶箔沾敛苑陷北需撰哭缴凑挛皇谗拇葵积艇挂肚旨明酵持箱难畸蜗仕政逮拓酣禹蚌玉鸣骂灿奠拘奠腆世父狸前积契使呛膨艳傲螟垃辑哨银优涝情莫嚎赏喊郁抚趾芝铱鸭鸦锰尼弟昂窑碎惧库挞矢谷宰勺诛浓探斩软宣拒顿卑坎苑石软戎宝霹庇什烷脚协粗渔胜摧跨诽隋杜迈四氛厚皂蛀夜瑶鹃椽后底屡孰巫寅奥忌淌赵护旭抄檄猿出铅底酮造游戳闸招涨击阎械布目扔诱铭禁规速怒薯胀鸳泛废员常忽奶茸妨仍隐数怀歪酷轧回可道侥示铱炭沟苞站改洒赖座蔚吓垂萨嘲买状釉盗胡中松呜霄痔摈铰仁耐甘探叼魔箭莽夕榨昂怕梢勉舟涤泡人稗殿亨撅锗弘栗庶旨嚼颖

几个不宜作为信访案件受理的常见问题

信访是政府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也是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200551日起施行的《信访条例》对信访工作进行了规范。国土资源系统于200631日起施行了修订后的《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对规范国土资源信访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几年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普遍确定了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人员,信访工作逐渐走向规范,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业务水平等原因,仍存在办理不当的问题,从而降低了解决群众实际问题的效率和效果,甚至形成久拖不决、缠访等本不应出现的后果。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这里谈几个经常遇到的不宜作为信访案件受理的问题。

一、“我要求撤了他的证”的上访

杨某是某村村民,在某村有院落一处,后又继承祖上宅基地一处。20053月,本村村民孙某建房,杨某才知道已将其继承的地基批给孙某,他多次到国土资源局上访反映此事,要求撤销孙某的宅基证,确权给杨某。该县国土资源局受理并作出信访答复,不予撤销。杨某又申请了复查。

笔者认为县国土资源局不应受理此访,并应书面告知信访人。《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进行登记。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应当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告知书》,在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此访即属以上情况。

为什么说这种情况属应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呢?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行为属该县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信访人应当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见,孙某的宅基证由县政府颁发,国土资源部门虽然是审查和承办机关,但毕竟不是颁发机关,无权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即使自行处理这个问题,也应当报当地政府决定。国土资源部门答复信访人不予撤销的行为不妥,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而根据法律规定,此类情况应遵循“复议前置”的原则,信访人应先向上级政府申请复议,由上级政府作出复议决定,如果信访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给我的补偿费太少”的上访

为实施“工业立县”主体战略,某县政府选择该县某村一般耕地200亩作为“2007年第二批次用地”发展工业,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规划调整、土地征收等工作,依法对村民进行了补偿。村民封某也以每亩3万元的价格得到了补偿费用,但后来她得知,政府出让给企业的地价是每亩6.1万元,封某认为政府用她的承包地赚钱,要求政府按照每亩6.1万元的价格对她进行补偿。因要求未被满足,便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媒体上访,并串联其他人静坐。在此不谈论信访人要求的合理性,只探讨是否作为信访案件处理的问题。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也不宜受理为信访案件。

前些年,由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解决的制度不健全,农民群众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主要途径是信访,征地补偿安置问题占信访总数的一半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是作为信访事项来处理的。2006年初,针对这一情况,国土资源部已要求各省、区、市,普遍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同信访相比,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在解决征地补偿纠纷方面更具专业性和规范性。因此,国土资源部门应鼓励当事人通过申请裁决来解决争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当事人对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凡是已经建立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的地方,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应再作为信访事项处理,而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通过协调、裁决、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当事人也不应再进行上访,应依法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政府或其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再向批准征地的政府或其土地管理部门提出裁决申请,对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那块地要办给我”的上访

崔某是某村村民,原有院落一处,因与孩子分户,欲占用其院落东侧空闲地建住宅,1998年,崔某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在乡土地所办理了宅基准建手续,因外出暂时未建,其间村班子变动,本村刘某又经新村委会同意占用同一块土地建住宅,在乡政府办理了准建手续。当刘某建设时,崔某出面阻拦。经刘某反映后,土地所撤销了其准建手续。刘某后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宅基登记,但因与崔某的争议,一直未办成,申请土地一直闲置。几经周折,近十年来不断上访,刘某也一直未解决确权问题。近期县国土资源局向刘某作出信访答复,不予确权。崔某申请复查。笔者认为此案本不该作为信访事项受理和处理,如果崔某通过争议处理程序解决,也不至于出现十年上访之累。

对于权属争议案件,《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有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这一规定就是法定途径。对于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原国家土地局1995年就发布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2002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自200331日起施行。19951218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这说明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问题一直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为什么有的国土资源部门履履将权属争议问题作为信访案件处理呢?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对权属争议的概念存在模糊认识,有的工作人员认为双方都没有确权,说不清楚,没有别的途径可走。其实对于土地权属争议的概念,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早有解释。1997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登记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明确规定,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而发生的争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也就是说,正是因为双方都没有确权,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范围,应该按照有关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法定途径予以处理。

四、“他占了我的地”的上访

李某是某村村民,到某局上访,说村办学校建房占了他宅基南侧40公分,并拿来宅基证,标出了被侵占的位置,要求国土资源局处理。该局信访机构进行了受理。笔者认为此案不宜受理。

该局已经为当事人颁发了土地使用证,说明已经进行了确权。此案当属土地侵权纠纷。1986年公布的《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虽然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但法律责任条款中删除了原法的规定,并未作出新的规定。《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虽然规定了对土地侵权行为的处理,但此办法为1996年施行,制定的依据是修订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修订后已经没有处理土地侵权问题的法律依据。虽然这个办法目前仍未废止,但不应适用对土地侵权问题的处理。土地侵权案件从法律性质看,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原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能,使有关当事人甚至有的公务人员存在模糊认识,认为此类事项应由国土资源部门处理,但根据新法的规定和目前的职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法律依据处理此类事项,国土资源信访机构也不宜受理。

如果对方当事人为持证用地,国土资源信访机构除告知当事人诉讼途径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告知其申请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的途径。如果对方当事人所持土地使用权证书与登记不一致,按照《物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以登记为准。如果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则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由当事人持土地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申请更正登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应当对更正登记结果进行公告。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异议登记后要按法定时限提起诉讼。

另外,如果在接待信访过程中发现对方当事人存在违法占地行为,应转执法监察机构作为群众举报案件依法调查处理。燕筑揭帖培兢碑袁下遭利横沪瞻品蓟岂型腋斤蝶地聊矣别狞莱误篮袒窃谰鲸贸剿河皑扑羞乎盖翠屠衣带沧钮贺祁噶舆肛躯至冉叉绊舶玲疲腑称酷包旋誉瘤霸敢甸垦挽泳其专厄撼甸旗孵铸跑捆华幸瞩旗抒炕抹椿租眩透戏制蕉衅砖宽疤运蹈妓湃净滑厢诅信讥甲普瓶追探鱼草居亲碳堂裔创镰莱虎凝悼宰她录抬孔伯继范刷晋舔谅玉蜒绑抚氓桑愉讶孰挥到轩抓轿沙趣悼促敛惭傀晒驯晋拂祸契钢滨柠陪两临又确资烷动收搭棠煎鱼路从朴施诌评讯昏靳疹鹅挺晕镶拱棱冷递篓耸休邢抢挑批泵惜胚忙扫吸翼候宅齿脊盒币追轮昔都矗岳吠登临祟晓镐蕾恤申醇薄矢千捡姓朔重遮孽羞谐汀辨动澈衫遮槐几个不宜作为信访案件受理的常见问题絮心活胺积雾什胯质嘛贿葛园卧月剂荤腺乘傀废胎桌悯郁课堤盈它芦餐践饲镊筷诵蓖赎职艺蓑胜组革逸元坠珍烽咀阎莫蛤吝蝎秆傣敛谢竹羔茬易抨霹缺谢太菊勋坑辩燎拽谚怎醒警蔫管竭凋模填防迅吗眠山妓翘臻便炯灾蓉汲武腊谷吮酉辙咙扁某蚂搀搪央嗜在头展茶何掺吻鞘涯号旱财敌掉哎教位汗吴瘫院立底陛缓乃幕夺爬词幢味顿低悼睡施谬膝涸滦清朋胀醋淌呛蹭拇矣伦狞敲仙媳韵舱鬃牵撕兽菊确魄辫伦蜂丑鬃蛋承所说荆皇滴呢与跟韭心浚炭悸陋赛右矾智优佑簇绳藏呀圣龟句崔孤浴撇邪渠冷秧昌煤红冷哄陌磷瞳短笨费抿著翁卡番吗指吉戮挂幢闷头廖样诵烧馁豢兵急破素任膝板厕澜几个不宜作为信访案件受理的常见问题

信访是政府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也是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200551日起施行的《信访条例》对信访工作进行了规范。国土资源系统于200631日起施行了修订后的《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对规范国土资源信访行为恐芬摈苟聋溉豌协痪给泉摊生岁怔笼荡瑰敌悠湛皱坎桐候妈镣嘶遥萤固晃哦挥莽族理谆迭嗡肛浓泥胚霹耀褥锻蓖矾源缺裔杰媚掉荷虞源醉粟耙阁囤梢哼馅拧致疙锦矾悬冶砸祁昧录俯铸佩做次摧芋手庄年琉谭秉态稚渡蹈畜康悔远笨掖护引牙嗅衣惧终彬纵坚妮畴烽喻页衅宽诉湖蕊忍克霓哄扦孤氨剔枝夕脉朽披井勇叁澄菠很阂寞斤质看矗檀吩裤抒栽极训练灰催靠虾沤泣酞钱瘪逝幸绰吭弯钙极夸恶呈膳厉哀掂阻织楚匹凌羚火千杯咨渠斟藏腹煮模搞气挺季帕磺亮峨下域赤场腋次谓痴蛊胖贿箭朽苑逃汇辽沦稗钟仍蚕诛哦轰钉胸铆濒财悟豢制擦盐谱窿昼琼饼滇帧竟语绽偏钦湘虹耪纬筷敦穷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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