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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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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1995)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5.12.26

【实施日期】1995.12.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失效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

(1995年12月2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财政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乡、民族乡、镇的财政管理和有关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乡镇财政是国家最基层的一级财政,具有分配、调节和监督职能。

第四条 乡镇财政管理范围包括预算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和监督。

乡镇财政对乡镇统筹资金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乡镇财政管理的各项资金,应当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六条 乡镇财政机构是乡镇人民政府财政管理的职能部门,乡镇财政机构负责人变动应征求上级财政部门意见。

第七条 乡镇预算管理体制,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乡镇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一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九条 对在乡镇财政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或检举揭发乡镇财政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监督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及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并提出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及决算草案;组织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编制并提出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

第十二条 乡镇财政机构具体编制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及决算草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调整方案;具体组织本级预算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

第十三条 乡镇财政机构应当加强乡镇财务的监督和管理,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做好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指导和帮助乡镇企业,做好各项财政收支计划、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乡镇财政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农村财务工作。

第三章 收支范围

第十五条 乡镇预算收入包括:

(一)税收收入;

(二)国有资产收益;

(三)专项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乡镇预算支出包括:

(一)经济建设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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