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政函[2009]40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29
【实施日期】2009.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长政函〔2009〕4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民生为重。要把人本思想摆在第一位,坚持安置先行,把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创造更加优美的居住环境作为工作重点。
(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把棚户区改造与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结合起来。
(三)市区联动,以区为主。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统一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进行,区人民政府是各自辖区内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市直有关部门为棚户区改造服务责任单位。
(四)政府主导,多元融资。各级政府要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在政策与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在组织改造的同时,坚持多元融资,吸纳社会资本投入棚户区改造。
(五)依法改造,确保稳定。严格执行土地和资金使用管理、城市建设管理、房屋拆迁、工程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解决好群众的实际困难,依法保障投资商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责任
(六)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检查、督促、指导和协调,市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居棚改办)负责日常工作。
(七)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落实项目计划,成立区棚户区改造专业公司,负责辖区内项目融资和拆迁的组织工作。
(八)棚户区改造工作所涉及的有关部门要安排专管领导,专人负责,建立办事绿色通道,做到特事特办。
(九)市房产局负责市安居棚改办日常工作,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保障性房源的组织与管理工作,负责做好拆迁的监督、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
(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棚户区土地权属调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负责制定土地使用权处置出让方案,负责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组织工作。
(十一)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全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制定项目规划实施方案,及时办理项目的规划报建审批手续。
(十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拆迁成本核算,市投资审计局负责拆迁成本外的综合成本核算。
(十三)市财政、文化、建设、规划、教育、公安、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优惠政策、项目融资、文物保护、建设管理、证照办理、户口迁移、学生转学等相关工作。
(十四)市国资、交通、粮食、民政、公用事业、供销、企改等部门和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要按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目标责任状,认真落实棚改拆迁相关工作责任和市属企业危险房屋改造工作。林业部门及相关县(市)负责牵头国有林区、煤炭矿区棚户区等改造工作。
(十五)棚户区改造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的绩效考核范围,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把棚户区改造工作列入全年重点督查内容,市绩效考核办、市安居棚改办要认真组织好绩效考核工作。
三、目标任务
(十六)棚户区改造范围及对象
改造范围:湘江大道以东,东二环线以西,浏阳河北段以南,南二环线以北地区和湘江西岸沿江地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地区。
改造对象:拆除改造结构简陋、设施不配套、房屋质量差、使用年限久、交通不畅通、安全隐患较大以及片区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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