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业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四川农业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学生的积极性, 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职教本科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凭四川农业大学录取通知书,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所录取学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能够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含重修学分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实践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学分绩点、考核、重修、再修、免修、辅修、延长修业年限等,具体参照《四川农业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川农大校教发〔 〕14号)、《四川农业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教发〔 〕3号)和《四川农业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川农大校教发〔 〕1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学校以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反映学生整体学习能力和一段时间内学习质量的综合评价指标并为学籍管理、推荐免试研究生、评优和评奖等提供重要依据。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八条? 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学校为每个学生提供专业调整机会。每年春季集中办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能够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能够申请转学。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能够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自费出国学习,须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 学校选派学生到国外(境外)大学交流学习,由学生申请,学院推荐,学校审核批准。 申请自费出国(出境)学习者,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或休学手续。出国(出境)逾期未归者取消学籍。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 实行弹性修业年限,时间为 3~6年,标准修业年限为4年。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提前达到毕业要求,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标准修业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累计修业年限不超过 6年。延长学习年限者,须办理申请、审批、缴费等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需要休学,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同意,报学校批准方可休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医院诊断,因病需停课时间超过六周的; (二)一学期病假、事假、缺课时间累计超过本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十六条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特殊原因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参军时间不计入 6年总学程。 第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四川农业大学学生就医与住院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1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其它原因休学申请复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报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学分要求或者在 6年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开学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开学2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以上规定作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按相应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公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退学学生,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四)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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