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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商学院二级学院科研工作量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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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湖南商学院二级学院(部)科研工作量管理
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和绩效工资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我校的科研考核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的科研工作应以提高科研成果质量为核心,遵守学术道德,提倡学术自由,鼓励团队协作,打造科研精品。
第三条科研工作量考核是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岗位考核、职称晋升、推优荐先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科研工作量考核的科研成果(含教研类成果)为项目类、获奖类、专利类、著作类、教材类、论文类和研究报告七大类,以“科时”为计算单位。
第五条我校教师作为科研工作量考核的科研成果必须以“湖南商学院”作为完成单位。若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则按相应科时值的60%算;若为集体完成,第一完成人必须是我校教师岗位的教师,或第一完成人是我校在读研究生,第二完成人是担任指导教师的我校教师,并根据其部门归属,全额计算科时,计入所属部门完成的科研工作量。
第六条我校的科研工作量考核实行两级考核,
即学校对
级学院(部)进行考核,各二级学院(部)参照学校制定的教师岗位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制订考核办法,对本学院部)教师的科研绩效进行考核。
第七条学校考核各二级学院科研工作量的标准是各二级学院的年度科研定额和三年的科研定额总量。
第八条各二级学院绩效工资中科研绩效经费的核拨以各二级学院年度科研定额和科研定额总量的完成情况作为依据。
第九条科研工作量的登记和年度核算按自然年度进行,未登录科研管理信息系统的科研成果不予计算工作量。
第十条对我校教师取得的高水平科研成果,学校将另行制订《湖南商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对于本管理办法未予认定和计算科研工作量
的科研成果,经申请并审核同意后,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确定相应等级和计算标准,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二、科研工作量定额及其考核
科研工作量的考核以三年为一个周期,每年进
行年度考核,三年进行终期考核。各二级学院
额总量为本部门的教师在三年考核周期内的科研工作量定额之和;各二级学院的年度科研定额为各二级学院三年科研定额总量的三分之
o

的科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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