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文档网

聪明文档网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 首页>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答案详解-第十一章汇付和托收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答案详解-第十一章汇付和托收

时间:2020-04-25 07:12:12    下载该word文档

第十一章 汇付和托收

一、思考题

1.试写出T/TM/TD/DD/PD/AT/RO/A的英文全文、中文译名,并分别简述其基本含义。

答:1)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是由汇款人委托汇出行用电报、电传、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网络(SWIFT)等电讯手段发出付款委托通知书给收款人所在地的汇入行,委托它将款项解付给指定的收款人的一种汇付方式。

2)信汇(mail transferM/T)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以信汇委托书或支付通知书作为结算工具,通过邮政航空信件方式寄发给汇入行的一种汇付方式。

3)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D/D)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以票据作为结算工具,开立以其代理行或其他往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列明收款人名称、金额等,交由汇款人自行寄交给收款人,凭票向付款行取款的一种汇付方式。

4)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是指出口人的交单须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时才能交出货运单据

5)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D/A)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承兑为条件,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即可向银行取得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日才付款。

6)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T/R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以表示出据人愿意以代收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美、存仓、保险、出售,同时承认货物的所有权仍属银行。

7货到付款也称“赊账交易”(Open Account transaction,简称O/A),是指在签订合同后,出口人先将货物发出,进口人收到货物后立即或在约定的一段时间后通过银行付款。

2.“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对买卖双方来说,汇付是一种最安全的支付方式”,这种认识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这种认识不正确。理由如下:

汇付方式属于商业信用性质。银行仅凭汇款人的指示转移相关款项,并不负责单据的传递,更不承担任何付款或担保责任。使用汇付方式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信任,并在此基础上向对方提供信用和进行资金融通。

3.为什么说汇付和托收分属顺汇和逆汇,但又都属商业信用性质?

答:1)汇付和托收分属顺汇和逆汇的原因

汇付又称汇款,是指订立商务合同后,进口人(汇款人)通过银行向出口人(收款人)汇寄款项的做法。由于汇款业务中使用的结算工具(委托通知、票据)的传递方向与资金的流向相同,所以汇付方式属于顺汇。

托收是指由接到委托指示的银行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承兑或付款,或凭承兑或付款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件交出单据。由于托收业务中使用的结算工具(托收指示书和汇票)的传送方向与资金的流动方向相反,所以托收方式属于逆汇。

2)汇付和托收都属于商业信用的原因

因为汇付结算货款的过程中和托收业务中,银行都只是提供服务而不提供信用,所以汇付和托收都属于商业信用性质。

4.试比较凭单付汇与一般汇付和跟单托收的异同。

答:1)凭单付汇与一般汇付的异同

①两者相同点:两者都属于汇付方式,同属商业信用,具有汇付的共性特征。

②两者不同点:凭单付汇较之一般汇付方式易为买卖双方所接受,但其通常只适用于现货交易。

2)凭单付汇与跟单托收的异同

①两者相同点:两者都涉及单据的提交。具体来说,凭单付汇下,汇入行需凭出口人提供的某些指定的单据和装运凭证付款给出口人;跟单托收下,无论是付款交单还是承兑交单,都涉及出口人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汇票和货运单据的环节。

②两者不同点:凭单付汇作为汇付结算方式之一,属于顺汇;跟单托收属于托收结算方式之一,属于逆汇。

5.《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其基本特点是什么?

答:1)《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的主要内容

《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简称《URC522》,其主要内容包括:①《URC522》的适用;②银行在托收业务中的责任;③银行对单据的责任与免责;④银行对货物的免责;⑤银行的其他免责;⑥交单方式;⑦拒付的处理;⑧银行费用。

2)《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的基本特点

《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的基本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协调各有关当事人在托收业务中发生的矛盾,促进贸易的开展;②涉及国际间的托收程序、技术和法律等多方面的内容;③新规则被许多国家的银行采纳,并据以处理托收业务中各方的纠纷和争议;④只有在托收指示书中约定按其行事时,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6.何谓托收?按国际商会“522出版物”,它共有哪几种?其特点各如何?

答:1)托收的含义

按照《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的规定,托收是指由接到委托指示的银行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承兑或付款,或凭承兑或付款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件交出单据。

2)托收的种类及其特点

按国际商会“522出版物”,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①光票托收。光票托收是指金融单据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托收,即仅把金融单据委托银行代为收款。光票托收不附带商业单据,适用货款尾数、小额货款、贸易从属费用和索赔款的收取。

②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是指金融单据附带商业单据或不用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跟单托收附带商业单据,是货款结算通常使用的托收方式。

7.在出口业务中采用跟单托收方式通常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一般说来,在出口贸易中采用托收方式时,为确保收汇安全,我外贸企业应妥善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认真调查和考察进口人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和经营作风,掌握有关商品的市场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妥善制定授信额度、控制成交金额与交货进度。

2)国外代收行一般不能由进口人指定,如确有必要,应事先征得托收行同意,以防进口人指定的代收行不可靠,或往来渠道不畅,造成托收行拒绝托收申请的被动局面,甚至因代收行信用不佳或产生意外而遭致货款落空。

3)使用托收方式交易时,我出口方应争取以CIFCIP条件成交,办理保险。如对方所在国规定必须由买方办理保险的交易,我方应在货物装运后及时通知对方投保,并可另行加保“卖方利益险”。

4)要慎重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注意各国法律对此规定不一,甚至有违《托收统一规则》,在实务中容易产生的纠纷与争议。

5)对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谨慎使用托收方式。对于进口需要领取许可证的商品,在成交时应规定进口人将领得的许可证或已获准进口外汇的证明在发运有关商品前寄达,否则不予发运。

6)填写运输单据时一般应做指示抬头并加背书,如需做代收行抬头时,应先与银行联系并经认可后办理。

7)严格按照出口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制作单据,以防止被买方找到借口拒付货款。

8)对于资信欠佳和诚信程度无充分把握的客户,如必须采用托收方式结算出口货款的,可要求对方预付不低于货物往返运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的定金或预付款。也可采用部分付款交单托收、部分信用证,或由进口商同时开立银行保证书或备用信用证担保。

总之,在托收业务中,出口人的风险很大,资金负担也较重,在出口业务中必须慎重采用托收方式收款。此外,出口企业应对托收业务制定健全的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做好催收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保证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8.《托收统一规则》对托收业务中的银行费用的负担是如何规定的?在实际业务中应如何掌握?

答:1)《托收统一规则》对托收业务中的银行费用负担的规定

《托收统一规则》第21条对托收业务中的银行费用负担作出了以下规定:

①如果托收指示书规定代收手续费和/或费用应由付款人负担而付款人拒付时,除非适用第21b款,提示行可视情况凭付款或承兑或按其他条件交单,而不收代收手续费和/或费用。此时,代收手续费和/或费用将由发出托收的一方负担,并可从货款中扣除。

②当在托收指示书中特别注明手续费和/或费用不得放弃但付款人对此拒付时,提示行将不予交单,且对因延迟交单造成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当代收手续费和/或费用被拒付时,提示行必须毫不迟延地以电讯方式(如不可能时则以其他快捷方法)通知托收行。

③凡属按托收指示书明确规定的条款,或根据本规则,开支和/或费用和/或托收手续费应由委托人承担时,代收行有权立即向托收行收回其因代收而支付的费用和手续费,托收行也有权立即向委托人收回其因托收而支付的所有款项包含其本身的开支、费用及手续费。

④银行保留向发出托收指示书的银行要求预付手续费及费用的权利,以支付执行托收指示所需的费用。在收到该费用以前,保留不执行托收指示书的权利。

2)在实际业务中对银行费用负担的掌握

在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可以视具体情况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银行费用的负担。

9.为什么以跟单托收方式结算货款的出口交易,应争取由我方办理保险?如争取不到,可用何种方法取得出口货物的安全保障?

答:1)跟单托收方式结算货款的出口交易应争取由我方办理保险的原因

跟单托收方式结算货款的出口交易应争取由我方办理保险的原因在于,在托收业务中,银行不承担付款责任,如进口方不付款赎单,则出口方风险很大、可能银货两空。

2)如争取不到,取得出口货物安全保障可用的方法

如对方所在国规定必须由买方办理保险的交易,我方争取不到,则应在货物装运后及时通知对方投保,并可另行加保“卖方利益险”,即以防万一货物遇险,买方未投保又不付款赎单时,可由我方自己向保险公司索赔。

10.为什么在出口业务中不宜轻易按远期D/P方式成交?

答:在出口业务中不宜轻易按远期D/P方式成交的原因在于,各国法律对此规定不一,甚至有违《托收统一规则》,其在实务中容易产生纠纷与争议。

具体来说,如有的国家的银行当收到托收银行寄来的载明按远期付款交单方式的托收指示书时,习惯上均在付款人承兑汇票后随即将单据交付给付款人,即把远期D/P改作D/A处理。其理由是付款人一经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就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如代收行收回经过承兑的汇票而不将单据交给付款人,就有失公平,而且也不符合权利和义务应该相当的法律原则。这种做法虽然与托收指示书的指示相悖,但按《托收统一规则》规定,一国、一州或地方不得违反的法律对托收各当事人有约束力。

为此,国际商会URC5227条中特别指出:“托收不应含有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的远期汇票。”其用意就是劝阻出口人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结算货款,如出口人执意要采用远期D/P,则后果自负。

11.何谓国际保理?其主要作用何在?

答:1)国际保理的含义

国际保理全称国际保付代理业务,简称保理或出口保理,也称为保付代收或承购应收账款业务,是指国际贸易中在以托收、赊账等方式结算货款的情况下,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项包括对买方资信调查、百分之百的风险担保、催收应收账款、财务管理以及融通资金等的综合性财务服务。

2)国际保理的主要作用

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将给贸易双方带来一定的好处,其主要作用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增加进、出口商的营业额;②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得到保证;③节省成本和费用;④简化进出口贸易手续,提高效率;⑤扩大双方利润。

12.试述出口企业采用保理的具体工作程序。

答:出口企业采用保理的具体工作程序如下所述:

1)供应商对债务人资信情况的初步调查;

2)供应商与出口保理商签订保付代理协议;

3)供应商与债务人签订买卖合同;

4)出口保理商向进口保理商提出正式额度申请;

5)供应商按合同交货、制单;

6)供应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出口保理商;

7)出口保理商向进口保理商提出委托;

8)进口保理商到期向债务人索取应收账款。

13.何谓出口信用保险?为什么出口信用保险通常要由政府出资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承办?

答:1)出口信用保险的含义

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为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特殊的政策性支持措施,是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一种间接调控手段和补充。

2)由政府出资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承办出口信用保险的原因

出口信用保险通常要由政府出资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承办,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出口信用保险本身是各国政府以国家财政为后盾支持出口的政策措施;②不同于一般的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承保国外进口商等的道德风险,其风险复杂多变,不是一般保险公司所能够承受的;③为便于开展落实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国别贸易政策,出口信用保险只能由政府来承办。

14.出口信用保险具有哪些特性?

答:与通常的商业保险相比,出口信用保险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性:

1)政策性

政策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出口信用保险本身是各国政府以国家财政为后盾支持出口的政策措施,其经营就必须符合国家的外交、外贸和产业发展等政策;②不同于一般的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承保国外进口商等的道德风险,其风险复杂多变,不是一般保险公司所能够承受的;③为便于开展落实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国别贸易政策,出口信用保险也只能由政府来承办。

2)保证性

出口信用保险属于信用保险范畴,具有保证性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签发保险单时,作出一种保证,当买方由于保单中规定的原因不付款时,保险公司即承担付款责任。

3)专门性

专门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出口信用保险费率需根据进出口人的资信、规模和经营进出口贸易的历史状况以及进口国的政治、经济、外汇收支等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带有很强的人为因素和相当的不稳定性;②出口信用保险与一国的出口贸易紧密相联,有其专门的目的性。

15.试简述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障范围与保险公司承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基本要求。

答:1)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障范围

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障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①在国际上,凡由官方机构承办的出口信用保险,一般只承保全部或大部分是本国制造或生产的出口产品,旨在鼓励本国产品出口;②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承保以商业信用方式出口的产品;③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风险,一般包括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两部分。

2)保险公司承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基本要求

保险公司承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基本要求包括:

①保险机构根据出口企业提供的申请书,结合通过调查掌握的出口企业经营情况,作为制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依据。中长期保险则应对每一合同进行严格的审查。

②短期信用保险一般实行全部投保原则,即出口企业必须将所有以商业信用方式的出口按销售额全部投保,不允许只选择风险大的国家和买方投保,以分散保险公司风险、保持业务经营的稳定性。

③严格控制买方信用限额,是保险公司承保短期信用保险的一项重要手段。出口企业通常要事先向保险公司申请每一买方的信用限额,经批准后作为保险公司对该买方风险所致损失的最高赔偿限额。

④对不同原因造成的损失,保单均规定一个不同的核定损失的期限,以便保险公司有时间调查损失情况,并在必要时采取挽救损失的措施。保险公司也只有在规定的核定损失期限届满时,方予赔付。

⑤出口企业自己应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在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一般规定保险机构仅赔付实际损失的90%,其余的10%归出口企业自己承担,以促使其谨慎从事,并在发生损失后努力挽救损失。

16.试简述我国保险公司有关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基本做法。

我国保险公司有关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基本做法如下所述:

根据现行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条款》规定,出口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是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内,在按出口合同规定的条件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后,由于商业信用风险或政治风险而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单适用范围,包括被保险人以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或赊账(O/A)等一切商业信用为付款条件,产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国制造,信用期限不超过180天的出口合同。

此外,我国保险公司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单规定了责任限额。被保险人应就保险单适用范围内的每一买方的信用限额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的信用限额可以循环使用。被保险人向未经批准使用限额的买方出口货物,则保险公司按在保险单明细表所列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内承担责任;保险单每十二个月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以前申报而于该十二个月内定损的赔偿责任,最高不超过明细表规定的最高赔偿金额。

二、案例

1.出口合同规定的支付条款为装运月前15天电汇付款,买方延至装运月中始从邮局寄来银行汇票一纸,为保证按期交货,出口企业于收到该汇票次日即将货物托运,同时委托银行代收票款。1个月后,接银行通知,因该汇票系伪造,已被退票。此时,货已抵达目的港,并已被买方凭出口企业自行寄去的单据提走。事后追偿,对方早已人去楼空。对此损失,我方的主要教训是什么?

答:我方的主要教训是应充分考虑到票汇业务中存在票据伪造的风险。因此,卖方收到汇票后,不要急于发货,应首先核对票据的真伪,最后收妥款项后再发货。

2.我一外贸企业向日本一进口商为出售某商品发盘,其中付款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对方答复可以接受,但付款须按以下条件:“付款交单见票后90天”(D/P at 90 days after sight)并通过其指定的A银行代收。按一般情况,货物从我国运至该国最长不超过10天。试分析该商为何要提此项条件?

答:日商之所以提出把“即期付款交单”改为“付款交单见票后90天”,可能是因为资金困难,通过将即期付款改为远期付款,获得资金融通的好处;日商之所以提出通过其指定的A银行代收,可能是因为其与A银行关系较好,方便其在远期付款交单下向代收行借单。

3.上海A公司与香港B公司按FOB上海、D/P见票后60天付款条件达成出口某货物合同。A公司按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香港C公司驻上海办事处并由该公司负责运往土耳其伊斯坦布尔,香港C公司在其驻上海办事处接管货物后即签发联合运输提单(combined bill of lading)正本一式三份通过其驻上海办事处交给A公司。C公司将货物通过海运运至香港,再在香港换装另一海轮运往伊斯坦布尔。联运提单所示的托运人为A公司,并在该提单的收货人项下载明货物“凭香港B公司指示交付”(consigned to order of B Co.)。A公司随即将全套提单连同其他单据委托上海W银行收款。由于B公司到期拒不付款,接受W银行委托的香港代收行只得将全部单据通过W银行退回A公司。A公司经向香港C公司查询货物下落时才获悉C公司已按联运捷单所载“凭香港B公司指示交付”的文字将从香港把货物运至伊斯坦布尔的船公司出具的正本提单交给香港B公司,货物也早已被土耳其的收货人凭香港船公司的提单提走。A公司遂以承运人无单放货为由,在上海法院对C公司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理由和请求。但由于C公司已宣告破产清理,驻上海办事处也早已撤销停业。而B公司在不久前也已倒闭歇业,A公司要追回损失,事实上已无可能。后又查明,香港B公司实为土耳其收货人的代理人。试从此案全过程分析我方A公司应从中吸取的教训。

答:分析此案全过程,我方A公司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并吸取相应教训:

1)支付方式的选用

本案中,“D/P见票后60天付款条件”表明我方选用了托收支付方式,更具体地说,选用的是远期付款交单。因此,会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①托收方式属于商业信用性质。按照《托收统一规则》,银行在托收业务中,只提供服务,不提供信用。出口人委托银行收取的货款,能否收到,全靠进口人的信用;而银行只以委托人的代理人行事,既无保证付款人必然付款的责任,也无检查审核货运单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买卖合同的义务。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付款交单还是承兑交单,对出口人来说,都存在很大风险。

②要慎重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注意各国法律对此规定不一,甚至有违《托收统一规则》,在实务中容易产生纠纷与争议。国际商会URC5227条中特别指出:“托收不应含有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的远期汇票。”其用意就是劝阻出口人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结算货款,如出口人执意要采用远期D/P,则后果自负。

2)贸易术语的使用

本案中,买卖双方使用的是FOB术语,即由进口人负责运输和保险且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因此,在FOB术语下,承运人签发联合运输提单本身就存在问题。

我方应吸取教训,密切关注合同的履行,特别是贸易术语等重要条款的实际情况或者在签约前就充分考虑到可能出现的运输方式及我方利益,慎重选择贸易术语。

3)有关当事人包括付款人与承运人的资信因素

本案中,“进口人B公司到期拒不付款,承运人C公司却已无单放货”,“后又查明,香港B公司实为土耳其收货人的代理人”,种种迹象表明我出口方贸易前缺乏充分的准备,未对付款人与承运人的资信做出全面深入的调查,最终造成钱货两空的损失。对于资信及背景不熟悉的进口商应考虑采用信用证方式,或者电汇的支付方式。

4)采用FOB术语与D/P见票后60天付款条件的风险分析

本案中,我方同时采用了FOB术语与D/P见票后60天付款条件,选用FOB术语意味着我方将运输和保险全权交由进口人,而远期付款交单D/P见票后60天付款条件加剧了我方钱货两空的风险。我方应吸取教训,在货物装运后,直到买方付清货款前,都应密切关注货物安全,在日后使用托收方式交易时,争取由我方办理保险,即争取以CIFCIP条件成交,订立合同。如限于对方所在国的规定,必须由买方办理保险的交易,除应在货物装运后及时通知对方投保外,为保障我方利益,可由我方另行加保“卖方利益险”,以防万一货物遇险,买方未投保又不付款赎单时,可由我方自己向保险公司索赔。

5)联运提单问题的分析(包括“联运提单”的性质、“买方指定的承运人香港C公司”问题、提单抬头问题)

本案中,“联运提单所示的托运人为A公司,并在该提单的收货人项下载明货物‘凭香港B公司指示交付’(consigned to order of B Co.)”,只要B公司发一个指定函,收货人就可以凭空提取货物。而“香港B公司实为土耳其收货人的代理人”,这也不难解释“C公司已按联运提单所载‘凭香港B公司指示交付’的文字将从香港把货物运至伊斯坦布尔的船公司出具的正本提单交给香港B公司,货物也早巳被土耳其的收货人凭香港船公司的提单提走。”的存在。

事实上,联运提单与海运提单有根本的差别。联运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代表货物的所有权,即收货人在不需要提交联运提单正本的前提下就可以提取货物。

因此,我方在C公司出具联运提单的时候就应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出具海运提单。如果在开具海运提单的前提下,发生了无单放货,我方A公司就可以追究船公司的责任,从而最大程度地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 29.8

    ¥45 每天只需1.0元
    1个月 推荐
  • 9.9

    ¥15
    1天
  • 59.8

    ¥90
    3个月

选择支付方式

  • 微信付款
郑重提醒: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码支付(元)

订单号:
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

常用手机号:
用于找回密码
图片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短信验证码:
新密码:
 
绑定后可用手机号登录
请不要关闭本页面,支付完成后请点击【支付完成】按钮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