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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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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
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规范燃气集团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进一步做好燃气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杜绝违章作业,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安全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特针对燃气集团工程项目施工情况,制订本规定。5.范围
5.1本规定适用于燃气集团投资或代建的工程项目。
5.2各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责任,应依据本规定的原则,在合同和安全协议中予以明确。5.3本规定所指业主方,是指燃气集团内部负责工程项目实施的管理单位、部门或项目组织;设计方指燃气集团设计公司或外部设计单位;施工方指承包燃气集团投资建设或代建工程的施工单位。
5.4集团公司内部各级工程管理人员对施工安全全面职责,各级安健环管理人员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负监督管理职责。6.职责6.1业主方职责
6.1.1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资质管理规定,核查项目的设计方、监理方、施工方单位资质和人员资质情况(如高空作业证、特种设备操作证等特殊作业岗位持证情况)6.1.2在设计阶段,配合设计单位做好工程前期设计涉及的建(构)筑物、电力、电信、给排水等公共设施安全勘察;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设计方案中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核;按规定对重大项目安全措施组织安全预评价。
6.1.3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图文件进行审查。其中对项目的安全保障方案实行逐级安健环管理部门审查制,须报总部安健环部审查包括:
6.1.3.1运行压力4.0MPa以上(含4.0MPa)的高压管道投运方案;6.1.3.2重大危险源防爆区域的一级动火作业;
6.1.3.3根据《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的分类,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且现场可能存在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6.1.3.4集团公司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如投资规模≧500万元。6.1.3.5其它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施工项目。
6.1.4在工程发包阶段,施工承包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安全保证金数额及保证支出管理。
6.1.4.1一般施工工程项目,以合同总价中的5%-10%作为施工安全保证金,扣除考核

款项剩余保证金,在工程验收后结算时一并支付。
6.1.4.2对单位工程项目规模小、数量多的短名单施工单位,中标后一次性缴纳不少50万元的施工安全保证金,扣除考核款项剩余保证金,在年终结算一并支付。6.1.4.3安全施工保证金用于不安全事件处理、现场违规处罚,对发现安全质量隐患、发现并指制止“三违”人员的奖励,处理施工不安全事件发生费用后,施工单位应及时补充不足部分的施工安全保证金。
6.1.5项目开工前,应会同设计方、监理方、施工方进一步勘察施工现场,对施工可能涉及的建(构)筑物、电力、电信、给排水等地下管线的保护措施进行核查,同时组织安全技术交底。
6.1.6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足额并及时支付,专款专用。现场检查,发现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足的,扣减该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予以经济处罚。
6.1.7针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环节,核查施工安全措施落实及监理履职情况,督促施工方及时落实整改存在的问题。发生安全质量问题或涉及到社会公共安全的,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方开展原因分析、制订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
6.1.7.1发生重大施工安全责任事故的,协助、配合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6.1.8工程完工后,组织工程验收和竣工资料审核归档,如涉及到电力、通讯、给排水设施的应联系相关方确认。
6.1.8.1重大工程项目竣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试运行后,实施安全验收评价。6.2设计方职责
6.2.1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项目的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施工安全或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
6.2.2设计工作前期,应当积极收集相关资料并进行现场实地踏勘,掌握设计项目涉及到的建(构)筑物、电力、电信、给排水等其他设施的基础信息。对于在设计前期难以核实的资料、信息,应拟定施工过程设计服务措施,在施工过程中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及时完善设计。
6.2.3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施工措施实施和相关公共设施防护的需要,对于特殊环节、部位或阶段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要求。
6.2.4设计结束后,应及时向建设方提交工程设计资料,依据建设方计划进行相关审核、完善等工作。
6.2.5施工过程中,设计人员对其设计项目提供设计服务,出现问题及时出具设计变更文件。
6.2.6由于设计原因导致施工安全质量问题或者引发公共安全事件的,依据有关法律、设

计委托合同予以处理和追究。6.3施工方职责
6.3.1施工单位应取得市建委批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三类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有效的安全管理资格;项目经理、安全员、施工员等应按合同或安全协议约定到场并履行各自安全职责。
6.3.2工程开工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含独立的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对施工中可能影响的建(构)筑物、相邻管线和其他公共设施,应制订专门的安全保护措施,对交通、环境、扰民等影响应制订相应的施工和疏导措施,监理方审批后报业主备案。
6.3.2.1适时开展应急处置方案的演练并做好记录。
6.3.3开工前,接受建设方组织的安全技术交底,存在疑问及时向建设方、设计方提出答疑。同时,施工方内部组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和文明施工交底。
6.3.4施工初期,施工单位应按获批的施工组织设计,采取公共设施安全保护措施,做好现场围蔽,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废物及噪声、照明等影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做好交通疏导。
6.3.5施工过程中,应自觉接受监理监督、建设方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出现超越设计预期、施工组织方案预期的,如发现不明管线、构筑物、较多民众投诉等情况,应立即停止施工,做好现场监护和防护措施,会同相关方共同研究修订后续施工方案后再行施工。6.3.6属于危险作业的工序,如起重吊装、沟下组装、吹扫、试压、高空、密闭或有限空间等,应按有关规定和作业规程落实安全措施后进行,过程中指定专人监护。
6.3.7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整理竣工档案资料,自检合格后,向监理方提出验收申请,配合建设方、监理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6.3.7.1对违反相关安全规定、未采取有效防范及应急处置措施,而导致的工程安全、公共安全事件的,建设方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及安全协议进行处理和追究。6.4监理方职责
6.4.1项目监理机构中,应明确安全责任人并保证到位。
6.4.2根据工程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结果,编制安全监理方案或安全监理细则,报项目业主方审批。
6.4.3项目开工前,应审核施工方安全文件及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施工安全方案包括其中公共安全保证措施,检查开工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批准开工。
6.4.4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公共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及时发现隐患,监督施工方整改;对存在严重隐患或危及公共安全的,应立即要求施工方停止施工,整改完成并复查合格后才予以施工。

6.4.5施工结束后,及时向建设方提交项目监理总结报告。
6.4.5.1因未履行监理职责、施工方案审核不到位或现场监督不到位的而引发的工程安全或公共安全事故时,负间接责任,业主方根据委托监理合同或协议进行处理和责任追究。7.程序7.1业主方
7.1.1集团公司各级安健环管理部门履行工程安全监管职责,责成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进一步做好工程分包管理(明确安全责任、做好安全技术培训、交底等),编制施工现场水、电、气埋地管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措施、管线管理单位联系人、电话等)并做好宣贯。
7.1.2责成监理单位严把施工安全质量监理关,发现施工单位未做物探就进行施工或发现了异常状况但安全措施不到位等情况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不得以赶工期为借口而罔顾工程的质量安全。
7.1.3监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认真、全面落实本《规定》的相关职责和工作程序,特别是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面落实工程开工检查和每日检查确认制,通过安全检查表逐项消除隐患。
7.1.4各项目组每周进行一次施工安全检查;集团下属各单位安健环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本单位的施工安全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形成月报上报集团安健环部;集团级施工安全大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7.1.5其它同3.17.2设计方3.27.3监理方
7.3.1督促施工单位进一步做好工程分包管理(明确安全责任、做好安全技术培训、交底等),编制施工现场水、电、气埋地管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措施、管线管理单位联系人、电话等)并做好宣贯。
7.3.2监理单位严把施工安全质量监理关,发现施工单位未做物探就进行施工或发现了异常状况但安全措施不到位等情况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不得以赶工期为借口而罔顾工程的质量安全。
7.3.3监督施工单位认真、全面落实本《规定》的相关职责和工作程序,特别是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面落实工程开工检查和每日检查确认制,通过安全检查表逐项消除隐患。7.3.4其它同3.47.4施工方

7.4.1安全生产检查
全面落实工程开工检查和每日检查确认制,通过安全检查表逐项消除隐患。7.4.1.1项目部组织班子人员,每十天组织一次大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填写整改报告书,及时报告上级单位。
7.4.1.2施工班组每天坚持召开班前活动会,总结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安排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班前班后对作业环境安全状况进行检查。7.4.1.3施工现场每个职工在作业前都要对施工机具和作业环境进行自检、互检、交接检活动。
7.4.1.4安全员随时随地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7.4.1.5对检查出工人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者,进行批评教育。
7.4.1.6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有必要时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7.4.2安全教育与培训要求
根据以往安全生产工作中积累的经验,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特别是加强施工高峰、暑季、冬季、雨季、夜间施工及节假日前后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安全管理水平,防止事故,从而实现安全生产,要求如下:
7.4.2.1凡新工人(包括民工、临时工)必须经过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才能进入操作岗位。
7.4.2.2对架子工、电工、起重工、焊工、起重机械司机及各种施工机械操作工人,都要进行安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能操作。7.4.2.3坚持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活动。
7.4.2.4在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添置新设备、制造新产品、调动新工人工作时,应对工人进行新的操作方法和新工种岗位的安全教育。7.4.3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7.4.3.1为确保安全施工,提高职工的安全思想素质,加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各工地安排生产的同时,必须安排安全生产工作,使职工除了解应注意的事项外,还要充分熟悉自己的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7.4.3.2上班前由工地负责人(工长)对当天的工作安排做好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并记录在案。
7.4.3.3由工地技术人员作相应的施工技术交底,并把必要的数据规范地向班组长进行书面交底。
7.4.3.4班组长在班前向职工交待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让职工了解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和管理,正确使用和发挥建筑工人“三宝”,发动职工对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积极组织落实和实施。

7.4.3.5上级有关单位对工地的检查情况均应按实记录。7.4.3.6记录要齐全、详细、认真并有针对性,签字齐全。7.4.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7.4.4.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7.4.4.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熟知本职工作和工作范围。
7.4.4.3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擅自把机械、机具交给无证人员使用。
7.4.4.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服从领导的安排和指挥。
7.4.4.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班前班后检查本人所使用的机械、机具,并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解决。
7.4.4.6严禁机械、机具带病工作。7.4.4.7特种作业人员严禁酒后操作。
7.4.4.8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7.4.5消防安全管理任务
7.4.5.1认真贯彻消防条例、规定、规范办法和上级机关的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布置消防安全工作,逐级落实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7.4.5.2制定本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办法。7.4.5.3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7.4.5.4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研究整改火险隐患,改善安全消防条件。7.4.5.5把消防生产纳入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之中。7.4.6施工防尘、防噪音及不扰民措施
7.4.6.1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水、固体废弃物及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7.4.6.2施工污水泥浆不得溢流到临街路面,应妥善处理泥浆水,不得将有沉淀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7.4.6.3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工地现场融沥青或烧油毡,油漆等产生有毒气体的物质。
7.4.6.4高层建筑不准从高处向下抛撒建筑垃圾,控制施工过程中扬尘、禁止将有毒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7.4.6.5在市区内施工,对产生噪音振动的施工机械,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噪声扰民,夜间二十二时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使用噪声大的施工机械。
7.4.6.6施工车辆(机具)驶出工地必须进行清扫冲洗干净,不得污染马路,运输散体材料、流体材料或清运垃圾等不得撒漏飞扬污染市容,建筑垃圾运到规定的地点卸

放。
7.4.7施工现场灭火器的配备
7.4.7.1一般设施区每100平方米配备两个10L灭火器。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平方米的,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黄砂池等器材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7.4.7.2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机具间等,25平方米应配置一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的灭火器。
7.4.7.3仓库或材料堆场内,应根据灭火对象的特性、分组布置酸碱、泡沫、清水、二氧化碳等灭火器,每组灭火器不应少于四个,每组灭火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米。7.4.8电工的防火要求
7.4.8.1电工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安装与维修的安全技术,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7.4.8.2施工现场暂设线路、电气设备的安装与维修应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7.4.8.3各种电气设备或线路,不应超过安全负荷,并要牢靠、绝缘良好和安装合格的保险设备,严禁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7.4.8.4放置及使用易燃液体、气体的场所,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及照明灯具。7.4.8.5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是否符合“不低于1kΩ/v(如对地220v绝缘电阻应不低于0.22MΩ)”的规定,发现隐患,应及时排除。
7.4.8.6配电盘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在附近吸烟、生火及保存与配电无关的物品。7.4.8.7施工现场严禁使用电炉、电热器具。
7.4.8.8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和绝缘损坏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
7.4.8.9电气设备应安装在干燥处,各种电气设备应有妥善的防雨、防潮设施。7.4.8.10雨季前检查避雷装置,避雷针接点要牢固,电阻不应大于10欧姆。7.4.9雨季、夏季施工中电器设备的防火要求
7.4.9.1雨季施工来到之前,应对每个配电箱、用电设备进行一次检查,都必须采取
相应的防雨措施,防止因知路造成起火事故。
7.4.9.2雨季之前,对避雷装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用仪器进行摇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使避雷装置处于良好状态。
7.4.9.3电石、乙炔气瓶氧气瓶、易燃液体等应在库内或棚内存放,禁止露天存放,防止因受雷雨、日晒发生起火事故。
7.4.9.4生石灰、石灰粉的堆放应远离可燃材料,防止因受潮或雨淋产生高热引起周

围可燃材料起火。7.4.10其它同3.37.5施工现场应急处置
7.5.1出现施工安全突发事件,施工方、监理方负责人应及时到达现场,按照施工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及时开展应急救援,防止事态恶化,并按程序和要求报告。
7.5.2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险情基本情况、简要经过和原因、紧急抢险救援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等。7.6本规定由燃气集团安健环部负责解释、修订。7.7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8.相关文件8.1《安全生产法》
8.2《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8.3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制度文件
8.3.1《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投资管理制度》8.3.2《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规定》8.3.3《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8.3.4《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物资管理规定》8.3.5《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档案综合管理指引》8.4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及管理办法
8.4.1《输油输气管道线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Y04018.4.2《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8.4.3《石油天然气管道穿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Y/T40798.4.4《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8.4.5《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9.相关记录
9.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条件安全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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