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人民币资金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民币
【发文字号】中银资[2000]63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
【发布日期】2000.09.08
【实施日期】2000.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人民币
资金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9月8日 中银资[20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内控制制度建设,促进人民币资金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人民币资金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你行,请遵照执行。现将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暂行办法是总行为适应新形式下人民币资金业务发展和建立良好公司治理机制的需要,首次对人民币资金业务的授权管理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是指导全行人民币资金业务开展的重要文件,各行要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特别是在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原则下,认真学习领会“适度授权、促进发展、及时监控、内外平衡”的16字授权管理方针。
二、各行应根据本暂行办法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辖内的人民币资金业务授权管理办法。
三、各行要对照暂行办法对辖内的人民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评估并将情况上报总行。
四、各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资金部,以便不断修改完善。
特此通知。
第一条 为适应我行人民币资金业务发展的需要,加强资金业务的风险管理,规范分行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国银行授权管理办法》及总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授权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专项授权,指总行对一级分行从事人民币资金业务的范围、程度和程序所做的专项规定;二是制度授权,指通过我行的规章制度对专项授权之外的人民币资金业务的权限所做的规定。除非特别说明,本暂行办法所称授权均指专项授权。
第三条 中国银行实行统一法人、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授权体制:
(一)总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深圳市分行(简称一级分行)直接授权;
(二)一级分行对下属地市分行转授权;
(三)地市分行对县级机构再转授权。
第四条 总行资金部代表总行行使管理全辖人民币资金业务的职能,并代表总行对分行经营人民币资金业务的权限进行授权。
第五条 授权管理应与我行人民币资金管理体制和业务发展需要相适用,下达授权主要考虑业务发展需要、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和完善风险监控措施三项主要因素。应坚持适度授权、促进发展、及时监控、内外平衡的授权管理方针。
(一)适度授权:指总行下达授权应综合考虑上述三项主要因素,授权额度和范围与分行实际经营状况相适应,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既满足分行业务发展和风险监控的需要,又要避免过多占用额度的现象。
(二)促进发展:授权的最终目的是在风险得到有效监控的前提下,尽快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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