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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行办法》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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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市〔2007813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发区建发局、保税区土地局、市区分局、滨海分局、天津土地交易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文件精神,做好我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津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情况,现就《办法》实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
31号文件规定:“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件规定“政府供应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或租赁。”根据上述规定,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租赁的适用范围为政府供应的工业用;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以下简称《土地分类》规定的三级类,工业用地是指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二、仓储用地出让方式
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分类》规定的三级类,仓储用地是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


所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仓储用地与工业用地在三级类上是并列关系,两者互不包含。因此,仓储用地可以协议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时,应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规定的程序办理。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三、已经划拨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手续
已经划拨的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按照78号文件关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的规定,可以按协议方式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四、已经作价出资(入股的工业用地办理出让手续
已经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转为土地出让的,可参照划拨土地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方式办理。
五、历史遗留项目的界定
20061231日前,已按工业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准文件的,以及已经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已通过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预审、行政许可联审的工业用地,可继续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在20071231日前办理完毕,并按照国家规定要求进行公示。超过规定期限的,转为公开出让。
六、界定历史遗留项目时的注意事项
界定历史遗留项目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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