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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时间:2023-01-30 03:44:33    下载该word文档
江门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结合江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拥军优属,人人有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设立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和制定措施,把拥军优属工作作为任期目标管理和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拥军优属的宣传工作作为国防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要认真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活动,广播、电视、报刊和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应当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强拥军优属的宣传报道,全面提高市民的国防观念。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驻军粮油、水电、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支持和配合驻军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支持帮助驻海岛、边远地区的部队搞好水、电、道路、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副业生产,改善部队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并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智力拥军和科技拥军活动,帮助部队开展文1
化教育和科技培训,协助培养军地两用人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并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部队、军休所和光荣院建设,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第七条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毁坏军事设施。在建设开发或施工过程中,如涉及军事设施时,应事前与部队协商解决。第八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军队车辆一律免费通行;在公共场所的停车场(含酒店停车场),军队车辆一律免费停放。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安置政策做好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部队随军家属和军转干部随调配偶等对象的接收安置工作。部队随军家属工作安排实行指导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部队随军家属的职业、学历、专业技能、工作经历和个人的求职愿望实行就业指导和推荐:(一)随军前为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单位人员编制、岗位空缺等情况给予妥善安置,有关单位应予接收。其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免于公开招聘,有关单位进行针对性的专业技术业务考核后安排适当的单位和岗位;(二)经推荐非因个人原因无法就业的部队随军家属,由干部驻军所在市、区民政部门按不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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