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
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 2016〕 62 号 )
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 2016 年 7 月 1 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
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
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每月 1150 元至 3810 元分别提高到
每月 1390 元至 4850 元, 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 1150 元至 3770
元分别提高到每月 1390 元至 4770 元,工人由现行的每月 1130
元至 1640 元分别提高到每月 1360 元至 2010 元; 薪级工资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 170 元至 5795 元分别提
高到每月 215 元至 6355 元,工人由现行的每月 150 元至 1855
元分别提高到每月 185 元至 2047 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
1、 2、 3)。
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水平相应降低
(各岗位等级纳入额度见附表 5)。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聘用的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见习期和初期及转
正定级工资标准按附表 6 执行。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
后,绩效工资按其转正定级后对应岗位等级绩效工资纳入额度
相应降低。
(二)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
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学徒(见习、熟练)期和转正定级工资
标准按附表 7 执行。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
资按其转正定级后对应岗位等级绩效工资纳入额度相应降低。
(三)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
工资标准提高 10%(工资标准见附表 4)。
(四)调整绩效工资总体水平指导线和控制线。事业单位
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和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事业单位
绩效工资总体水平相应调整。指导线和控制线按照省政府办公
厅冀政办 〔 2012〕 31 号文件规定和降低后绩效工资水平确定 (调
整后各类别绩效工资指导线标准见附表 8)。
(五)调整各类别岗位等级基础绩效工资标准。各层级事
业单位按照原执行的绩效工资水平类别执行相应基础绩效工资
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9)。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基础绩
效工资标准的设置,仍按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 2012〕 31 号文
件规定执行。
三、经费来源
本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单
位经费管理形式,分别由财政拨款和事业单位收入负担。由财
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省财
政和市、县财政负担。
四、组织实施
全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将部分绩效工
资纳入基本工资实施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
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市、县(市、区)在当地政府领导下,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本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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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7 月 1 日后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工资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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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技术工人初、 高中毕业生实行 2 年学徒期, 职业高中及以上毕业生实行 1 年见习期; 普通工人均实行 1 年熟练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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