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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公告禁止携带

时间:2019-03-22 14:57:04    下载该word文档

公安机关公告禁止携带

为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运营安全,加强和规范安全检查工作,公安机关出做出公告列举了相关的一些禁止携带物品。下面 整理了有关公安机关公告禁止携带 的内容,供大家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安机关公告禁止携带 范文一

铁路局公安部联合公告:铁路禁带物品包括8

国家铁路局今天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国家铁路局、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的铁路《禁止携带物品目录》公告,进一步明确并规范了禁止携带物品的种类、范围及名称,以切实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安全。

列入《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的主要包括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爆炸物品类、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物品、毒害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8类,以及其他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携带的危险物品。

与此前铁路公告的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相比,更加明确规范,在物品种类上未做大的调整,为加强铁路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在易燃易爆物品中增加了氟利昂、发泡剂H;在枪支、子弹类中,增加了相关物品的样品和仿制品;在爆炸物品类中,细化了弹药的具体品名等。考虑到一些特殊旅客的需求,还调整了个别禁止携带物品的范围,如禁止携带的“氧气”,不包括“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

国家铁路局相关负责人强调,春运高峰临近,铁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和《国家铁路局、公安部关于发布铁路<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的公告》等规定要求,切实加强旅客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并在铁路车站、列车等场所通过多种方式公告宣传,取得广大旅客的理解和支持。铁路旅客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铁路行政监管和公安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各方面共同努力维护铁路运输良好秩序,确保铁路旅客运输安全。

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一、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

1. 军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2. 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3. 其他枪支: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等。

4.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

1. 弹药: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手榴弹等。

2. 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

3. 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发令纸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

4.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刀等。

2.其他器具:警棍、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防卫器、弓、弩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

2. 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

3. 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

4. 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5.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6.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

五、毒害品: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等。

六、腐蚀性物品: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传染病病原体: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其他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公安机关公告禁止携带 范文二

中国民航总局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

为确保航空安全,参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

一、乘坐中国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每次可随身携带总量不超过1(L)的液态物品(不含酒类),超出部分必须交运。液态物品须开瓶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

二、乘坐从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其携带的液态物品每件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ml)

盛放液态物品的容器,应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1 (L)的、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每次仅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应交运。

盛装液态物品的透明塑料袋应单独接受安全检查。

需在国外、境外机场转机的由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地区航班旅客,在候机楼免税店或机上购买液态物品,应保留购物凭证以备查验。所购物品应盛放在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且不得自行拆封。国外、境外机场对携带免税液态物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自境外需在中国境内机场转乘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携带液态物品,适用本条规定。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应盛放在袋体完好无损、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并须出示购物凭证。

三、在中国境内乘坐民航班机,酒类物品不得随身携带,但可作为托运行李交运。酒类物品的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

四、有婴儿随行的旅客携带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或其他疾病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可适量携带。

五、旅客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误机等后果的,责任自负。

本公告自20xx51日起施行,20xx25日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对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加强管理的公告》同时废止。

二〇xx年三月十七日

公安机关公告禁止携带 范文三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

20xx年第5

为保障轨道交通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和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加强和规范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根据《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规定,现公布《北京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在轨道交通车站内通过多种方式公告《北京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落实乘客运输安全检查责任,履行安全检查职责。乘客应当接受并配合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

对非法携带《北京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乘客,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携带《北京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中涉及的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的,乘客可自弃该物品后进站乘车或者改乘其他交通工具;乘客拒不接受的,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乘客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工作人员应当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xx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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