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范围界定问题研究作者:刘越 陈晨 陈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5期
摘 要 众所周知,消费者权益的充分保障离不开对经营者概念的明确界定。在繁复而多样的市场交易行为中,何种主体可以界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本文将对国内外法律、争议主体性质两方面进行探讨,得出界定经营者的观点。
关键词 经营者 范围界定 消费者 权益
作者简介:刘越、陈晨、陈鹏,吉林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 :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416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由此可见新《消法》未给出经营者明确的定义,而只有界定好新《消法》中经营者的范围,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将通过研究国内外对于经营者的认定,对争议主体的性质进行研究,辅以实践中的案例,更好地界定新《消法》中的经营者。
一、我国部门法对于经营者的认定
对经营者的认定,我国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标准:一种是行为主义,认为只要主体从事了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便可被认定为经营者;另一种是登记主义,主体必须到特定机关进行登记,具备了相关法律主体资格后,才能被认定为经营者。我们来看我国一些部门法对于经营者的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营利性”明确规定于经营者概念之中,这样容易在司法实践中将非营利性行为排除在不正当竞争范围之外,与保护公平竞争的立法目的不一致。可能是借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经验,《反垄断法》去掉了“营利性”规定,使经营者的内涵不再局限于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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