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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过程廉政风险点分析与风险防范

时间:2020-04-27 22:56:11    下载该word文档

招标过程廉政风险点分析风险防范

      1. 引言

        在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领域引入招投标制度有效防止了过去个别权利部门和个别当权者利用手中权利在工程发包、物资采购过程中的腐败和商业贿赂行为。但随着操作模式的改变和权利的分散转移,腐败和商业贿赂现象如影随形逐渐渗透到了招投标的各个环节。事实证明,凡是有权利发生作用的地方就有可能发生腐败和商业贿赂行为,就存在廉政风险。因此,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营造风清气正的商业环境,开展招投标过程的廉政风险点分析并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就显得十分必要。

        2.工程和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的突出问题

        目前虽然各企事业单位在工程发包和物资采购方面普遍采用了招标的方法,但招标工作在组织机构,工作程序,商家入围,评委选取,评标定标,合同管理等方面,都程度不同地存在不规范的问题。过多的行政干预,操作程序不规范或随意简化、对投标单位审查考核不够、投标结果轻易更改等情况时有发生,大大削弱招投标机制所应有的效能。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管理单位往往对招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制度程序置之不理,采取如下的违规行为:化整为零,逃避招标。采用化整为零的方式逃避招标,将达到招标起点标准的项目或金额进行分割,使得分割后各部分达不到招标起点。半招半定,只招其一。只对部分项目展开招标,其他部分则按设计变更或追加项目发给关系户或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表面虚假招标,实际直接发包,或泄露标底,与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招标文件不规范,文件信息不清晰、不具体,导致招标文件内容存在明显差异而缺乏可比性。评标不公正,过程不公开,搞暗箱操纵,对关系户和其他投标方区别对待。⑥招标过程重要信息泄密等。

        投标单位为了中标有时可能采取以下不正当行为: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或非法手段谋求中标。投标单位互相串通,彼此达成协议,出现陪串标、围标的现象,损害国家和招标单位的利益,削弱、限制了正当的竞争,使招投标流于形式。投标单位挂靠现象严重,有些投标单位不具备要求的资质和能力,就采取借用或挂靠等方式谋求参与投标,中标后再转包或分包,获取利益。

以上列举现象说明招标也不是包治百病,不规范的招标和不正当的竞争依然是腐败和商业贿赂的手段和表现形式,有人称之为“阳光下的罪恶”。

3.招标过程廉政风险点分析

招标过程包括招标计划的编报、招标方式的确定、招标文件的拟定、投标单位的入围、评标、定标、合同签订与履行等主要环节。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存在廉政风险,下面做一粗浅的分析。

3.1招标计划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的内容、设备材料的数量规格型号、概算投资、资金来源或主管部门等重要信息,是企业的商业秘密。由于招投标竞争日趋激烈,谁抢先获取这些信息,就可以开展先期公关,为以后的入围、评标、定标取得优势做好前期铺垫、为投标策略做好心理和技术准备。业主方工作人员主动透露信息以获取好处或投标方通过感情联络的方式刺探信息的可能性是有的,此阶段信息泄密是风险点之一。

3.2公开招标的而选择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指定入围厂家或影响入围厂家的确定,该全部招标的而选择部分招标或分解拆零规避招标,决策者选择何种招标方式和邀请谁入围只要不安规定行事就有其主观意图和心理倾向性。究其原因不外呼是要么上级部门或某个领导打过招呼、决策者有难言之隐;要么是亲朋好友有过请求,想照顾关系;要么是投标方提前或平时搞过公关,投桃报李。这种违规行为为以后环节的权利运作和不当正当竟争埋下伏笔。目的决定手段,因此招标方式的确定和入围选择就是廉政风险点。

3.3有时在工程招标和新技术设备采购招标中,招标文件带有门槛限制、歧视性条款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件。有些门槛设定并没有科学合理性和十分的必要性,有些技术和商务条款也非具有颠覆性意义。但只要附带了这些条件就会给入围和评标带来影响。其背后的缘由是业主方有意想照顾或排斥哪一方、更有甚者是双方事前达成的默契。这影响了招标的公平公正、也潜伏着廉政风险。

3.4评标是招标过程的重要环节,对招标结果有至关重要的影响。评分尺度的掌握取决于评标人的专业知识水平、现场的工作经验、是否熟悉评分规则、职业操守境界,带有不可否认的主观倾向性。谁参与评标、谁主持评标、评标结果等都是招标的机密,不可外传。这些信息泄露就会给某些投标人或其利益相关人带来可乘之机。在招标实践中泄密事件是时有发生的,倾向性打分也不是绝无仅有的。评标过程和信息保密、评标人员的管理是廉政建设的重点领域。

3.5上述四种情形外,从以往的审计和监察揭示的问题表明,定标过程是否民主、是否按期并严格按中标结果签订合同,在中标费的收取、合同付款和工程验收等环节上也会发生行贿和受贿行为。在工程合同中签订开口合同、变更工程量、追加预算、降低某些标准,在设备材料合同中修改配置标准、减少备件数量、附带其他条件等。不廉洁行为的方式、发生区间会随着薄弱环节位移而变化。因此不能“一招了之”,要加强全过程管控。

        4.招标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为了规范招投标行为、净化招投标环境,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加强招标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一是要持之以恒地对各级领导干部和与招标工作有关人员进行廉洁从业和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教育他们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教育教化工作不能时紧时松、一曝十寒,要建立起党风廉政教育的长效机制。二是要建立起招投标管理完备的制度体系,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这些制度应该包括招标组织机构职能、各级人员的职责、工程物资招标范围和模式、招标程序和工作流程、评分规则、违规违纪处罚规定、保密制度、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供应商遴选和评价制度、合同和档案管理制度、工作人员行为准则等。三是要建立起完善的监督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审计、监察、财务、行政的监督职能,参与招投标过程控制和定期进行专项监督检查,要制度化。四是要建立招投标全过程完善和评价考核机制。定期对招标工作进行分析评价和改进,将招标管理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五是要建立招投标技术和创新机制。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技术为招投标活动提供了阳光操作的平台,开辟了技术反腐的新途径。中石化的经验值得借鉴。公司近年来推行的物资集约化管理是管理创新的成功举措,使系统物资采购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大幅提升,有效降低了廉政风险。

5.加强招投标全过程效能监察

要想有效降低招投标工作的廉政风险仅靠制度和事后监察是不够的,风险防范的关键在于关口前移和过程管控,罔羊补牢不如江中补漏。因此必须建立和实行与招标工作同步的效能监察工作机制。借鉴各单位的有益经验大致有如下做法:

        5.1 招投标活动前期相关工作的审查:检查是否具有完善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制度;是否严格履行相关制度中对招投标工作职责的规定,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检查在制度框架内的项目是否进行公开招标,有无将公开招标的项目拆分、规避招标的行为。检查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或歧视性对待潜在投标人,限制正当竞争的行为。检查公开招标项目是否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确定潜在投标人。监察标底编制工作的保密情况。

        5.2招投标工作具体实施情况的审查 检查招标工作中是否执行“招标、评标、定标”三分离原则。检查有无虚假招标,是否存在影响评标活动公正、公平的行为;是否存在以其它方式干涉招标的行为。检查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是否存在相互串通、以权谋私、商业贿赂等行为。

        可采用的方法 效能监察的方法多种多样,最基本方法是全过程参与进行资料分析、评价审核等。

        资料分析资料分析是指监察部门对招投标管理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做出的各种决定、命令,发布的各种文件、工作计划以及各种账目、单据、统计报表等资料进行查阅,通过核对及分析研究来正确评价招投标管理活动。其中,监察部门对收集的数据要反复核实,必要时应请有关权威部门认证,防止出现差错。

        过程参与监察部门为了充分保证监察对象正确履行职责,有效防止和控制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直接参与招投标活动,在活动过程中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而监察部门在此过程中需要保证其监察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只是参与过程,而不能代替、包办和执行业务部门的具体工作。

        评价审核 这是指监察部门对招投标管理活动的效益、效率和效果进行审核,以评价其管理效能的方法。即对企业招投标管理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使用状况,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所达到的预期效果进行比较,进而给出评价

        .3 突出招标、投标环节的检查和监督 在招标活动过程中,监督人员应通过检查项目审批程序、招标或谈判文件等,审查招标项目是否是公司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标;可以不招标的项目是否通过审批,更重要的是多渠道掌握不招标项目或谈判项目的相关信息,防止招标单位将项目以化整为零或拆分的方式,逃避招标。此外,还要检查招标文件的制作是否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设有标底的项目,是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标底在开标前保密。监督人员应通过全程参与,及时与招标人就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及时提出有效意见,对于出现的违规操作,予以当场制止。

        开标过程中,监察人员参与开标会议、宣读招投标纪律,并进行现场监督。评标过程中,当评标专家进入评标现场后,监察人员将评标纪律和保密要求作为评标工作手册内容,随评标工作手册一起发给每一名评标专家。同时,开标过程的保密措施和执行情况。最终定标阶段,招投标部门要将附有评标结果、评标说明及招投标书说明等信息的资料报送监察部门进行审核和备案。在具体监察中,监察人员获取招投标文件、会议记录、开标记录等有关文件资料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确保招投标工作的“三公"原则。

        5.4 加强招标后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的监督 招标结束后,监察部门应继续对中标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实行跟踪式的监督检查。一些企业往往比较重视招标的过程控制,却忽视了对招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在没有监督控制的情况下,随意变更招标结果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并不符合招标文件或者与招标会议上所承诺的内容不一致;合同执行情况与合同所规定的条款不一致,如交货期、数量、质量的验收及服务等未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等。这导致招投标仅仅流于形式,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因此,应重视事后监督,对合同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并监督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否有非法转包、分包问题,是否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在开展招投标检查效能监察工作时,应努力做到“监察一批项目,堵塞一些漏洞,完善一套制度,推进一项工作”。结合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对企业的管理制度进行重新审查,关注制度的完善性、系统性,修订并完善如《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物资采购制度》、《工程招标制度》等一系列企业内控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规范员工从业行为,规范物资采购、工程招标监督,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自律机制,从源头上铲除滋生腐败的条件和土壤。

     束语

招投标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在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领域管理的一大进步,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由于执行不到位和配套措施的不完善,仍然不能根治腐败和商业贿赂行为,招标过程的廉政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必须正视问题,认真开展廉政风险点分析,制定相应对策,完善工作机制和加强全过程管控。只要制度执行到位、风险点找准和监督到位,相信招投标这一制度法律制度一定会取得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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