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文档网

聪明文档网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 首页> 民法(1)

民法(1)

时间:2020-03-24 18:23:30    下载该word文档

民法重点(胜利欧巴版)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非财产性、专属性,人格关系具有固有性)

民法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案例)

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有价证劵)

权利能力特点:平等性、普遍性、不可剥夺性、不得抛弃

行为能力特点:1、是能够以自己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2、不具有普遍性 3、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因和程序作出限制 4、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基础

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宣告死亡及其撤销的法律后果

宣告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 2、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3由人民法院宣告

法律后果:从法律上看,自然人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其财产要由其继承人继承,债权人有权要求其继承人清偿债务。根据《民法通则》第24条的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仍然能够独立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撤销条件:1、确定宣告死亡人仍然生存 2、必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必须要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宣告

法律后果:撤销死亡宣告后,财产关系应当恢复原状,但人身关系不能自动恢复。不管是因为继承、受遗赠,还是其他原因取得财产,都应当向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返还财产,原则上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应当做出适当地补偿。但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配偶没有再婚,婚姻关系可以自动恢复,如果配偶结婚,即使结婚后又离婚或配偶死亡,也不得因为撤销死亡而宣告自动恢复婚姻关系。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子女的,父母子女间的义务应当恢复,但子女已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其收养关系则不得单方解除。

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基本分类:公法人和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特点: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随着法人的成立而存在,终止而消失。

2拥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也即拥有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特点:与其权利能力的同时性、一致性,以团体意思为前提

法人与自然人的关系

自然人

法人

属性

自然的、无目的性、主体性

法定的、目的性

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始于成立,终于解散

行为能力

因意思能力而异

因设立目的而异

责任能力

与行为能力一致

有责任能力

人格权

无限人格权

有限人格权

民事责任

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

精神损害

存在

不存在

住所

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共同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诺成法律行为: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

实践法律行为: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交付标的物始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民间保管、民间借贷、定金、质押等行为。

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效力(重点 P106

一般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效力的类型(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未生效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已经成立且已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 类型: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

效力待定的民事权利: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类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债权同意欠缺的债务转移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类型: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

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涉及三方法律关系(本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授权关系、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效果承担关系) 2、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行为 3、代理人在从事代理行为时,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4、法律代理的效果由本人承担

代理权行使的一般原则: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从事代理行为 2、代理人必须按照诚信原则从事代理行为 3、代理人必须亲自从事代理行为 4、代理人必须正当行使代理权

代理权滥用的禁止:1、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 3、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P134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 2、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权利外观 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

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在符合表见代理的情况下,表见代理人所从事的代理行为应直接归属于本人,即本人应受到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的约束

狭义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上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外观的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的效力:1、本人的追认权和否认权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请求权(合同之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

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请求权:1、基于人格关系发生的不作为请求权 2、基于身份关系发生的请求权 3、物权请求权 4、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5、基于投资关系和存储关系的请求权

诉讼时效的期间: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 身体受到伤害、出售不合格商品未声明、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中断的事由:1、提起诉讼 2、权利人主张权利 3、义务人认诺

诉讼中止的事由:1、不可抗力 2、权利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的,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直接后果:应当采纳抗辩权发生说,即时效届满的主要后果是使得义务人产生拒绝履行的抗辩权。援引时效抗辩所产生的后果:对义务人而言,可以拒绝权利人的请求,将其义务转化为自然之债,但实体权利与诉权均不消灭。对权利人而言,其权利已转化为一种自然权利。对法院而言,时效只能由当事人提出而不能由法官依职权主动审查。

赵建福补充版

民事法律事实: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事件和行为(行为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事实行为如拾得遗失物、)

区分各种类型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由三要素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有价证券)

民事权利的分类及其保护: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的权利(如股权、继承权、著作权)

绝对权: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以实现,并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

相对权: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权利人只能对抗特定的义务人的权利

比较绝对权与相对权

1、从义务人的范围来看,绝对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而在相对权中,权利人和义务人都是特定的。

2、从权利义务是否对应看,绝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但并没有相应的义务,但在相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常常具有相对性。

3、从是否具有排他性来看。

4、从权利遭受侵害的补救来看,绝对权遭受损害的补救,首先应当考虑恢复原状,难以恢复原状时或者根据权利的特别要求,转换为赔偿损失。而对相对权的侵害,通常是采用损害赔偿的补救方式。

形成权: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类型:解除权、撤销权

请求权: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种一方要求他方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类型: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

抗辩权: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主张

类型:消灭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

支配权:指直接支配客体,并享受一定利益的权利

类型: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

简述法律行为特征:

1、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行为

3、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4、法律行为是产生一定私法效果的行为

简述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应当包括行为人(当事人)、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内容(标的)

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从事的行为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民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从事的某种民事行为

乘人之危订立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为难之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

简述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的区分意义

1、在于确定某些法律行为的性质

2、在无偿法律行为中,单纯给予利益的一方原则上只应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

3、主体要求不同(赠与没有行为能力的限制)

4、法律的适用不同

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确定:

公民出生时间的确定标准——公民的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出生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公民死亡时间的确定标准——公民死亡分为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自然人在医院死亡的,以死亡证明上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宣告死亡的时间以法院宣告死亡的日期为自然人的死亡时间。

简述宣告失踪的构成要件:1、必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事实。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如果公民在战争期间不落不明的,应当从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起算。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简述宣告死亡的构成要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四年、事故发生或战争结束满两年) 2、必须要由利害关系人提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申请撤销不受其顺序限制}

3、必须要由人民法院作出宣告

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及其异同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同:两者的权利能力都是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都是从出生或成立时发生,从死亡或停止存在时消灭。异:1、法人不享有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法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 3、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其章程和目的的限制

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及其异同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同:公民的行为能力与法人的行为能力都是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异: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时间上是一致的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的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其不同于单个自然人意思的团体意思为前提的(也是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法人的成立条件: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特征:1、独立的名义 2、独立的财产 3、健全的组织机构 4、独立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指依靠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同时也有义务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障企业的合法经营。如果进行非法活动,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 简述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区别

* 合伙的债务承担

* 合伙关系中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 法人合并、分立后的权利和义务承继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健康权享受最高而能获致之健康标准,为人人基本权利之一。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并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他人违法侵犯的权利。肖像权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一般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

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性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复代理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

权利外观:指本人的授权行为已经在外部形成了一种表象,即能够使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已经获得了授权

无权代理的情形:1、未授权之无权代理。指既没有经委托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人民法院或者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代理。 2、越权之无权代理。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而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指代理人因代理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代理事务完成甚至被解除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活动。

比较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异同:

第一、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如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之10年期间。

第二、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第三、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并不使不行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使权利本身消灭。

第四、期间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第五、期间是否可变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第六、法院是否可依职权主动适用不同。诉讼时效之经过必须经享有时效利益之人为主张之后法院才可适用之;除斥期间之是否经过,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调查而适用之。

简述时效制度的功能: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 2、维护既定法律秩序的稳定 3、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并及时解决纠纷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免费下载 Word文档免费下载: 民法(1)

  • 29.8

    ¥45 每天只需1.0元
    1个月 推荐
  • 9.9

    ¥15
    1天
  • 59.8

    ¥90
    3个月

选择支付方式

  • 微信付款
郑重提醒: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码支付(元)

订单号:
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

常用手机号:
用于找回密码
图片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短信验证码:
新密码:
 
绑定后可用手机号登录
请不要关闭本页面,支付完成后请点击【支付完成】按钮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