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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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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陕师校发〔201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发展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各方面协调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条 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按四年制制定培养方案。在校修读年限一般为四年,最长修业年限一般不超过六年,休学时间计入在校修读年限。

第三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但一般不超过最长修业年限,修业六年期满,仍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作结业处理。

三章 入学与注册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时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学生,应以书面形式,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有效证明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不请假而未按时报到(除因不可抗拒的正当事由外)超过两周,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体检时,发现患有疾病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由本人申请,校医院提出意见,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离校治疗,治疗期间的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两周内不办理的,取消保留入学的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痊愈者,可于下一学年开学前在学校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持健康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的证明,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经校医院复查身体合格,随下一年级的新生(若无相同专业,可调剂到本院相近专业)重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经复查身体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如在被录取后应征入伍,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入伍新生须在当年新生报到时间起一个月内,持本人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县级征兵办出具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入伍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来办理的,可委托他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逾期则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应征入伍新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后,入学资格保留至退役后两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学校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来校办理入学手续。

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其情况对其予以处理。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认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 复查合格取得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若遗失,由本人写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先在校报进行挂失,再到教务处补办。学生证仅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不得私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不得一人持有两证违者,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条 每学年开学时,所有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未缴费者不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应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院(部)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由学院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病假凭医院证明,事假需要家长的函件)。否则,以旷课论处。在校外实习学生,应按规定时间返校,并在返校一周内办理注册手续。所有学生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或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凡由于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不予注册。

四章 考勤与纪律

十二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获准免修者除外)。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情节轻重及其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请假与审批手续如下:

1. 病假:学生因病不能参加学习时,需持医院证明,及时办理请假手续。因病缺课当日不能请假的,要在三日内补请假(请假或补假如本人确实不能办理,可委托其他同学办理)。病假在一天以内者由班长批准;三天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两周以内,经班长、辅导员同意,由主管领导批准;两周以上,经班长、辅导员、主管领导同意,院长批准。

2. 事假: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必须事先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要提交请假证明,经批准后才可以离校。请假三日以内,须经班长同意,辅导员批准;一周以内者须经班长、辅导员同意,由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者,经班长、辅导员、主管领导同意(社会调查、野外实习、教育实习期间,由带队教师审批),院长批准。

3. 各学院办公室应及时将学生请假情况通知任课教师。

十三学生请假期满回校上课时,应向学院销假。如不能按时返校销假,必须写信(或其他形式)申述续假理由,委托班长办理续假手续办法与请假相同。

学生办理请假手续时,必须先向班长领取《陕西师范大学学生请假申请表》认真填写,送领导审批后交学院办公室存查。

十四条 各班班长负责本班学生的考勤工作,按照规定认真填写《陕西师范大学学生考勤簿》,学院办公室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学生考勤工作,及时了解学生缺课情况,做好记录,经常向学院领导汇报学生考勤情况。对无故旷课的学生,及时进行教育和处理。

十五条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学习;请假期满,逾期不归或续假未获批准;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均按旷课处理。

十六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无故迟到、早退三次或旷课在一天以内,给予批评教育;迟到早退屡教不改或旷课在10节(不含10节)以内,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旷课超过10节(含10节),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都应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八条 必修课和专业限定选修课一般采用考试方式,其它选修课一般采用考查方式,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的特点,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实际操作、写小论文等形式。采用何种方式由学院确定。必修课程的考核一般在每学期最后两周进行,选修课程的考核一般在课程结束时进行。

第十九条 专业必修课考核不及格必须重修;公共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实行补考。重修时,由学生本人向学院申请,由学院具体安排上课班级,并随班参加考核。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及格可重修也可改修。改修课程及最后一次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档案,原考核成绩作废。

二十 学生重修课程与所修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经学院批准,重修课程可以申请免听一些课时(不得超过总课时的二分之一),但应完成全部作业并参加平时考核。

二十一学生在修读某门专业必修课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的资格,成绩以零分计,必须进行重修:

1. 未按时完成二分之一以上实验报告

2. 未按时完成二分之一以上作业

3. 旷课3次(含3次)以上

二十二必修课、通识教育选修课和专业限定选修课和专业任意选修课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

二十三条 学生思想道德的考核、鉴定,应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二十四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评定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考核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应在课程开始后两周内申请免修,经所在学院和公共体育教学单位批准,可以免修该门课程,但应参加学校安排的保健活动。由任课教师根据锻炼情况认定其体育课成绩。

二十五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与记载。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考勤、实验、作业、习题课、课堂及网上讨论、小论文、小测验和期中考试等)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构成,平时成绩不得超过总成绩的30%。考试结束后三天内任课教师应将成绩单和试卷交给学院教学秘书,并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学院办公室在接到成绩单三天后开放成绩查询系统,学生可凭本人帐号在网上查询。学生认为成绩有误,可在一周内向学院办公室申请复查。试卷应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三年。

课程考核成绩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特殊理由必须更改的,须由评定成绩的教师向学院主管领导书面申述更改理由,经学院领导研究同意并签名盖章,报教务处同意后方能更改。

第二十学生应按时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一般不得缓考。若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在考核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主管本科教学的学院领导和开课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学院将学生缓考申请存档,学生将缓考申请复印件送交所修课程任课教师。因病申请缓考应于开考前提交指定医院(县级以上)证明,课程开考后送交的病假证明无效。获准缓考的学生,应按规定及时向学院申请参加重修(补考)

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以旷考论处。凡旷考学生,该次课程考核成绩以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

第二十七 学生应该树立良好学风、考风,严禁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凡考核违纪、作弊,其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批评教育表现良好的,可以根据学校安排给予重修(或补考)机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的,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读的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如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为培养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性,使学有余力的优秀学生得到更大的发展,学校决定实行主副修制。

1. 凡有条件的本科专业均可开设副修专业。开设副修专业的学院必须要制定出相应的教学计划,报教务处审批。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包括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两类。

2. 副修专业总学分须控制在50-60学分。

3. 主修专业成绩优良、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以上的学生,可从二年级开始向开设副修专业的学院提出副修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即可参加副修专业的学习。

4. 学生应从获准副修之日起至主修专业毕业前修满所副修专业要求的总学分。凡符合毕业条件,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修完副修专业要求总学分数的学生,学校向其颁发相应的副修专业证书;凡在规定时间内未修满副修专业要求总学分者,所取得的学分可计为公共任意选修课相应数目的学分。

5. 学生也可通过读书活动,参加指定学院的四门主干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副修专业证书,具体办法见《陕西师范大学大学生必读书目成绩考核办法》第七条。

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三十学生原则上应该在本校(本专业)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本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或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允许其转学或转专业:

1. 确有专长,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2. 因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须提供学校指定的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审核,不能在原学校或专业学习的

3.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

4.休学后复学时学校没有原专业

5. 根据就业制度的改革和人才需求发展的变化以及学生的实际情况,学校可以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6. 文、理科基地班中期筛选时专业须变动的部分学生

7.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予以考虑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均由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按下列要求办理:

1.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经所在学院同意,接收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同意

2.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后、学校研究,在征得接收学校同意后,由两个学校共同向陕西省教育厅报批。

3. 学生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须先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后、学校研究,在征得接收学校同意后,我校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批同意,接收学校向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请、审批;须转户口的,由陕西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的公安部门。

4. 学生转学,应在每学期期末前办理有关的手续;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须于每学年开始前将其思想品德鉴定、健康材料、招生录取审批表及学业成绩寄(交)我校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认为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并在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由校长签署接收函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5.学生因病申请转学的,须提交学校指定的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医院检查结论等医学证明材料。因“却有特殊困难”转学的,应提交由转出学校提供的情况说明和拟转入学校提供的调查结果说明。

6.学生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离校或接收手续。

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转学:

1. 新生入学不满一学期

2.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我校的由低学历层次专业要求转为高学历层次专

3. 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4.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等)

5.拟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在同一个城市的;

6.跨学科门类的;

7. 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

8. 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学、转专业

9. 应当退学

10. 其他无正当理由

三十条 转学、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公共课学分由教务处认定,专业课的学分由学院认定。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未尽事宜,依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

作的通知》陕教生办〔2015〕14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七章 休学与复学

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休学:

1. 经指定医院诊断有病,停课治疗或修养时间占一学期所修学时(学分)三分之一以上

2. 一学期请假、缺课时数超过该学期所修学时(学分)三分之一

3. 自费申请出国留学的

4. 搞科技开发、创办企业或因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5.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6.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保留学籍期限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 休学学生应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户口不迁出学校

2.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3. 休学期满15天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4.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离校疗养

5. 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6. 学生休学期间患病,医疗费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7. 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责任自负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由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 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将本人书面申请等交所在学院,由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 应征入伍的学生复学凭退伍证明和退伍后安置地武装部的证明,到校办理相关手续。

4. 学生休学期满,应由学生本人于当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提交复学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5.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6. 休学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教学班学习;如下一年级无原专业,经学生本人同意,可转入相近专业,编入相应的教学班学习。

退 学

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1.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2.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一个月内不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时经复查不合格的

3. 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在校学习的;

4. 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的;

5.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6.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又无正当事由未注册

7. 受到开除学籍纪律处分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四十一 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有关材料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提交学校处理。

四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四十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以直接送交、书信送交、公示等方式送达本人。学生对退学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申诉程序依照《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工作办法》执行。

从退学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四十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发放到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送交学生本人,并督促其在两周内办理完有关手续并离校。无故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四十五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授予

四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由学校对其作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四十七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毕业鉴定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四十八学生在校修业年限不得超过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6年期满,仍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或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做结业处理,学校发给其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可在下一学年内申请补考、重修或补做毕业设计及论文答辩等,成绩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审定同意后,可授予学士学位,授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结业逾期一年者不能换发毕业证书。需换发毕业证书的结业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学第一周内,向教务处提交原不及格课程学习申请,采取旁听或自修方式学习,随在校学生参加相应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后,可随下一届毕业生换发毕业证书。

四十九 在校学习期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颁发肄业证书。

五十 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按照《陕西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授予学位

第五十一条 学生成绩优秀,在标准学制内能提前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者,可在进入三年级第二学期初提出提前毕业申请,由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审批。获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参加毕业年级教学活动,其学籍列入毕业年级。

五十二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不能修满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时,应在第八学期初向学院办公室提交延迟毕业的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应离校,按结业生处理。

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三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无正式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毕(结)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学校进行初审后,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查后进行修改。

五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陕西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五十五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副修其他专业并达到副修要求者,学校发给其副修专业证书。

五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五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丢失或损坏后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五十条 外校来我校交流学习、联合培养的本科学生参照本

办法执行。
六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

《陕西师范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陕师校发〔2006〕5号)同时废止。

陕西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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