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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时间:2021-04-16 15:41:30    下载该word文档

老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篇一:农村退伍军人补助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 优抚安置局 时间: 2021-07-29 11:13

民办发�z202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z2021�{11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经商财政部,提出如下落实措施。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政策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形式,保证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漏认的问题。

(二)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三)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四)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

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会审认定的依据应为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应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应以个人档案为准。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由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同乡(镇、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建立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并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核查认定工作过程中需要相关人员填写的表格,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作,但表格内容应包括民政部制发的《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附件)中的项目。审定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填入《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统一录入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样,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机制。

三、信息数据的统计

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审批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核实数据,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应于10月30日前将本地区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统计结果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报民政部、财政部,力争在12月31日前将老年生活补助发放到每一名对象手中。

各地在报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信息数据时,连同第二年将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对象数量等情况一并报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制。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摆上即办日程,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稳步实施,把工作做细做实,把好事办好。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这项工作负总责,遇到重大问题亲自抓,敏感问题亲自解决,棘手问题亲自协调处理,切实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好工作经费和工作力量调配等问题,为政策落实提供基础保障;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靠前指挥,全力以赴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具体工作人员要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落实到户,确保政策待遇落实到每一名符合条件的对象身上。

(二)准确把握政策,抓好贯彻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的精神实质、核心内容、基本要求和政策界限,切实理清贯彻落实的思路、对策和措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核查认定工作,做到不错、不漏,严格按政策把这部分人员的身份、服义务兵役年

限、年龄等信息核准。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三)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督促检查。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特别是要把党和政府对这部分人员的关心爱护宣传到位,把他们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要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使落实政策、发放补助的过程变为开展思想教育引导的过程。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

行政区划代码:

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日

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和定期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民办发[2021]1号) 来源: 湖南民政 时间: 2021-11-17 15:58

各市、州民政局:

为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和定期补助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21〕1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和条件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国家实行义务兵役制后入伍,在服现役期间患病(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但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的慢性病)、目前仍依赖医疗辅助维持健康、且严重影响劳动、生活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后生活困难的人员。 二、申报审批程序

1、本人将申报材料提交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所,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所向县级民政部门送审,县级民政部门对材料审定后,到所属市(州)民政部门指定的医院对其提供原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病进行检查。对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且符合带病回乡认定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申报表》(表格式样附后),报市(州)民政部门审批。市(州)民政部门在年度优抚对象数据更新统计时综合上报省民政厅备案。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 (2)户口本; (3)退伍军人证;

(4)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指下列之一:

①退伍档案中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退伍档案中有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取得该医院上级卫生部门书面确认);

②持有个人提出申请之日前六个月内军队体系医院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复印件(须取得该医院上级卫生部门书面确认)。

2、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3、经指定医院检查,在部队所患慢性病已痊愈的,县级民政部门针对医院检查的结果直接签署不予认可的审查意见,并向申请人说明原由。 三、补助发放和经费来源

1、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从批准的下月起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其定期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其经费来源除国家和省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当地财政按有关规定配套解决。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在办理过程中,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限期到指定医院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以核实上述情形。并告知"60日之内不按要求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将取消相关待遇。"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或出现《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从下月起停发定期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故后,按照规定一次性增发六个月的定期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补助费。

4、已享受优抚对象其它补助待遇又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的标准只享受一项补助。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把握条件,规范工作程序,确保政策落实。

本通知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篇二:农村退伍士兵补贴通告

农村退伍士兵补贴通告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110号)]精神和《省民政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自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结合我区实际,特此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兵龄按实际服义务兵年限确认,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年10月入伍,年12月退伍,实际服役时间为5年零2个月,计算兵龄时则按6年)。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时间,自满60周岁的当年起(如:年出生的,则为2021年元月份)开始发放,入伍时间以档案中《入伍批准书》人武部盖章时间为准。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镇街和区民政局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政策宣传。各镇街、村(居)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形式,保证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相关对象在外地的,应及时通知本人,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漏认的问题。

(二)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必须完整填写《市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表》(详见附件)。

(三)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原件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区民政局;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四)会审认定。区民政局应成立核查认定专项工作小组,对各镇街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区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各地不得擅自认定,在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的同时,应逐级请示,避免因政策不统一,引发新的矛盾和攀比,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会审认定的依据应为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应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应以个人档案为准。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由镇、街道民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同镇街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五)建立档案。区民政局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并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要认真填写《市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表》中的所有项目。审定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统一录入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样,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机制。

三、相关部门职责

1、区民政局要做好落实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这项工作的牵头协调、审定上报等工作,并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2、区武装部要做好59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的查档工作。

3、区人事局要认真查核区民政局提供的普查登记审定名单中是否含有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认真查核区民政局提供的普查登记审定名单中是否含有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5、区财政局要做好区民政局提供的数据复审工作及经费的保障工作。

四、信息数据的统计

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审批工作结束后,区民政局要及时统计核实数据,并抄报区财政部门复审后,并于10月10日前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各镇街报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信息数据时,连同第二年将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对象数量等情况一并报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各相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切实加强领导,建立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抽调以优抚干部为主的精干力量,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落实到户的措施,确保政策待遇落实到每一名符合条件的对象身上。

(二)准确把握政策,抓好贯彻落实。各镇街、村(居)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核查认定工作,做到不错、不漏,严格按政策把这部分人员的身份、服义务兵役年限、年龄等信息核准。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落实过程中遇到把握不准的问题,要认真吸取参战认定工作的经验教训,及时请示报告,做到与全省统一,防止攀比。

(三)加强宣传教育,加大督查力度。各镇街、村(居)及相关部门要增加工作透明度,通过各种形式把党和政府的关怀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要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使落实政策、发放补助的过程变为开展思想教育引导的过程。要加大督促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篇三:老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政策问答

部分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核查登记

和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问答

一、此次核查登记的范围是那些?

答:为提高核查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此次核查登记的对象是:从今年起5年内满60周年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即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享受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条件是什么?

答: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正式颁布实施时间为准)实施前入伍; 二是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三是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三、如何界定农村籍退役士兵?

答:农村籍退役人员界定为两类对象:一类是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另一类是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但上述人员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四、年满60周岁(含60岁)如何界定?

答:是指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满60岁的,除今年从8月1日起开始发放生活补助外,以后均从满60周岁的当年1月份开始发放生活补助。

五、2021年年中去世的符合条件的对象是否属于核查登记的范围?

答:2021年8月1日前去世的不登记;2021年8―12月之间去世的登记。

六、如何确认农村籍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

答:按年计算,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算头算尾。举例:张三,1967年12月入伍,1970年1退伍,他的服役年限为4年。

七、农村籍转业志愿兵能否享受生活补助?

答:对于转业志愿兵,其服义务兵的年限可计算为享受生活补助年限,但转为志愿兵后的服役年限不计算在内。

八、核查认定对象身份的原则是什么?由谁负责核查认定?

答:属地管理原则,即由对象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九、核查认定对象身份的工作分几个阶段完成?

答:共分五个阶段完成,依次是:政策宣传、个人申报、初审把关、会审认定、建立档案。

十、符合条件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如何申请?

答: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表》。

十一、村、乡两级基层组织如何进行初审把关?

答:村(居)委会对相关人员的申请材料首先进行初审,然后报乡(镇、街道)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

签署意见后,将《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十二、县级民政部门会审认定的主要工作流程是什么? 答:首先组织专人对乡(镇、街道)上报的人员集中进行身份核实,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在“县级民政部门审定意见”中填写“符合条件,同意享受老年生活补助”。公示期间和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组织专人再进行调查核实。最后组织专人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填入《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为下一步录入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做准备。

十三、会审认定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答: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十四、如何认定申请人的实际年龄和服役年限?

答:年龄认定以身份证为准;服役年限认定以个人档案为准。

十五、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如何认定其身份?

答:由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同乡(镇、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十六、县级民政部门如何为申请登记人员建立档案?

答:一人一档。(一)纸质档案:一般包括身份证复印件、退伍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个人相关档案资料复印件、会审纪要、《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表》

(二)电子档案: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信息填入《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为后期统一录入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准备。

十七、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标准是多少?

答:从2021年8月1日起,按照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发放10元老年生活补助。举例:张三,今年62岁,服兵役4年,每月发放老年生活补助40元。

十八、已经在民政部门享受抚恤补助的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享受老年生活补助待遇?

答:不能享受。

十九、享受低保待遇的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享受老年生活补助?

答:可以享受。

二十、已享受农村养老保险的60岁以上的退役士兵能否享受老年生活补助?

答:可以享受。

二十一、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目前已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待遇的退役士兵能否享受老年生活补助?

答:可以享受。

二十二、60年代精简退职和“五七”职工中的退役士兵

能否享受老年生活补助?

答:60年代精简退职人员中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可以享受,“五七”职工中的退役士兵若已享受了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则不能享受。

二十三、确认身份的当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照多少个月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答:2021年8月―12月满60周岁的,发放5个月的老年生活补助;2021年以后(含2021年)任何一个月满60周岁的,发放当年全年老年生活补助。

二十四、符合享受老年生活补助的当年去世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是否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答:2021年8―12月之间去世的,发放5个月(8月1日起)的老年生活补助;2021年以后(含2021年)去世的发放去世当年全年的老年生活补助。

二十五、对于农场农工,自己缴纳了养老金的,目前领取养老金的能否享受老年生活补助?

答:可以享受。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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