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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建业务知识讲座

时间:2020-04-17 22:41:57    下载该word文档

党课讲稿:

基层党建工作业务知识讲义

 

同志们:

借此次忠诚主题教育培训的机会,和大家一起共同学习基层党建工作业务知识。

一、关于党的组织机构

作为一名组工干部,抓基层党的建设工作,首先要弄清楚的就是组织设置问题――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包括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

党的中央组织即党的中央一级组织。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书记处;中央军事委员会。

党的地方组织指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自治县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

党的基层组织是指设置在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统称为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确定。按照党章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1)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委)

一般情况下,党员超过100人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委批准,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部分对国计民生影响重大的科研院所、工矿企业、外交外贸机构和边防要塞机关,虽然党员不足100人,但领导力量配备较强的,经上级党委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基层委员会下分若干总支部或支部。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7-9人组成,最多不超过11人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至5年。

(2)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总支)

一般情况下有党员50人以上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委批准,可建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下可分设若干支部,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最多不超过9人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的总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至3年。

(3)党的支部委员会(党支部)

党章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又不足50人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党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最多不超过7人。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至3年。党员不足7名的党支部,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直接选举产生书记一名,必要时可再选副书记一名。

(4)联合党支部

联合党支部是党的基层支部组织的一种形式。由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若干邻近单位的党员所组成。联合党支部执行党章规定的党支部的作用、任务和职能。

(5)临时党组织

临时党组织是为执行某项任务或参与某项活动而临时组建的党组织。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经区县或相当于县以上党委决定,可以成立临时党组织。临时党组织的负责人,由决定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临时党组织的职责与党支部(总支、党委)职责不同的是,支部(总支、党委)委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发展新党员,办理预备党员转正手续,决定对党员的处分等,但临时党组织没有这些权利,只能将有关情况提供给原单位的党组织。临时党组织随临时单位的撤销,经批准其成立党的委员会批准,停止其工作。

基本任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包括

1、宣传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2、组织党员学习

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4、密切联系群众

5、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

6、好发展党员工作

7、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8、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揭露违法犯罪行为等八个方面 

关于党组的概念:党组不是一级党委,是上级党的委员会在非党组织中的派出机关。党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的委员会指定,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的委员会的领导,代表上级党的委员会指导本机关和直属组织内党的工作。这是党组的特殊性质。

党组与党委的区别?

 (1)党委是按照党章规定,由全体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而党组则是由批准其成立的党委指定的。

 (2)党委可以直接接收或批准接收党员,而党组没有这个权利。

 (3)党委可以直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党组一般不能直接决定或批准党员的纪律处分。

  (4)党委可以召开党代会(党员大会),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而党组一般不能召开这些会议和选举出席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5)党委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党的上级组织的领导,而党组则不是一级党委,必须在批准它成立的党委领导下工作。

基层组织设置的程序:

基层党委设置的工作程序

(1)向上级党委写出书面请示。请示的内容包括:说明本单位党员人数、分布情况;要设立党委的理由;说明计划下设总支、支部数;设立党委委员的人数。

    (2)接受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的考察。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在接到新成立的或调整组织设置的单位的请示报告后,要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了解其所提出的理由是否充分,领导班子的人选是否具备条件,班子的人员构成是否合理符合《党章》的有关规定

    (3)上级党委召开党委会讨论审批。

(4)上级党委下发设立党委的批文。批文内容包括:组织设置形式;党委组成名额。

    (5)申请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

    (6)向上级党委报告选举结果。报告内容包括:选举工作情况;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委员名单。

    (7)经上级党委召开党委会研究批准后,展开工作。

(总)支部设置的工作程序

    (1)向上级党委写出建立党(总)支部的请示。请示的内容包括:建制单位的工作性质、人员数量等简要情况;现有正式党员、预备党员的数量,建立党支部的依据和理由;所建党支部的性质;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人数和委员设置方案等。

    (2)上级党委批准建立党支部以后,应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

    (3)召开党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并对委员进行分工。

    (4)向上级党委写出党支部委员会组成的请示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选举支部委员会的依据;支部委员情况、候选人名额与应选人名额差情况、选举结果等;党支部委员会选举书记、副书记的名单以及党支部委员的分工情况。

    (5)上级党委批复后,党支部委员会开始工作,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关于发展党员工作:

发展党员必须在坚持党员标准的前提下,严格按党章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严格“四制”(票决制、公示制、审查制和责任追究制发展规定。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主要应经过个阶段26步。

第一阶段: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阶段

算起来,一个普通人成为一名中共正式党员,要经历五种角色的变化,在第一阶段里面,就有两种,我这里一边介绍步骤,一边结合讲一些注意要点。

1、申请人向党组织自愿提交入党书面申请(注:这里是发展成为党员的第一个角色――申请入党人。凡符合党章第一条规定,自愿向党组织正式提交书面入党申请的人,都称作“申请入党人”。这一角色,关键有两点:一是是否符合规定,二是是否自愿提交申请书

2、党小组推荐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或支部大会审查同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确定1-2名正式党员为培养联系人(注:经过这个环节,申请入党人就叫做入党积极分子了,一旦审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应逐人建立档案。思想汇报、考察材料、本人说明等各种材料要及时装入档案,妥善保管。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就进入考察期,考察期满一年以上,支委会才能讨论确定其为发展对象。

3、填写《要求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报上级党委备案。

4、培养联系人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定期向党支部书面汇报思想认识和表现情况。

5、党支部提出重点进行培养教育、近期发展计划报经上级党(工)委审查同意。

6、经支部推荐,基层党(工)委审批,报区委组织部参加全区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注:没有参加培训的原则上不能发展为预备党员,关于这个程序,我说明一下,我区要求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育班成绩合格、满一年后方能发展入党,中央其实并没有这个时间上的硬性规定,但这些年来我区一直形成了这个惯例。为什么会有这个要求,主要源于前面提到过的要求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考察满一年以上才能讨论确定其为发展对象。在我们实际的工作中,很多支部把前面很多程序简化了,没有按程序办,有的今年递交申请,马上送训,当年就发展入党了,很不严肃,所以,我们组织部为了能够严格把好一年考察培养期的关口,提出了送训后满一年才能发展的硬性要求。

阶段:预备党员的接收阶段

7、经党小组推荐、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研究决定,确定为发展对象,上报上级党委同意。(注: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认为基本上具备了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称为“发展对象”。在确定为发展对象之前,应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作好完整的会议原始记录,参会群众一般不少于8人。

8、对拟发展对象进行组织考察包括政治审查和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政审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等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后,要形成综合性政审材料。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后要分别形成党员、群众座谈材料;

9、党支部将拟发展对象有关材料报上级党组织

10、基层党(工)委派两名以上正式党员对发展对象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方可继续发展。

11、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为入党介绍人。(注:为什么要正式党员?因为预备党员要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在党内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不能作入党介绍人。为什么要两名介绍人?一方面是为了使党组织对被介绍人的了解更加全面、客观,避免片面性,有利于保证新党员的质量,另一方面是不致因一名介绍人的变动而影响党组织对申请入党人的考察,有利于工作的连续性。入党介绍人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由党组织指定的,要经本人同意,不能硬性指派。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因为培养联系人对发展对象了解、熟悉,有利于培养教育的连续性

12、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和撰写个人自传(此项程序我区调整到组织部预审后填写)

13、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按程序讨论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人数半数以上方算通过)并形成决议(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决议。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①发展对象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并宣读《入党志愿书》;②入党介绍人发表意见;③支委会报告审查和征求意见的情况;④与会党员发表意见;⑤发展对象对讨论情况表态;⑥党员表决时,要求采取投票的方式进行,且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才能作出同意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⑦作好记录,到会党员签名。召开支部大会应注意的问题:①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不足应到会人数的一半,不能开会;②申请人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大会;③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支部大会以后,党支部填写“党支部决议”,填写决议时应注明应到和实到正式党员、预备党员人数,得赞成票数、得不赞成票数以及弃权票数等,发展对象的主要优、缺点,通过决议日期,并由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14、将决议结果及其所有材料上报上级党(工)委并公示。(注:公示内容包括新发展党员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籍贯、职务等基本情况和党支部大会讨论意见,受理群众意见的方式、时间、地点等公示期为5-7天

15、公示期满后,基层党(工)委对拟发展对象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党组织预审,也就是报组织部基层办。[一共包括10类材料,即《发展新党员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表》(一式两份)、入党申请书、本人自传、党员座谈材料、群众座谈材料、支部考察综合材料、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政历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资料、表决汇总票、公示结果等]

16经研究审核无异议后,组织部在《发展新党员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表》上签署意见。

17、党委集体审批(注:这个环节之后,发展对象即成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个月。填写“党委审批意见”时要写清楚被批准的预备党员的预备期起止时间从党支部讨论通过之日算起

18、党支部与预备党员谈话,通知新党员预备期起止时间;

19、组织预备党员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阶段:预备党员教育考察转正阶段

20、培养考察预备党员,期间,党组织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参加党内活动

21、预备党员每半年向支部书面汇报一次,入党介绍人每季度向支部报告一次考察意见;

22、预备期满,预备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应在预备期满前提前一周或半个月

23、支部组织考察。党小组提出意见,并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形成党员、群众座谈材料,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支部考察综合材料,提交支部党员大会。

24、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并进行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作出决议(注:决议的内容包括预备党员表现,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对预备党员提出的意见、希望,大会表决的情况及结果。对于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对于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的资格)

25、上报基层党(工)委,由基层党(工)委对拟正式党员进行公示进行集体审批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查。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到这一步,才完成了从一名申请入党人到中共正式党员的全部程序,成为一名正式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有关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

关于组织关系的接转: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按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一共有三种,一种是转移和接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另外两种是转移和接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

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

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证明信一般只限在六个月内使用。持党员证明信的正式党员,其组织关系没有转移,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总的要求是: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使用统一式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应在介绍信和存根上注明有效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加盖公章,并在介绍信和存根的连接部位加盖骑缝章。介绍信的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应超过3个月。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自已携带,不能自己携带的,应由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丢失的处理

    党组织应教育党员妥善地保存自己所携带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一旦丢失,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接转单位在接转时,要对介绍信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证明信的处理

党员自带组织关系应及时转移。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一种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对于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责任。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其中超过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如系经办人工作不慎造成的,要对经办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由开出介绍信(证明信)的单位另行补转。

关于党费的收缴。

中共党员必须按时向党组织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党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具体标准: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工作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2.在乡镇机关工作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村干部中的党员,在“两新”组织中就业的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1元。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以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6.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7、党员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党员因病、外出等特殊情况不能直接交纳党费的,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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