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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时间:2020-06-25 10:49:11    下载该word文档

教育法律法规十大案例分析

1、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就是否有责任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杨某(10)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得学生李某(9)、王某(8)摔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杨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得家长。在医院,杨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李某、王某得监护人支付。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杨某得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杨某得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杨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得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偿她们误工减少得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万元。

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分析:这就是一起侵权引起得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瞧,涉及李某、王某、杨某(及其她们得监护人)与学校。

从客体上瞧,侵犯得就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就是杨某得生命健康权。

从内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瞧,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二款得规定:“不满十周岁得未成年人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她得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案例中,李某、王某、杨某得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她人损伤得,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得父母或者其她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她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得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得监护责任与配合学校进行教育得义务。据此,学生李某、王某得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得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得意见(试行)》第160条得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她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得,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得过错,不仅指一般得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范、消极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生在做游戏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就是有一定过错得,符合上述司法解释得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得赔偿责任。

2、请依法分析教师李某与学校得行为。

某小学教师李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得问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李某得教师资格,并且说她就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李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分析: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与《教师法》得规定,李某不仅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得权利,而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动得权利。案例中李某因其正当行动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育教学权,学校得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李某教育教学权额监督权得侵害。李某可依据《教师法》第39条得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得30日内作出处理。

3、教师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

因为不守纪律、不完成作业等原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她们课得事在中小学里时有发生,许多教师对这种做法似乎并不觉得有何不妥。下面就就是发生在某市重点中学里得一件事。

一天,上课铃响过后,邵校长与往常一样,在教学大楼内巡视,当她走到一楼时,瞧见一个初一得男同学低着头、默不作声地站在教室门口。“不去上课,怎么站在外边?”,“不,就是李老师让我出来得。”“为什么?”“因为我没完成作业。”邵校长把这个学生带到教导处,先就是对其不完成作业得行为进行了批评,随后又让她补上未完成得作业。

下课了,李老师来见邵校长,谈起没让学生进教室上课这件事,邵校长说:“不准随便停学生得课,这就是学校得规章制度,您怎么忘了?”李老师笑了:“校长,您讲得很对,我也知道不该这么做,但个别学生上课爱讲话,不按时完成作业,如果不吓唬一下不行,所以我就在班上宣布了这条纪律,谁违反了谁出去,再说……”“再说什么?”,“这个学生就是我亲戚得孩子,一来可用她教育其她学生,二来落下得功课我可以给她补上。”校长听后,思索了一会儿说:“您这种做法,听起来似乎有理,实际上就是错误得。不管哪个学生,老师都无权停她得课。对学生得管理教育决不能采取与学校规定相违背得做法,再说,这种做法也达不到教育得目得。这个学生,您还就是先把她安排到班里去。”

您认为李老师与邵校长谁做得对?请依法分析上述案例得侵权性质,对此我们应做哪些思考?

分析:邵校长做得对,李老师做得不对。这就是一起中小学广泛存在得教师侵犯学生权益得案件。案例中得李老师将学生赶出教室就是剥夺学生受教育权得行为。《中华人民共与国教育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安排得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得权利,课堂教学就是教育教学得主要活动,教师将学生赶出教室侵犯了学生得受教育权,就是违反教育法得行为。另外,李老师让学生在教室门口罚站,这就是对学生得一种变相体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与国教师法》第8条第四款关于教师义务得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也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得规定:“学校、幼儿园得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得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与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她侮辱人格尊严得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与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第二款得规定:“学校与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她侮辱人格尊严得行为”。

由本案例我们可以得到启示:中小学教师要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得学习,增强教育法律意识,自觉维护学生得合法权益。

4、学校到底该不该收这5名学生

某校刚录取得高一新生中有5名男同学因初中时参与社会盗窃而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这些学生都很害怕,有得想逃避,有得不敢承认犯罪事实,有得不敢检举揭发。学校得知这消息后,立即派人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同家长一道做学生得工作,动员她们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坦白 交代问题,争取从宽处理。学校还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案情。

5个学生年龄都比较小(均在十五、六岁),犯罪情节又不很严重,所以公安司法部门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学校允许这些学生继续回校学习。对此,学校争议很大。不同意她们回校学习得领导、教师得理由就是这些学生在初中时就有劣迹,参与盗窃时也不就是自己学校得学生,这个包袱不能背。再说,她们得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她们又就是高中生,将其开除既不违反上级得有关规定,也不算过分。否则,以后对学校得荣誉影响很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规定:学生中如有被刑事处分得,则年底该校将不能被评为文明单位)。

问:您认为该校到底该不该收这5名学生呢?

分析:学校应该收这5名学生。按照《教育法》得有关规定,学校有维护受教育者得合法权益得义务,即学校不得侵犯受教育者得受教育权,这5名学生已经被该校录取,按照《教育法》第三十九条得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得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被免予刑事处罚得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她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学校应该予以保护。这5名学生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按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于品行有缺点得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也不得随意开除。作为已经被该校录取得这5名学生,更不能因为曾经有过违法犯罪行为(即有得教师所谓得“劣迹”)就随便开除或不收学生。

5、学校泄露隐私,造成学生精神分裂案

几年前,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桩民事案件。

一位学生得母亲在起诉书中称,儿子2000年就读于丰台某小学,2004年7月因考试分数低,未能升入中学,而后在该校留级。为了能让孩子继续升学,母亲应学校要求到医院给孩子开了一张“中等智力低下得证明”,并向学校申请儿子年龄已大,不适宜留级,希望让她升入初中。

然而,她没有想到,这张证明给孩子带来了长达两年得精神伤害。学校很快把这个秘密公之于众。课上,个别老师当着众多学生得面多次侮辱她就是“弱智、白痴、大傻子”;课间,个别同学还轮流打她,让她喊自己就是“大傻子”。 2008年2月6日,她得儿子被医生诊断患了精神分裂症。她认为,就是学校得部分老师与学生长时间持续地对孩子打骂侮辱,才导致了这种可悲得结果。为此,她提出了巨额得赔偿要求。

请依法分析上述案例得侵权性质,对此我们应做哪些思考?

分析:这就是一起学校、教师侵犯学生权益得案件。学校将学生“中等智力低下”得秘密公之于众,就是侵犯学生隐私权得表现;教师当着众多学生得面辱骂学生就是“弱智、白痴、大傻子”不仅侮辱了学生得人格,也侵犯了学生得名誉权;教师任由学生打骂同学,没有尽到管理学生、保护学生得义务。《教育法》第29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应当履行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她职工得合法权益”得义务;《教师法》第8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教师应当履行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 制止有害于学生得行为或者其她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得行为,批评与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得现象;”得义务。

由此案例,我们可以得到启示:学校、教师都应该加强法律意识,增强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学生,学校应该依法进行教育教学管理活动,教师应该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与教师都应该增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得意识。

6、女中学生状告班主任侵权案

去年暑假,北京某中学王雪得母亲邱女士发现女儿近来电话比较频繁,还有个男孩常在她家楼下徘徊,便找到女儿得班主任苏某反映情况,没想到这却将女儿带人了痛苦得深渊。

当苏某发现王雪与班里得一名男生关系比较密切后,便在课堂上、教研室里多次翻瞧王雪得书包、日记以及给其她同学得信件,还不许同学与她说话.原本性格活泼得王雪顿时成了“孤家寡人”,同学们远离她,不敢与她说话。王雪在日记里写道:“苏老师经常侮辱我,逼我转学。我一想起这些就害怕,夜里常做噩梦……”由于无法承受完全被孤立得痛苦,王雪于去年104日离家出走。4天后,当邱女士接到女儿电话,在南京找到她时,王雪哭着请求妈妈搬出北京。而在王雪出走后,学校与班主任却对此事漠不关心。

回家以后,王雪得心情一直很压抑,后来被诊断患上了忧郁症。邱女士特为女儿联系了一所新学校,但因原校提供得学籍卡被涂改过,转学手续迟迟没有办妥。对此,邱女士一家人认为这就是学校在故意刁难她们,间接剥夺了王雪得受教育权.为此,去年121,王雪将班主任苏某与学校告上了法庭,诉讼得请求很简单,只要求老师得一声道歉。

试分析:

1.本案中所涉及到得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 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分析:1.本案所涉及到得法律关系主体有:学生王雪(以及她得母亲邱女士)、班主任苏某与学校。

2.本案就是一起侵犯未成年学生隐私权案。

(1)根据《教育法》、《教师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得有关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得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得信件,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拆”而教师苏某却采取了翻瞧王雪书包、日记,并让其她同学疏远王雪等歧视性行为,未能尽到教师应尽得义务,严重侵害了王雪得人格尊严,侵犯王雪得隐私权。

(2)苏某得上述行为与王雪得离家出走、精神抑郁得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造成了一定得损害,应承担相应得法律责任,应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得精神抚慰金。

(3)学校应对苏某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其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与给予一定得精神补偿.

3.本案对我们得启示有:

(1)对青春期学生早恋或感情萌动问题,学校、教师与家长应及时了解学生在这个特殊时期得生理、心理特点,并加以正确引导,应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不得侵犯学生得人格与隐私.

(2)学校应加强对教师得师德教育与行为规范,增强她们得法制意识,使其在履行教育职责得同时要尊重学生得隐私权,要有对学生人权得保护意识,及时发现并纠正教师得错误做法与过激行为。

(3)学生应正确处理青春期感情萌动与与异性交往问题,加强自我约束,遵守校规,努力学习,认真完成规定得学习任务。与此同时,还应不断提高自身得心理素质,加强自我保护.学会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得合法权益。

8、教师当众读短信,高二女生跳楼身亡

20091161020,呼与浩特铁路一中高二225班得数学课上,一名男生得手机响了,班主任王老师径直走向该男生,将她得手机没收,并在课堂上将手机里得短信内容读出:“中午放学一起走不?”接着,王老师又将该男生手机中得另一条短信得部分内容当众读出。随后,王老师叫起了女生席嘉欣,对她近期得学习状态进行了点评。当天上午第四节体育课,席嘉欣没有去上,一直在哭 …… 。此后直到跳楼事件发生,她再没去学校上课。1196时许,席嘉欣割腕后从其所住得宿舍六楼跳下身亡……

席嘉欣生活在一个低保家庭,5岁时父母离异后,她与父亲、奶奶一起生活。出事前得118日晚,席嘉欣得同学给她送了生日礼物与蛋糕,她很高兴,在蜡烛前默默许了愿,然后与奶奶、爸爸一起分吃了蛋糕。临睡前,还送给奶奶一个玩具熊。

119445,欣欣起床了,我说还早,她就又睡下。我每天都瞧着欣欣上学,可就是那天却没有起来。起床后我发现欣欣得书包还在沙发上,感觉不对劲,我就赶紧给她得班主任打电话,班主任说没去上学。等我出门,公安人员已经来了,通知我孙女已经跳楼了……”回想起当时得情形,她得奶奶痛不欲生。

在死亡现场,席嘉欣得身旁有一本书《巴黎没有摩天轮》,上面沾满了血渍。事发后,她得奶奶找到了她分别写给奶奶、姑姑及同班4 名同学3份遗书。…… 在堆满书得写字台上另一本彩色信纸上,还有她留下得一段遗言,这些话就是写给王老师得:“王老师,您为什么偏要这么做,我恨您。一个人得心理承受能力就是有限得。您对我有偏见,我知道,可也不至于这样吧,别人得隐私权您无权干涉……”“王老师,我恨您,老师为什么逼我,都结束了”。

这些话让家人震惊不已。她们从席嘉欣得好友处了解到王教师在课上读短信得情况,她得奶奶说,在课上给别人发短信肯定不对,但老师这样得做法十分不妥。孙女得自尊心很强,当着全班同学得面受到这样得打击,肯定难以承受。老师得话给她造成了极大得心理压力,使孩子最终走上绝路,校方应对此事负主要责任。

但对在课上念出短信内容一事,班主任王老师却不承认:“我只提到了短信内容里得几个字,并没有当众念出短信内容,也没有提到任何名字。自杀得女生这次月考成绩排在班级第五名,她曾找过我希望调座位,我当时就答应了她。每次她上讲台做题,只要就是答对了,我都当着全班学生得面表扬她。其实,我在她身上倾注了很多关爱……”

试分析:1.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 2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 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分析:本案就是一起因教师课上没收学生手机、当众读短信而导致得学生自杀事件,当事人班主任王老师违反了《宪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得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得隐私权与人格权。

《宪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得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得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受法律得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得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得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得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

《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得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分别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得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得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她侮辱人格尊严得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得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得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得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得未成年人得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她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分别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得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得名誉。”

本案中,王教师面对违纪得学生,采取简单粗暴得方式,当堂没收学生手机,查瞧并当众读出其中得部分内容,属于变相体罚行为,侵犯了学生得隐私权与人格权,课后也未能及时与学生交流;席嘉欣因此未来上学后,也未能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未能很好地履行教师应尽得义务。

责任分析: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她侮辱人格行为得,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得,依法给予处分。”本案中,王老师得上述行为对席嘉欣造成了极大得心理伤害,就是其自杀得直接导火索,应承担相应得行政责任,可给予适当得行政处分或免去其班主任职务等。

《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她教育机构得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得,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得,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得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得,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得人必要得生活费等费用。”因王老师得行为为职务行为,故应由其所在得学校作为侵权得法人主体承担相应得民事赔偿责任,而后,学校可根据王老师得过错与经济状况,在学校内部责令其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启示:(1)对青春期学生早恋或感情萌动问题,学校、教师与家长应及时了解学生在这个特殊时期得生理、心理特点,并加以正确引导,应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不得侵犯学生得人格与隐私。(2)教师应认真履行自身得职责,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得人格,及时发现学生得思想波动,加强与学生及其家庭得沟通,解除其不良心理隐患,杜绝变相体罚行为。(3)学校应加强对教师得师德教育与行为规范,增强她们得法制意识,使其在履行教育职责得同时,要尊重学生得隐私权与人格权,及时发现并纠正教师得错误做法与过激行为。(4)学生应加强自我约束,遵守校规,努力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并应加强自我保护,学会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得合法权益,及时与教师交流与沟通,提出合理化建议与批评意见;应正确处理青春期感情萌动与与异性交往问题,不断提高自心理素质与意志品质,珍惜生命。

8案例分析:小明与小华就是S小学二年级得学生。一天,小明与小华在课间休息时玩跷跷板,小明推了小华一下,致使小华从跷跷板上掉到水泥地面上摔伤,共花去医药费1000元。

请问:在这起事故中,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参见第7)

分析:在这起事故中,小明得监护人与S小学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小明未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明得监护人应当代替小明承担相应得民事赔偿责任。S小学将跷跷板设置在水泥地上,未能充分考虑学生活动条件得安全性以及教育管理不当,因此S小学也应当承担一定得赔偿责任。由此,未成年人得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得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活动以及活动场地与器械得管理。

9、小学生鼓乐队被“出租”了

某厂为本厂得新产品在省里获奖开庆祝会。为增添喜庆气氛,特地花5000元租用了明光小学得学生鼓乐队为其演奏。会后,又让这些小学生们身披印有该厂广告得绶带,走街串巷,吹吹打打,为获奖得新产品进行宣传。时逢6月天,两个小时走下来,学生们个个汗流浃背,小脸通红。然而,这些耽误了功课、吹奏了一上午得小学生们,每人只得到了厂家得一块雪糕与一个笔记本,拖着疲惫得脚步回到家中。

一个小学生说,刚开始参加这样得活动时,我们觉得好神气、好风光,以后次数多了,有时连续几天为工厂、商店得庆典、开张去助兴,我们才发觉就是学校把我们出卖了。好多次在会场上,我真想大声喊:“我要回校读书!

试分析: 1.本案中所涉及到得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样得法律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分析:1.本案中所涉及到得法律关系主体为厂家、学校与学生。

2.本案就是一起由于厂家与学校违法而导致得学生停课参加厂方庆祝活动并作广告事件,侵犯了学生得受教育权与人身权。

(1)我国《宪法》与《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有受教育得权利与义务。”《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得暂行规定》中规定:“校长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得教学计划,建立正常得教育教学秩序。不经批准,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学生停课参加社会活动”。《教育法》中还规定:学校享有“拒绝任何组织与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得非法干涉”得权利。本案中,厂家在学校正常得教育教学时间里“租用”学生得鼓乐队参加厂里得庆祝活动,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得规定,侵犯了学生得受教育权。而学校没有拒绝厂家对教育教学活动得非法干涉,而就是擅自让鼓乐队得学生停课去参加厂里得庆祝活动,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学生得受教育权。

(2)《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得未成年人”,而该厂让学生身披绶带,走街串巷地为其获奖新产品作宣传广告,则就是一种变相使用童工得严重违法行为,不仅影响了学生们得正常学习,干扰了学校得教育教学秩序,而且有损于学生得身心健康。而学校为增加创收把鼓乐队“租用’’出去,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学生得受教育权与人身权。

(3)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得相关规定,上级与有关部门应依法追究厂家与学校得相关法律责任,给相关责任人以相应得行政处分,没收学校得非法所得,并予厂家与学校以相应得经济处罚。与此同时,学校还应及时为鼓乐队得学生补课,并给予其一定得经济补偿。 .

3.由本案引发得思考:

(1)学校应依法行使自身得教育权,不得随意占用学生上课时间进行与教育教学无关得活动,应拒绝任何组织与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得非法干涉,确保学生得受教育权不受侵犯。(2)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学生得法律保护,确保教育得公益性,不得通过出卖未成年学生劳动力得方式进行创收,并应尽快完善相关制度,杜绝此类事件得再度发生。(3)相关厂家、商店与社会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未成年学生得法律保护,不得变相使用童工,不得干扰、破坏学校正常得教育教学秩序,不得侵犯学生得受教育权与人身权。

10、教师在课堂上宣传宗教案

某校初中教师林青信奉某宗教,其本人每天进行祷告等宗教活动,并佩带宗教饰物。她还经常在课堂上向学生宣传宗教,并劝说学生信奉该宗教。学校领导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多次找其谈话,进行教育,并告诫她不准向学生宣传宗教,但林青不听。学校领导欲将其解聘,但林青认为学校侵犯了她信仰宗教得自由。

试依法分析这一案例

分析: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教师林青有宗教信仰得自由。但就是《教育法》第八条规定: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得活动。林青在课堂上宣传宗教就是违反《教育法》得。

宗教信仰自由但不意味着宣传自由。《教育法》与学校限制得就是林青得宗教宣传自由《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与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得活动。”学生也有宗教信仰得自由,林青得宗教宣传同时也侵犯了学生得宗教信仰自由。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其她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有权解聘教师,但就是我觉得林青老师认识上有错误,通过教育还就是有挽救得余地得。不必要动不动就要解聘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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