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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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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管理办法
沈阳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4-10-28 14:54 沈阳
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5号)和《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启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通知》(辽教办发178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简称大创是国家本科教学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划的实施旨在完善以问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深化以大学生为主体的创新性实验改革,构建大学生创业训练教育体系,培养大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 第三条实施原则:兴趣驱动、自主实践、注重过程、团队合作、求实创新、培养能力。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 第四条大创项目实行校级和院级两级管理。 第五条校级管理由沈阳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组织协调委员会简称组织协调委员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中心、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计财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团委等有关负责人组成。组织协调委员会的职责是: 1)制订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实施方案及有关政策,指导大创项目的开展与实施,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2)负责复查校级大创项目的评选结果、评审推荐省级、国家级大创项目,并确定经费资助额度;
3审批和监督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组织协调委员会下设办公
室,办公室设在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中心,办公室主任由指导中心主任担任。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校级A类以上(含校级A类)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2)组织专家对校级A类以上
(含校级A类)项目进行检查、验收、评价和总结; 3)定期检查校级以上(含校级)项目的开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4)组织校内相关项目的技能大赛,协助各学院申报参加教育厅组织的各项技能大赛。 第六条院级管理由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组(简称作组负责。工作组组长由各学院院长担任,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学院主管教学、科研、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和部分骨干指导教师组成。该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院大创项目的宣传、发动、申报和校级大创项目的评审工作; 2)检查和监督本院大学生所承担的各级项目的执行情况;验收本院学生承担的校B类项目,并向学校提交评价和总结报告; 3)向学校申请组织学校层面的技能大赛,向学校推荐参加省级技能大赛项目,并组队参赛; 4向学校推荐优秀学生及指导教师,提出有关政策和建议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学校大创项目每年进行一次立项工作。计划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和校级三级资助项目,省级和校级大创项目分A类和B类资助项目。 第八条项目申请人原则上为学有余力,具备初步科研和动手能力的大学本科二、三年级学生。鼓励申请人组成项目组合作申请项目,原则上每组3-4人为宜,项目组最多不超过5人。鼓励跨院系、跨学科的合作。每名学生(含申请人与参加人)限同时申报一个项目,在研项目未结题时不能申报新的项目。 第九条项目申请人必须选择1名相关学科的教师为指导教师(个别特殊
项目经申请可增加1名),指导教师主要负责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每个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的项目不得超过2个。 第十条学校于每年3月上旬组织校级大创项目的申报工作,每年评选出200校级项目(A80项,B120项),学校依据各专业特点及实际就业情况分配校级项目的申报数额,3月中旬学院组织学生选题、项目论证、填写申报书,4月上旬学院工作组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上报,4月下旬学校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复查。 第十一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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