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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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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人社规[2016]1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6.21

【实施日期】2016.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苏人社规〔20161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人事、财务部门:

为规范推进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现就具体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和欠费补缴问题

(一)暂不能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5224号)有关规定确定个人缴费工资的参保人员,其缴费工资按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和规定的缴费工资上、下限确定。

(二)每年11日至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正式公布期间,缴费工资上、下限仍延用上年度标准,待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的次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新公布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新的缴费工资基数。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4101日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改革后,不再开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证明。

(四)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补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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