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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即墨区专业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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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即墨区专业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即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24【字号】即政办发〔201966【施行日期】2019.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即墨区专业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抓好“双招双引”工作,加快推进专业产业园区建设,现将《即墨区专业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1024即墨区专业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搭建招商引资平台,发挥各类投资主体的积极性,为小微企业孵化成长提供空间,盘活工业闲置资产,促进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发展,根据《即墨市专业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即政发[2017]48号),制定本细则。一、专业产业园区定义是指经区政府批准,按照全区统一规划,由民间或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作为招商引资平台和小微企业孵化成长载体的工业科技园区。二、政策依据(一)国发[2012]1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二)鲁政发[2018]2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三)青政发[2012]46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14号文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三、投资主体(一)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主体开发建设专业产业园区;(二)专业产业园区投资主体由各镇(街道、功能区)引进,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协助;(三)专业产业园区所在镇(街道、功能区)要与投资主体签定投资协议,就园区开发、建设、经营、管理等相关权利义务依法作出约定。四、手续办理专业产业园区建设,须经区行政审批局立项。立项前应经园区所在镇(街道、功能区)及发改、工信、科技、自然资源、住建、消防、税务、审批等单位会商同意。立项后,按一般工业基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必要时可组织相关单位会商。五、培育计划申请及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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