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
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单位开的住房公积金单也行,但必须有单位的财务印鉴章和法人章。
商品房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房产证原件适合购买商品房并办好房产证的。
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与已付 30% 以上购房款的收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适用于分期买房的。
银行开的还贷明细合同以及复印件。
公积金中心发的密码卡就是银行卡一样的卡,如果是提取夫妻的还需要有结婚证和户口本,证明是夫妻。
如果是委托他人代为支取的,还要带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要时,代取公积金还会要本人亲笔委托书才能代取。
如果你的户口在宁波市范围外的,还需要暂住证外地户口本。
第五条 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使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翻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第六条 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符合以下之一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一退休的;
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 5 年 , 或满 2 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或民政部门核发的《宁波市较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五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宁波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
第2十八 住房公积金提取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经审核并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三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以及有关证件资料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到宁波公积金管理核心办理提取手续;
四宁波公积金管理核心根据职工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当日办结,并开具现金存单或转帐支票;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五职工持现金存单或转帐支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提取现金或办理还贷转帐手续。
第2十九条 除节假日外,提取业务全月办理,销户提取在单位为该职工办理好封存手续后方可办理。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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