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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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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院教学和科研质量,规范我院学位工作,促进我院教学和学术的建设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人才,根椐国务院制定和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相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报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执行。涉及的行政管理事务由学院教务处代理,涉及的学位评审工作由院学士学位评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学院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玉溪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审委员会” (简称学位委员会)。该委员会由1319人组成,成员包括学院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教学、研究人员从学院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任期二年。

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学院具有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院长,主管教学、科研工作的副院长,或科研机构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

学位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审查、通过全院申请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每学年一次;

2、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3、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四条 学位委员会下设文学、理学、教育学、法学、管理学5个学科学士学位评定分评委(简称学位分评委)。

学位分评委设主任1(由院学位委员会委员担任),副主任1人,组员35人。从所属学科的教学、科研人员中具有副高职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人员中遴选。任期二年。

学位分评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全面协助院学位委员会工作,研究决定本学科论文答辩的重大事项,审查申请学士学位人员的资格(课程、课时、学分、毕业论文、成绩、品德等),向院学位委员会提交评定报告和所属学科专业达到学士学位人员的名单。

2、按学科和学位建设的要求对教学和学术建设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3、保障所评议的学士学位的质量和标准。

第三章 学士学位质量标准

第五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人员须达到以下基本的学业质量标准。

在本科修业期间:

1、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国家规定的本科专业各门课程的学习任务,成绩优良。

2、专业主干课补考课程不得超过一门,且补考合格。

3、公共外语和第二外语(外语专业)达到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要求。

4、专业非主干课按补考的规定和要求经补考后合格。

5、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并提交学士学位论文,参加论文答辩,论文质量达到或表明具有从事科研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6、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还需参加统一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考试成绩合格,且每门专业主干课考试成绩75分以上。

7、来华留学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还需参加统一组织的学位外语(第二外语)考试,且考试成绩合格。

在学分制条件下,达到上述要求并提前完成修业者,即提前获得相应的课程学分和达到相应的课程绩点,可提前(最多一年)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并准予提前毕业。或自愿选修第二学位(可延长12年修业年限)的相应课程。

第六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人员须达到以下基本的品德质量标准。

在本科修业期间:

1、在政治品质方面,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不参加或组织任何危害党、国家和社会的活动。

2、在个性品质方面,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守法遵纪,刻苦学习,具有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养成良好的符合社会公德的行为习惯。

3、在校学习期间,未受到过“警告”以上(含警告)的学籍处分。

第四章 学位证书的管理

第七条 为加强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保证所发学位证书的规格质量,学士学位证书由国家教育部学位办公室会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由学院颁发(教务处代理)。

统一印制的学士学位证书,封面颜色为墨绿色,上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下部印有“学士学位”字样;内页按学位授予对象分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三种。

第八条 授予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除发给他们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外,同时发给英文或法文译文副本。

第九条 学位证书由教务处对照国家招生计划,统一征订、领取;按照有关要求填写;根椐院学位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决定颁发。

预计授予学士学位人员(不得大于入学年份经国家审定的招生计划数和实际毕业人数)的基本情况和预订学士学位证书数量按要求统一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核查。

领取的空白学士学位证书指定专人保管,防止损坏和丢失。

学士学位证书的填写,须按教位办(19921号文件《关于制发学士学位证书的通知》要求,组织专人填写,加盖学院钢印,由院学位评审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方为有效。

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要求和标准:

学士学位证书须由院学位评审委员会作出同意授予学士学位决定后,方可发给学士学位获得者。

学士学位证书是表明获得者学术水平的证件,不得用作它途,且涂改无效。

发出的学士学位证书,应有登记(包括证书编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系和所学专业、就学时间和学制年限,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日期,发证日期,经办人等)。学士学位论文统一建档。

每年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结束后,应及时将工作简要情况、剩余证书数和作废证书等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剩余证书留存学院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如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不符合条件,由院学位委员会作出撤消授予其学士学位的决定,并收回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学士学位一般不予补授,学士学位证书一般也不予补发。

我院未来几年内,国家招生计划内申请学士学位的人员,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来华留学高等教育本科生。

第十条 学士学位证书工本费(含邮费)根椐有关规定和标准,向学位申请者收取并按要求支付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学院要求涉及学士学位工作的评审组织和管理部门认真坚持“严格计划、强化管理、保证监督、坚持标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学士学位的评审和证书的管理工作。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将追究其工作责任。对私制、仿制、伪造学位证书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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