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
承兑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三章 调查与评价
第四章 审批
第五章 承兑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七章 查复、解付及垫款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的内部管理,进一步规范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建设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建设银行接受承兑申请人的付款委托,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 办理商业汇票承兑业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对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
第四条 各行必须在授权权限范围内办理商业汇票承兑业务。
第五条 仅办理100%保证金承兑业务未办理其它信贷业务的客户,可不经评级授信直接申请;其余客户办理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无论以何种方式出具担保,均应纳入客户授信额度。
第六条 本规程仅适用于人民币承兑业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建设银行受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的承兑申请:
(一)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及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且拥有贷款卡(证)的政府机构。
(二)在经办机构开立存款账户。
(三)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并在交易合同中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工具和方式。
(四)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到期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五)信用良好,在建设银行和其它银行无不良记录。
(六)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
1.承兑申请人以建设银行认可的存单、银行承兑汇票、国债质押,按以下比例折算后,可视同交存保证金(以下所称”保证金”均含建设银行认可的存单、银行承兑汇票、国债折算质押)。质押手续可参考<中国建设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质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相关条款。
(1)同城建设银行系统开具的存单可按100%进行折算。
(2)承兑申请人为AA级(含)以上客户,且质物可变现日期早于汇票到期日,可按100%进行折算。
(3)其它情况折算率不得超过90%。
2.微小企业按出票金额的100%交存保证金。
3.小企业客户应按以下比例交存保证金,剩余部分提供经办机构认可的质押担保、抵押担保或第三方保证。
(1)aaa级客户按不低于出票金额的10%交存保证金。
(2)aa级客户按不低于出票金额的30%交存保证金。
(3)a级客户按不低于出票金额的60%交存保证金。
(4)b级(含)以下客户按出票金额的100%交存保证金。
4.其它客户应按以下比例交存保证金,剩余部分提供经办机构认可的质押担保、抵押担保或第三方保证。
(1)AAA级客户、AA级总行级重点客户可免于提供担保。
(2)AA级非总行级重点客户按不低于出票金额的10%交存保证金。
(3)A级客户按不低于出票金额的20%交存保证金。
(4)BBB级客户按不低于出票金额的50%交存保证金。
(5)BB级(含)以下客户及未评级客户按出票金额的100%交存保证金。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承兑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基础资料
首次办理信贷业务时,应按照<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申请材料清单>规定提交客户评价所需基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主要包括:
1.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经办人身份证明。
3.若<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申请书>上签字人非法定代表人,需同时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明。
4.贷款卡(证)。
5.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还应提供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同意申请办理承兑的决议。
6.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或年审的近两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7.公司章程或企业组织文件。
若以上材料在有效期内且未发生变化,再次办理业务时可免于提供。仅办理100%保证金承兑业务未办理其它信贷业务的客户,可适当简化手续,免于提供后两项资料。
(二)业务资料
1.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式1)。
2.商品、劳务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长期申请承兑的客户还应提供之前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项下商品、劳务交易确已履行的证明。如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深加工结转报关单、货票(仅限汇票收款人为运输企业)等。
4.建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材料。
(三)担保资料
1.抵押物、质物清单、所有权凭证及评价保证人有关情况所需的资料。
2.所有权人同意提供抵押、质押的决议及保证人同意保证(或最高额保证)的决议等有关证明。
第九条 经办机构信贷经营部门接到承兑申请人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时,应向承兑申请人开具<申请材料收妥单>(见附式2),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具有申请承兑的主体资格;承兑申请人经过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原则上出票日期应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
(二)提交的各项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印章清晰,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三)提交<申请书>的内容与形式。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若法定代表人一栏为授权代理人签名,应与法人授权委托书中的被授权人名称一致。
2。承兑申请期限、金额、用途符合规定。
3。加盖的公章清晰,与营业执照和贷款卡(证)上的名称相一致。
第十条 出票日期为同一日的多张商业汇票能够在一份<申请书>中提出申请,但申请人须分别提供证明贸易背景真实性的业务资料,并做到逐笔对应。
第十一条 对承兑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后,如认为符合条件同意受理,应及时通知承兑申请人,并继续进行调查评价。如认为不符合条件应将材料退回承兑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章 调查与评价
第十二条 客户评价
(一)承兑业务办理前,应按规定进行客户信用评级(100%保证金承兑业务除外)。
(二)如在建设银行已进行过客户信用评级且在有效期内,可使用前次客户信用评级报告及近期信贷资产检查结果作为本次对客户的评价。
第十三条 业务评价
(一)申请承兑事项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基础上。
1.交易合同真实有效。
(1)出票日期在合同签订的有效期内,若是分期执行合同,应在合同规定的分期执行阶段内。
(2)合同标的物在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并具有合理性,交易金额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
(3)明确约定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方式。
(4)合同期限、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结算的金额与申请承兑的期限、金额相匹配。
(5)交易双方签章合法有效。
(6)<申请书>中承兑申请人、收款人的名称与交易合同双方的名称一致。
(7)承兑申请人的名称与在经办机构开立的存款账户的名称一致。
(8)原则上合同不得重复用于申请承兑。如果一份合同对应多笔承兑业务时,该合同记载金额应大于或等于累计办理的承兑金额。
(9)水、电、煤、油、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其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商品交易合同,可出具加盖公章的供应计划或内部调拨单等。
(10)如承兑申请人与其上游供应商只签订年度总合同,应向我行提供年度总合同、合同项下的年度订货单及与该笔业务对应的采购明细清单等能够证明贸易背景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2.商业汇票用途符合规定。
(1)申请承兑的商业汇票真正用于货款支付或劳务支付,不存在以承兑汇票套取银行资金的行为。
(2)必要时走访客户生产经营、材料储备现场,证实此笔交易确属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二)承兑申请人具有偿付到期承兑汇票的能力。
1.客户到期偿付汇票资金的来源可靠。
按照客户评价办法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进行总体评价,对工业企业了解其近期生产经营是否正常,销售货款回笼是否顺畅,回笼周期与银行承兑汇票期限是否对称;对物资贸易和批发企业了解所购货物是否已落实销售下游,先货后款方式清算的货物在运输中是否出现毁损而造成损失;对施工企业主要了解所承包工程的投资是否落实,工程材料款是否按时到位等。
2.承兑申请人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经过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贷款卡记录,了解客户在各家银行的信贷业务情况。
第十四条 担保评价
(一)保证金来源正当合法。
承兑申请人不得以现金直接交存保证金;不得以贷款、贴现资金作为保证金来源;不得以一笔保证金重复多次办理承兑汇票。
(二)担保人和担保物符合我行规定。
合理评估担保人资信状况、担保物市值及变现能力,确保在承兑申请人出现到期违约时,能够足额清偿汇票项下债务及我行相关损失。
第十五条 相关效益分析
依据客户评价、业务评价及担保方式评价情况,从风险程度、综合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对相对效益与相对风险的关系进行综合论证。
第四章 审 批
第十六条 调查评价完成后,经办机构按信贷授权规定的权限组织申报材料,报有权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有权审批部门和有权审批人应按<法人授权书>或转授权文件规定的信贷授权权限受理,按我行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和审批。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相关材料完整、合法、合规。
(二)汇票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
(三)调查人对承兑申请人的资格和条件、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的评价分析详实、准确。
(四)担保措施充分有效。
(五)相关风险效益分析结论科学合理。
(六)其它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八条 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后,按程序将审批结果通知经办机构的信贷经营部门。如未能经过审批,由经办机构信贷经营部门及时通知承兑申请人,将材料退回,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九条 承兑申请人在授信额度内申请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按<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五章 承 兑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按最终审批同意的金额、期限等与承兑申请人、担保人协商,正式签订<银行承兑协议>(一式三份)、<商业汇票承兑保证书>(见附式3、4)及抵、质押合同(采用总行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
出票日为同一日,且为同一承兑申请人的多笔银行承兑汇票可签订一份<银行承兑协议>。
第二十一条 信贷经营部门通知承兑申请人到经办机构会计部门办理保证金转账存入手续。会计部门打印出保证金账户余额情况,作为保证金交存依据提交信贷经营部门。
开立活期保证金账户原则上必须一笔承兑汇票对应一个账户,出票日和到期日为同一日的多笔100%保证金承兑汇票能够共用一个账户。
开立定期保证金账户可在同一个账户下经过子账号(或册号、笔号)进行管理,逐笔对应。
第二十二条 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后,信贷经营部门通知承兑申请人和会计部门办理承兑手续。
(一)<银行承兑协议>及其项下的担保合同正式签署生效。
(二)承兑申请人实际履行了<银行承兑协议>和担保合同中约定在承兑前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将抵押物权属证书、抵押物登记证明、质物及质押权利凭证等相关文件资料交由建设银行实际保管,足额交存保证金等。
(三)承兑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其它约定的义务。
信贷经营部门通知办理承兑手续时,将<银行承兑协议>和审批材料提交会计部门。审批材料包括合同通知书、额度登录信息表、放款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二级分行会计部门审核经办机构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重要单证出/入库单”和信贷经营部门提交的<银行承兑协议>及审批材料后,与经办机构办理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的调拨手续,并将调拨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的汇票号码填列在<银行承兑协议>上。
原则上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由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会计部门统一保管,县级支行及以下机构不得保管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特殊情况下,部分内控严密、结算规范的县级支行可保有空白银行承兑汇票,且只能用于100%保证金承兑业务或不需要提交二级分行审批的承兑业务,其保有量一般不超得过25张。对个别承兑业务量极大的县级支行,一级分行可在总行规定范围内根据县级支行业务发展状况和经营管理水平适当给予上浮,合理确定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具体保有量及领用周期。
第二十四条 经办机构会计人员根据<银行承兑协议>和审批材料上列明的汇票张数、金额、汇票号码向承兑申请人出售银行承兑汇票,收取工本费、手续费及承诺费,进行账务处理,登记”中国建设银行重要空白凭证使用情况登记簿”并由客户签收。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会计部门根据信贷经营部门提交的审批材料,要求承兑申请人根据<银行承兑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收款人等正确填写汇票并签章,或由柜员打印后交承兑申请人签章。
第二十六条 原则上承兑申请人必须在柜台完成出票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柜台进行出票签章,申请人应在柜台填写完票面要素后,由客户经理陪同一起前往企业完成出票签章手续,并于当日送回经办机构办理承兑。送回前,不得再向该客户出售新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
第二十七条 经办机构会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汇票进行审核。
(一) 票面要素记载齐全。
(二) ”出票人签章”与承兑申请人在我行预留印鉴一致。
(三) 汇票号码及汇票上记载的承兑申请人名称、收款人名称、账号、金额与<银行承兑协议>和审批材料相符。
(四)汇票金额一般不得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如AAA级客户确有业务需求,经一级分行同意后,可在当地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高限额内办理单张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承兑汇票。
(五) 其它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审核无误后,在第一、二、三联汇票上注明承兑协议编号,并在第二联汇票”承兑人签章”处加盖汇票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签名或盖章,将汇票的第二、三联交给承兑申请人。会计部门将汇票第一联和<银行承兑协议>专夹保管,并据以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客户将汇票带回企业签章,遇极特殊情况发生丢失或毁损而无法交回的,须提交<银行承兑协议>、加盖公章和预留银行印鉴的情况说明书(说明书须注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号码,承兑协议编号,汇票丢失原因及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的承诺)。会计人员审核无误后,进行作废处理,情况说明书订入当日记账凭证,登记<中国建设银行作废重要单证登记簿>,并逐级向总行报告进行汇票协防。
第三十条 因客户填写错误或柜员打印失误等原因造成单张作废的银行承兑汇票,会计人员查验汇票真实性并与<银行承兑协议>、登记簿核对相符后,进行作废处理。作废银行承兑汇票应做出明显作废标记,订入当日记账凭证,登记中国建设银行作废重要单证登记簿。作废后重新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对<银行承兑协议>中票号等变动事项做出更改,协议双方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第三十一条 因改版停用、印制缺陷等原因造成批量作废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应做出明显作废标记后,封存入库(柜)登记保管,由一级分行在三个月内统一组织销毁。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商业汇票承兑后,经办机构信贷经营部门应及时登记承兑业务台账(见附式5),将相关信息录入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并经过贷款卡(证)将有关信息登录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第三十三条 信贷人员原则上应在承兑有效期内向客户收齐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证明材料,对其进行审查,补充该笔承兑业务档案。审查要点为:
(一)发票、单据字迹清晰,要素齐全,印章清晰有效。
(二)商品名称、数量、单价与合同匹配。
(三)发票、单据不得重复使用。如果一张发票、单据对应多笔承兑业务时,其金额应大于或等于累计办理的承兑金额。
(四) 对年度总合同项下各采购明细清单、产品入库单列示内容进行双人现场检查,并保存核验记录。
第三十四条 经办机构信贷经营部门应定期对承兑申请人的资金流向、到期支付汇票资金能力及担保情况等进行跟踪检查。对于新发生承兑业务的客户应按月进行检查;对于记录良好的长期客户、仅办理100%保证金承兑业务未办理其它信贷业务的客户可按季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项下的商品交易是否确已履行,有无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
(二)承兑申请人生产、经营、管理、主要财务指标等情况是否正常。
(三)保证人的保证资格与保证能力是否发生变化;抵押物、质物的价值是否发生变化;在<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到期日最迟的一笔承兑汇票尚未解付之前,应保持担保措施的完整充分和持续有效,不得以<银行承兑协议>项下的一笔或多笔承兑汇票已经到期解付为由提前解除在部分抵、质押物(权利)上设立的担保或减轻保证人的担保责任。
(四)承兑申请人在经办机构、其它银行存借款及其或有负债的变化情况。
(五)有无逃避偿付到期承兑汇票资金的行为。
(六)对于我行组建的包括承兑业务的资金结算网络,要建立完善的经办机构、承兑申请人、收款人三方汇票监控协防机制。经过签订三方协议等方式,要求汇票收款人协助我行对承兑申请人汇票交付行为进行监控,按约定时间和相关要求向我行反馈汇票是否收妥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经办机构信贷经营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信贷主管报告,做好记录并采取相应措施。如发现重大问题,可向上级主管行直至总行进行直接报告。
第三十六条 每次检查完成后,经办机构信贷人员应认真填写贷后检查报告(附式6)并归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经办机构信贷经营部门台账与会计部门登记簿应按月核对,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八条 上级行应对下级行的承兑业务定期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检查。一级分行组成由公司业务部、会计部、风险管理部、合规部等部门人员参加的检查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对保有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的县级支行及以下机构,应加大现场检查力度,一级分行每年应至少直接检查一次。
第七章 查复、解付及垫款
第三十九条 收到她行查询时,应由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保管人员将查询书与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进行核对,在查询书上签署查复内容交会计主管审核签章后,方可发出查复。查复信息应完整规范,明确列示银行承兑汇票票号、金额、是否我行签发及有无挂失、止付、她行查询等信息。待查复后,将上述查询书放置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后进行保管,为以后她行再次查询做好记录。
第四十条 经办机构信贷经营部门至少应在汇票到期前5个工作日起,关注承兑申请人在我行的存款情况。发现存款不足,应对承兑申请人和担保人下达到期通知,督促承兑申请人将款项划转经办机构,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一条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会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划付票款。如到期日未收到提示付款,会计部门应于当日将汇票金额从承兑申请人存款账户或保证金账户扣划至我行”应解汇款”账户,待收到提示付款时再办理划付票款。
到期日足额扣款成功后,会计部门即可将扣划票款凭证复印件送达信贷经营部门,信贷经营部门审核无误后,通知会计部门办理退还保证金、抵押物、质物手续。同时可恢复客户相应的授信额度。
第四十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扣划承兑申请人保证金和存款后,仍不能足额支付票款的,会计部门按规定办理垫款手续,垫款转为承兑申请人在我行的逾期贷款,按<银行承兑协议>约定计收利息。发生垫款后,会计部门应按规定将垫款的汇票号码、承兑申请人名称、汇票金额、垫款金额、垫款日期、承兑协议编号等情况书面通知信贷经营部门登记台账。
第四十三条 信贷经营部门接到会计部门通知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填写垫款通知书(见附式7),加盖经办机构公章后送承兑申请人、担保人。如有抵、质押担保,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并将所得款项优先偿付所垫资金。
第四十四条 经办机构对于银行承兑汇票垫款,视同流动资金不良贷款进行管理,加强催收工作。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经办机构应遵循以客户为单位的原则进行档案管理。信贷经营部门应将客户基础资料和下列业务资料一并归档:
(一)<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申请书>及附件。
(二)有权机构同意申请商业汇票承兑或提供担保的证明。
(三)近年及近期财会报告、财务报表。
(四)有效的商品、劳务合同复印件。
(五)本笔汇票项下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证明,如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深加工结转报关单、货票(仅限汇票收款人为运输企业)等。
(六)信贷审批材料。
(七)抵押物、质物清单、权属凭证及其相关的证明文件、保险单证等。
(八)<银行承兑协议>及其项下的<商业汇票承兑保证书>、<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金交存依据。
(九)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复印件。
(十)垫款通知书。
(十一)贷后检查报告。
(十二)其它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四十六条 对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比照<中国建设银行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内部管理规程>(建总发[1999]164号)同时废止,此前制定的有关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的规范性条款,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式:1.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申请书
2.申请材料收妥单
3.银行承兑协议
4.商业汇票承兑保证书
5.商业汇票承兑业务台账
6.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检查报告
7.商业汇票承兑垫款通知书
附式1:
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申请书
编号( 年)第 号
单位:万元
客户全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
贷款卡(证)号 | 基本账户开户行 | 账号 | ||||||||||
所有制性质 | 注册时间 | 注册资本 | ||||||||||
法定代表人 | 电话 | 国籍 | ||||||||||
授权代理人 | 电话 | 国籍 | ||||||||||
财务主管 | 电话 | 传真 | ||||||||||
经营范围 主导产品 | ||||||||||||
截至 年 总资产 (万元) | 月 日 | 净资产(万元) | 是否上市公司 | |||||||||
序号 | 申请金额(大写) | 出票日期 | 到期日期 | 收款人名称 | 收款人开户行 | 担保方式 | ||||||
1 | ||||||||||||
2 | ||||||||||||
3 | ||||||||||||
… | ||||||||||||
申请原因、用途 | ||||||||||||
本次申请 担保合计 | □ 保证金。金额: □ 保证。保证人: □抵押。抵押物: □质押。质物/权利凭证: | |||||||||||
还款资金来源 | ||||||||||||
客户声明: 我公司特向贵行申请,并保证按照贵行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按时履约。 出票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 ||||||||||||
附式2:
申请材料收妥单
递交材料单位名称 | |||
递交材料人员姓名 | 联系电话 | ||
递交材料清单: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 是□ 否□ 2.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签字样本。 是□ 否□ 3.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明。 是□ 否□ 4.贷款卡。 是□ 否□ 5.财务报告。 是□ 否□ 6.加盖公章的公司章程或企业组织文件。 是□ 否□ 7.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同意申请办理承兑的决议。 是□ 否□ 8.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申请书。 是□ 否□ 10.上一次商品、劳务交易已履行的证明。 是□ 否□ 11.抵押物。 是□ 否□ 12.质物/权利凭证。 是□ 否□ 13.其它
| |||
对本收妥单,仅作为收到申请材料的记录,不作为其它任何用途,对外不产生任何效力。 接收材料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本收妥单一式二份,递交人一份,接受人一份,以备核查)
附式3:
银行承兑协议
编号:200 -
出票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承兑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方申请乙方对其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内容如下表(若汇票张数多于下列空格,可另制附表记载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汇票号码 | 汇票金额 (大写) | 出票日期 | 到期日期 | 收款人名称 | 收款人账号 |
汇票金额合计(大写):
第一条 乙方承兑的前提条件
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同意对上表所列汇票进行承兑:
(一)甲方已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交存保证金;
(二)甲方已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承兑手续费和承兑承诺费;
(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其它担保方式已经生效;
(四)双方约定的其它进行承兑的前提条件。
第二条 承兑费用
(一)承兑手续费按票面金额万分之 计算;
(二)承兑承诺费按承兑金额与保证金数额之间差额的万分之 计算,在承兑时一次付清。
第三条 承兑担保
一、保证金
对于本协议项下的承兑汇票金额,甲方应于 年 月 日或之前向乙方交存保证金。具体要求如下:
汇票号码 | 汇票金额(大写) | 收款人名称 | 保证金数额(人民币) | 活期/定期 | 保证金账户/子账户 册号,笔号 |
在足额付清承兑汇票票款之前,甲方不得支用保证金。
二、其它担保
由 作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作为本协议的从合同;由 提供的财产作为抵押担保,并另行签订<抵押合同>作为本协议的从合同;由 提供的质物作为质押担保,并另行签订<质押合同>作为本协议的从合同。
第四条 乙方承兑汇票后,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同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方应于汇票到期日前将应付票款足额交存其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账号 ),无论持票人或收款人是否提示付款,在汇票到期日均由乙方将票款足额扣划至乙方账户。
二、承兑汇票到期日,乙方凭票无条件支付票款。
三、乙方凭票支付汇票金额后,甲方尚未支付的部分,形成乙方垫款乙方每天计收万分之 的利息。甲方应归还乙方垫款本金和利息,以及乙方为收回垫款本金和利息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四、经承兑的汇票如发生纠纷,均由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行处理,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
五、关于权利义务的其它约定
(一)
(二)
第五条 违约行为以及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行为
(一)未按时足额交存应付票款。
(二)未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归还垫款本息。
(三)出现如下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本协议项下债务能力的事项:
1.经营状况或者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2.出现重大债务或者资产损失。
3.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减资、股权变动或转让、资产转让、重组等行为,未征得乙方同意或者未落实债务清偿措施的。
4.出现停产、申请或者被停业整顿、申请或者被解散、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撤销等行为。
5.发生重大对外投资或者为她人提供超过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6.涉及或者卷入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行政程序。
7.其它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事项。
(四)保证人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的,视为甲方违约:
1.保证人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破产、撤销等情形,足以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2.保证人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
3.保证人丧失或者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的。
4.其它足以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
(五)抵押人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的,视为甲方违约:
1.抵押人未按乙方要求办理抵押财产保险的,或发生保险事故后,未按抵押合同约定处理保险赔偿金的。
2.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抵押人全部或者部分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未按抵押合同约定处理损害赔偿金的。
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抵押人赠与、转让、出租、重复抵押、迁移或者以其它方式处分抵押物的。
4.抵押人经乙方同意处分抵押物,但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未按抵押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的。
5.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足以影响乙方抵押权实现,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未提供乙方认可的其它担保的。
6.其它足以影响乙方抵押权实现的情形。
(六)出质人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的,视为甲方违约:
1.出质人未按乙方要求办理出质押财产保险的,或发生保险事故后,未按质押合同约定处理保险赔偿金的。
2.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价值减少、出质人全部或者部分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未按质押合同约定处理损害赔偿金的。
3.出质人经乙方同意处分质押财产,但处分质押财产所得价款未按质押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的。
4.质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足以影响乙方质权实现的,出质人未及时恢复质物价值,或未提供乙方认可的其它担保的。
5.其它足以影响乙方质权实现的情形。
(七)担保合同或其它担保方式未生效、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人拒绝履行担保义务的,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的,视为甲方违约。
二、违约责任
(一)对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违约行为,乙方有权从本协议约定的甲方保证金账户和甲方在乙方和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款以充抵票款。
(二)对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违约行为,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和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垫款本息,以及乙方为收回垫款本金和利息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三)对于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违约行为,乙方有权行使以下权利:
1.单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项下汇票尚未承兑的,乙方不再对汇票进行承兑;汇票已经承兑但尚未向甲方交付的,乙方不再交付汇票。乙方单方解除本协议的,甲方已经支付的承兑手续费和承兑承诺费不予退还。
2.要求甲方增加承兑保证金。
3.汇票尚未到期而且甲方未足额缴存应付票款的,要求甲方提前足额缴存应付票款或者从本协议约定的甲方保证金账户和甲方在乙方和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内开立的其它账户中扣划等于到期应付票款的款项,以备到期付款;汇票已经到期而且乙方垫款的,从甲方在乙方和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垫款本息,以及乙方为收回垫款本金和利息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四)本条所指甲方账户为外币账户的,乙方扣划款项的汇率以乙方从该账户扣款当日乙方外汇牌价的银行卖出价为准。
(五)乙方按照本条规定从甲方账户中扣划款项的,无须事先获得甲方的同意也无须事先給予甲方通知,但乙方应在扣划后通知甲方。
第六条 其它约定事项
一、本协议项下承兑保证金按照如下方式计算利息:
二、乙方授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分理处)以自己的名义负责本协议的实际履行,享有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协议的终止
甲方足额付清承兑汇票票款或者甲方还清乙方垫款本息以及乙方为收回垫款本金和利息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九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甲方双方之间发生的因履行本协议引起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争议均应经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 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由其排她性管辖。
(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 协议文本
本协议一式 份,出票人、经办机构/承兑银行/承兑人、担保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票人(甲方):(公章) 经办机构/承兑银行/承兑人(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
权代理人(签字): 权代理人(签字):
订立承兑协议日期: 年 月 日
附式4:
商业汇票承兑保证书
中国建设银行 行:
因 (出票人)与贵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编号 ),约定由贵行为出票人签发的合计金额(大写)为 万元的商业汇票(详见 编号<银行承兑协议>)承兑,我方接受出票人的请求,愿意就贵行为出票人进行上述商业汇票承兑提供如下保证:
1.本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不可撤销的担保。我方确认:当出票人未按照上述<银行承兑协议>约定履行债务时,无论贵行对于该<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贵行均有权直接要求我方在本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承兑汇票金额 币种 元以及垫款的利息(包括复利)和贵行实现本项担保债权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代理费等)。
3.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按 编号<银行承兑协议>项下的每张商业汇票单独计算,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每张商业汇票到期日后两年止。
4.在本保证期间内,对于出票人未能按时足额交存的应付票款,或者贵行垫款后的垫款和利息(包括复利)贵行实现本项担保债权的各项费用,贵行有权行使下列权利:
(1)直接向我方索赔,我方将在收到贵行索赔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无条件地向贵行支付本保证范围内的索赔金额,无需贵行提出任何证明,而且我方不向贵行提出任何抗辩或者抵消。
(2)直接从我方在贵行和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本保证范围内的金额。
5.按照上述<银行承兑协议>第五条的规定,贵行要求出票人提前足额交存应付票款时,我方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贵行有权行使本保证书第4条规定的权利。
6.本保证书的效力独立于上述<银行承兑协议>,<银行承兑协议>无效或者被撤销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银行承兑协议>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我方对出票人因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而向贵行承担的债务也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银行承兑协议>项下经承兑的汇票或者汇票项下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任何纠纷,均不影响本保证书的效力以及我方对贵行承担的保证责任。
7.本保证书效力独立于上述<银行承兑协议>项下的其它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其它担保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我方仍按照本保证书向贵行承担保证责任。
8.我方向贵行承诺:
(1)出具本保证书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
(2)我方出具本保证书已经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等有权机构批准或已获得其它必要的授权。
(3)我方的工商登记事项、组织结构、经营方式或者财务状况发生任何可能影响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我方在出现该情况后 日内通知贵行,并按照贵行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措施。
9.本保证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证书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由其排她性管辖;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0.本保证书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后生效。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附式5:
商业汇票承兑业务台账
经办行(部):
出票人全称 | 收款人 全称 | 出票 日期 | 汇票 金额 | 汇票 号码 | 汇票 到期日 | 担保情况 | 汇票到期处理情况 | ||||
保证金金额 | 担保人名称 | 抵押物名称 | 质物 名称 | 出票人已交付金额 | 实际 垫付款 | ||||||
合 计 | |||||||||||
附式6:
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检查报告
经办行(部):
客户名称:
年第 次检查(总第 次检查)
一、每笔承兑业务状态记录 单位:□万元 □万美元
序号 | 出票人名称 | 承兑协议号 | 金额 | 出票日期 | 到期 日期 | 担保方式 | 垫款情况 | 垫款利息 | 催收利息 | |
金额 | 天数 | |||||||||
注:上述内容第一次检查必须全部填列,后续检查可只填列发生变化的地方。
二、检查内容(出现我行不利情况,需填写原因及措施)
1、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项下的商品交易是否确已履行,有无套取银行信用资金的行为; □是 □否 原因及措施: 2、出票人生产、经营、管理、主要财务指标情况是否正常; □是 □否 原因及措施: 3、保证人的保证资格与保证能力是否发生变化;抵押物、质物的价值是否发生变化; 原因及措施: □是 □否 4、出票人在承兑银行、其它银行存贷款及为她人的担保变化情况; 原因及措施: □是 □否
5、有无逃避交付到期承兑汇票票款的行为。 □是 □否 原因及措施: | |
特别说明: | |
结论及建议: | |
检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 信贷主管(签名): 年 月 日 |
附式7:
商业汇票承兑垫款通知书
(出票人、担保人):
兹有 (担保人)担保的 (出票人)签发的号码为 的商业汇票已于 年 月 日由我行垫款,垫款金额为 万元。该商业汇票从垫款之日起,我行将按有关规定计收利息。根据 号<银行承兑协议>或根据 (担保人)于 年 月 日向我行出具的保证书的规定,请在接到本通知三日内,将垫付票款及相应的利息及时足额交付我行。
承兑银行:(经办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操作流程图
主题词:公司业务 规章制度 通知
抄送:各审计分部、各总审计室。
本行发送: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行长办公室,资产负债管理部,计划财务部,会计部,风险管理部,风险监控部,信贷审批部,审计部,集团客户部,机构业务部,国际业务部,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合规部,法律事务部,纪检监察部。
校对:公司业务部 李娉
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办公室 0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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