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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30•【字号】唐政发〔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唐政发〔201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唐山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唐山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限定销售价格和套型面积,通过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向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销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商品住房。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销售、交易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限价商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中心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市中心区以外其他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县(市)、区政府确定的非营利性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收入、资产核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收入、资产的核定工作。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规划、国土资源、价格、工商、税务、公安、统计、金融管理等行政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限价商品住房
的相关工作。各县(市)、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房源供应第五条限价商品房的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落实,并采取附加房屋平均销售价格、最高销售价格、套型比例和建筑面积标准等条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相关条件应由规划行政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价格行政部门拟定。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各项限定条件、建设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六条限价商品住房应当合理控制套型面积标准,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内。第七条限价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以项目综合开发成本和合理利润为基础,参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20%下浮确定。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测定。第三章申请条件与资格第八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基本家庭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本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其中至少有1人满五年以上;(二家庭为一个基本家庭的,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在15平方米以下且住房总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三基本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一人户为当地政府确定的限价商品住房保障人均收入标准的1.5倍以下,二人户为标准的1.2倍以下,三人及以上家庭为标准的1倍以下,且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限价商品住房保障人均收入标准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居民住房平均水平、城镇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第九条